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点,他们是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文句,来加以说明的。他们所引的是这样两段:“如果我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留下来的,就再也不是这各种形式,而只是它们的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66]“把任何一种社会生产……假定作为前提,我们都能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在个人的消费上,另一个部分——那总是剩余劳动——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的需要,而不问这个剩余产品是怎么分配,也不问是谁当作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来尽他的职责。……所以,不同分配方式的同一性,总是归结到这样一点:如果我们把它们的区别性和特殊形式抽象掉,单只把它们的和区别性相反的同一性记在心里,它们就是同一的。”[67]据此,他们认为,“显然,这个原理不仅对利润是适用的,对生产价格也是适用的。”
上述两段话的前一段,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论述“竞争的假象”那一章谈到的。资产阶级经济学者总爱把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把利润、工资、地租三种分配形态,说成是“每一种生产方式的自然关系”;马克思表示,这是一种假象,虽然把工资和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性质抽象掉,它的一般基础,是一切社会化的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即把劳动生产物中,归到个人消费的部分作为工资,其余则用以满足社会需要。后一段引文,是在紧接着“竞争的假象”,讲“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那一章论到的。章法也和前一段相同。马克思指出:“按照普通的见解来看,这些分配关系好象就是自然的关系,好象这些关系本来就是由一切社会生产的性质,由人类生产本身的各种规律生出。”[68]虽然我们把它们的区别性与特殊形态抽掉,还原到最后的一般基础,它们也就是同一的,也即是把劳动生产物中,归到个人及其家属消费的部分作为工资,其余则用其他的名义满足一般社会需要。可见马克思讲这两段话的着眼点,都是在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者们把一些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性质的范畴,看作是永恒的自然关系,而其唯一的根据,又不过是因为把那些范畴还原到一般的基础,表现出某种共同点。马克思的说明,原是非常明确的,他的出发点是强调区别。从反面把它们还原到一般的基础所指出的一致的地方,只是一个陪衬。而我们强调利润的人,却断章取义,反其道而行之,以“求同存异”的精神,来强调它们的一致性,并含糊笼统地说:“这个原理,不仅对利润是适用的,对生产价格也是适用的。”怎样适用呢?是不是就利润,就生产价格,抽去它们的资本主义性质,也抽去它们的社会主义性质,说它们的最后的一般基础是同一的呢?经过这样那样的抽象,剩下来的将是什么呢?当我们看到,他们把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价格范畴,完全适用到社会主义经济中,就不难理解,他们是要把资本主义社会的利润范畴,也完全适用到社会主义经济中。尽管他们分别在这样那样的场合,也讲到了社会主义的利润和资本主义的利润有何本质的不同;可是,他们的整个理论系统,却不是要论证它们的本质区别,而是要强调它们的一致性和共同点。
还有与此相类似的论点,值得在这里提到的就是,他们甚至对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利润与剩余产品价值,也认为那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利润与剩余价值一样,是表示两种不同的关系,一样可以用两个不同的公式,来表示它们在商品(或产品)价值构成中的不同地位。就资本主义经济而论,他们引了马克思这样的话:“剩余价值,作为垫付总资本这样一种观念上的产物,便取得了利润这样一个转化形式。”[69]接着说,(www.xing528.com)
在这种情况下,利润是反映资本家的经济关系的。因此,商品价值构成可以用两个公式来表示:当我们要表示m是由垫支在劳动力上的资本价值v的转化而产生的增加额时,用c+(v+m)这个公式;而当表示在生产前有一个资本总额,而在生产后有一个价值增加额时,用(c+v)+m这个公式。这两个公式是各自表示不同的经济关系的。……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剩余产品价值和利润究竟是不是一个经济范畴。”他们认为这“是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两个经济范畴,它们是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不同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就是说,剩余产品价值是反映劳动者个人和企业(或集体生产单位)、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的;而利润则是反映剩余劳动在社会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分配关系的。这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应该用两个经济范畴来反映。所以,社会主义的产品价值构成也要用两个公式来表示:当计量垫支工资基金和剩余产品价值的关系时,用c+(v+m)这个公式;而当计量垫支资金总额和剩余产品价值的关系时,用(c+v)+m这个公式。
这些讲法,这里不用深入分析,我只想先指出这几点:第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利润与剩余价值这两个不同范畴所反映的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从价值的生产或增殖的角度看来,它们是不是分别反映着现象与本质、假象与真实的关系呢?他们所引的马克思的话无非是要表明,利润从资本家方面看来是剩余价值的一种虚伪的假象。剩余价值本来是由垫付在劳动力上的资本价值转化的产物,却被资本家看作是由垫付总资本的产物。结果,利润便神秘化了。我们能够把这两个范畴等量齐观吗?第二,由于利润对剩余价值有这样一种神秘化的非常暧昧的关系,分别表示它们在商品价值构成中的关系的公式(c+v)+m和c+(v+m),也相应变得有了实质上的差别了。如果说,c+(v+m)指示着现实运动,(c+v)+m恰好是要在这个公式中,把可变资本产生剩余价值这个现实运动,用垫付总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的假象掩盖起来。这是在论述利润与剩余价值的关系时,必须指明出来的,而我们强调利润的人,却似有意地把这一点略过不提。为什么呢?第三,因为他们在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有关利润与剩余价值这两个范畴及其公式,完全套用到社会主义经济中来,如果把发生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利润对剩余价值的神秘关系和盘托出,就难免有些讲不过去。马克思曾说:“……利润原来和剩余价值是一回事,不过是处在一个神秘化的形式上,并且这个神秘化的形式还必然会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出。因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区别在成本价格这样一个虚有其表的形成上已经辨认不出,所以那个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价值变化就只好把它的起源由可变资本部分转移到总资本上面来。因为在一极上劳动力的价格会表现在工资这个转化形式上,所以在对极上剩余价值也要表现在利润这个转化形式上。”[70]问题是交待得再清楚没有了,在我们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下,是否还存在、还允许垫付总资本产生利润这个事实,是否还用得着(c+v)+m这个产品价值构成的公式呢?从谁的观点或角度看来,我们社会的那个表示剩余产品价值的m,是由垫付总资本(c+v)共同增殖出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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