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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刑事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我国刑法修正的趋势来看,经济犯罪立法在行为扩张的同时还有刑罚继续加重的倾向。然而,静观我国近年来刑法立法修正变化和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目的的进程我们不难发现,经济刑法立法背后最重要的推手主要是经济风险的预防与排除,以及一国政治经济秩序的安定与安全。这种以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经济秩序为名的法益保护最令人存有异议的地方就是容易导致刑法工具化的倾向,并过于相信刑法措施可以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效率。

经济刑法刑事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为落实国家的社会政策,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控制和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根据本国的犯罪总态势而制定的合理调控犯罪率及其程度的各种策略、措施的总和。笔者认为,刑事政策与经济社会变迁的关系极为密切。首先,刑事政策的制定必须立足于一个国家、地区、一个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针对不同的经济社会现实,不同国家的刑事政策的内涵和精神在经济生活领域都会有所不同。只有从经济社会实际需求出发制定的刑事政策才能对经济刑事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其次,刑事政策必须随经济社会发展而有所调整。这种调整有时是主动的,立法者需要通过刑事政策的调整达到某种经济目的;有时又是被动的,社会发展的经济现实需要迫使刑事政策作出相应的改变。当社会经济秩序比较稳定、经济状况较好的时候,一般采用比较宽大的刑事政策;当政权初建或是社会经济秩序比较混乱的时候,各国一般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和预防功能。早在古代,我国就有了“刑罚世轻世重”“乱世用重典”等刑法思想。20世纪以来,走私、洗钱金融诈骗等犯罪愈演愈烈,各国从维护和加强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严重的经济犯罪均加大了打击力度,从严惩处重罪。与此同时,交通肇事犯、少年犯、初犯偶犯等处置却日益向轻缓的方向发展。所谓“轻轻重重”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大体的认同,也较好地回应了时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说,刑事政策的变化记载着一个国家、地区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体现这个地方和一定时期的经济特色,带有较为浓烈的时代痕迹。

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发布了22个补充决定和补充规定,其中包括《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已失效)在内有9个是关于经济犯罪的。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整合了1979年《刑法》的条文和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设立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其后,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到2020年发布的11个刑法修正案大部分都与经济犯罪的修改与完善有关,占11个刑法修正案条文的一半左右。从我国刑法修正的趋势来看,经济犯罪立法在行为扩张的同时还有刑罚继续加重的倾向。比如,刑法修正案加重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罪名的法定刑。刑法对经济犯罪的确立和打击是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一种特殊方式,它通过对某种经济行为的打击,达到国家所追求的稳定和保护正常经济关系的目的。因此,经济犯罪的具体样态总是与一定时期国家的经济政策与刑事政策相契合的。然而,静观我国近年来刑法立法修正变化和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目的的进程我们不难发现,经济刑法立法背后最重要的推手主要是经济风险的预防与排除,以及一国政治经济秩序的安定与安全。这种以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经济秩序为名的法益保护最令人存有异议的地方就是容易导致刑法工具化的倾向,并过于相信刑法措施可以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效率

此处,笔者以洗钱犯罪的刑事政策为例稍加展开。除了过于概括的法益保护受到批判之外,防制洗钱行为的刑法手段也被批评具有浓厚的警察法化色彩。洗钱防制的手段多是强化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理,例如强制金融机构与客户交易时必须确认客户,保留交易记录凭证,以及对于一定数量的大额通货交易与疑似洗钱交易行为负有申报义务等。这些行政化的预防措施,一方面将金融机构视为国家追查犯罪与洗钱行为的延长“手足”,金融机构如有违反申报制度者则科以一定的罚款,以督促其配合洗钱防治工作;另一方面则将所有存放于金融机构或借由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金钱,均暂时推定为犯罪不法所得,因而必须借由确认客户、保留交易凭证与各种各样的申报制度,以达到防止洗钱的目的。围绕洗钱罪所制定的种种金融管制措施使防制洗钱的行政规范与刑法规范成了近代最重要的经济刑法,且这个经济刑法明显是以预防为导向的,甚至借由对金融机构的管制与规范创设出了新的金融伦理规范。金融人员违反洗钱规范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也逐渐被视为违反金融伦理之行为。上述状况与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一致。就经济刑法而言,立法法网趋于严密而司法适用趋于宽和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应有之义。(www.xing528.com)

我们需要认识到,经济犯罪的存在是必然的,甚至还有一定的合理性,这就要求我们关注并肯定特定时期非常态经济行为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宽严相济”是主客观的有机统一,面对客观存在的经济犯罪,“宽”与“严”的分布不应当是均等的,即对于那些与传统的财产犯罪具有密切联系的经济犯罪(如金融诈骗、走私、偷逃税、伪造货币等犯罪),应当采取严厉的态度,设置相对较重的法定刑,予以严厉惩治,因为这类犯罪经常会造成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一时难以确定其是否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及对于交易活动中完全可通过经济、行政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慎重和宽容的态度,尽可能用非刑法的方法解决。在刑罚上,应当降低某些经济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提升财产刑和资格刑的使用率。与此同时,我国资源在空间分布上不均衡,京津冀、长三角和中西部等区域都有适合各自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民营经济比重差异巨大,这种经济失衡的状态导致经济犯罪体现出了显著的区域差异特征。因此,刑事政策的确立还应在保持刑法规范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从特定适用区域的不同经济结构出发,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确定适合该区域市场经济规律的具体刑事政策。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已经全面进入信息时代,经济犯罪呈现出了与以往截然不同的特质,依靠传统的刑事政策思维进行打击已经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因此有必要就此进行特别思考并提出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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