由于经济犯罪的不法活动的形成原因及其形态呈现出多元化,具体何种类型的行为属于违反经济刑法而应受到刑罚制裁,向来是中外刑法学者讨论的重心。对于立法机关而言,如何在各异的经济刑法行为类型中寻求一个普遍性、上位性的经济刑法(和经济犯罪)的概念具有相当的困难。[27]与此同时,如何确定经济刑法的范围也无法取得一致的见解。由于无法在概念上对经济刑法进行准确界定,并且考虑到经济刑法的概念对于立法而言不具有决定意义,笔者将通过简单考察经济刑法较为发达的德国和欧洲的状况,为确立经济刑法的具体行为类型寻求实证层面的依据。
纵观欧陆,拥有独立、完整的经济刑法典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和荷兰,其中德国在经济刑法立法方面较为完善。就德国而言,有关经济犯罪的立法主要有1976年的《第一次经济犯罪防治法》,以及1986年的《第二次经济犯罪防治法》。经济犯罪在德国属于专属管辖案件,依据德国1993年新修订之《法院组织法》第74条C第1项之规定,经济刑庭的管辖案件包括:[28]①违反专利法、消费样品法、半导体法、品级保护法、商标法、试用样品法、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对抗法、股份法、特定企业与关系企业结算法、有限公司法、商法、欧洲经济利益联盟执行法与合作社法的案件;②违反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金融制度法与保险监督法的案件;③违反1954年公布施行的经济刑法、外贸法、外汇管理法、财政独占法、税法、关税法的案件;④违反葡萄酒法与生活物质法的案件;⑤电脑诈欺、经济辅助诈欺、投资诈欺、信用诈欺、破产犯罪、图利债权人罪与图利债务人罪;⑥凡于案情之判断,需要特殊经济知识的诈欺、背信、重利、图利与贪污罪。与之不同,于1981年召开的欧洲共同体高级领导会议则认为,经济犯罪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十六种:①联合企业的犯罪;②跨国公司的犯罪;③以欺骗方法获取国家或国际组织贷款及其挪用的;④计算机犯罪;⑤设立徒有虚名的公司;⑥账目不清或以不正当手段借款的;⑦诈骗公司资本的;⑧企业违反有关劳动卫生与安全规则的;⑨对债权人进行诈骗的;⑩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搞非法竞争或作虚假广告的;公司的租税犯罪;关税犯罪;汇率犯罪;股份交易或金融犯罪;环境犯罪。
从以上这些界定中,我们可以大致对经济刑法有一种观念上的整体把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经济犯罪的这些区分只是根据某种标准所确立的经济刑法的范围或者分类。其本身并非是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但是我们可以根据经济刑法调整的范围和经济犯罪的具体种类发现隐藏于其后的犯罪行为类型。对于经济刑法究竟包括哪些具体行为类型,各国的学说存在分歧,尚未形成定论。笔者认为,根据犯罪类型化理论,在要求立法者制定刑法处罚规定时,必须根据特定保护法益的内容及侵害行为的样态而将可罚行为的类型及刑罚的种类与刑度具体反映在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相关规定之中,此亦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实现正义的当然要求。[29]因此,要将经济犯罪加以类型化,不仅应就规范外形加以归纳,还应厘清各种类型所要保护的法益或法秩序为何,以及考虑行为样态,如此也才有类型化的意义。概言之,这种类型的确立既不能无视学界现行有影响力的学说,也要考虑经济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即应当依据所要保护的经济秩序和行为样态来建构类型。正如前文所指出的,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是一种规范类型,其并不能为立法者任意构建。
一般应当认为,经济刑法所要保护的是重要的经济秩序,这种经济秩序虽然是一种超个人的法益,但值得用刑法的手段加以保护。[30]这种超个人法益的保护即表明了经济犯罪与传统的财产犯罪具有根本性的差异。因此,能够为传统财产犯罪类型所包括的行为类型一般不应当成为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财产犯罪的行为类型对于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毫无意义,具体分析将在后文进行。
关于经济刑法的具体类型的区分,一般认为日本学者神山敏雄的见解具有较大的影响。其将经济犯罪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侵害一般消费者的经济生活及利益的犯罪;②侵害经济活动的主体(即企业)的财产及经济利益的犯罪;③企业围标而造成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财产上损害的犯罪;④侵害抽象交易秩序的犯罪;⑤国际经济犯罪;⑥侵害财政制度而造成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财政损失的犯罪。[31]考虑到各国关于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与自身的经济政策、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具有特殊性,并且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应当具有开放性,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规范和现阶段经济变化迅速的社会现实,将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确立为以下几种较为妥当:(www.xing528.com)
其一,保护国民经济秩序的行为类型。这种行为类型所要保护的法益是通过市场自由、交易安全的维持来最终保护国民的利益,如由于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法规、金融法等而构成的犯罪。
其二,保护企业经营的行为类型。其所保护的法益为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比如董事构成的背信犯罪,典型的还有规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交易。
其三,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行为类型。其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众多投资人的财产利益,比如破产犯罪以及某些特定的金融犯罪。
其四,保护国家财政的行为类型。其所保护的法益为国家的财政,比如租税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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