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企业利润、利息与地租转化的解析

企业利润、利息与地租转化的解析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是,功能尽管不同,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用来帮助剩余价值实现的资本,要求和创造剩余价值的同额资本,获有同样多的利润。由于商业资本原来就是不创造剩余价值的,就是不参加利润的生产而分取利润的,而“平均利润,从而一般利润率,首先必须当作不同生产部门的产业资本所实际生出的利润或剩余价值的平均化来说明”[198]。所有这些问题,需要有所说明。

企业利润、利息与地租转化的解析

1.商业利润

这里是就商业资本或商人资本讲商业利润的。必须指出:前面讲剩余价值,讲利润一般时,主要是就产业资本立论,这里才开始把商业资本当作一个独立形式,来说明它的特殊的利润形式。马克思一再讲到,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几乎从来没有在这方面作过尝试性的考察,原因之一,是他们没有能力这样做;又一个原因,是他们力图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引起的商品资本形式与货币资本形式,以及进一步引起的商品经营形式与货币经营形式,说成是由生产过程本身必然会引起的一般形式,借以抹煞资本主义的特质[196]。就是近代经济学方面的“最好的代表,都直接把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混在一起,实际完全忽视了商业资本的表示特征的性质”[197]

要把商人资本或商业资本从产业资本分开,必须弄清它们的联系。我们已知道产业资本的运动,要通过三个资本变形,即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由货币到商品的转化,和由商品到货币的转化,都有一系列工作或技术手续要完成;这个转化工作,分别要经历一定的时间,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和资本。这个工作全部或一部分,由产业资本家自己来做,他得垫出资本,并由此得到相应的利润。尽管在这种限度内,商业资本似乎没有从产业资本分出来,商业利润也没有从产业利润分出来,可是从资本能否增殖价值的功能上去看,它们毕竟是不能混同的。事实上,由于分工与市场关系的发展,产业资本家(即生产资本家)自始就感到由他们自己兼作商品货币的经营活动,不如把这些工作分出来,分别委托专人去担任,要对他们更有利些。结果就分出了专门经营商品的商品经营资本和专门经营货币的货币经营资本。两者都是商人资本或商业资本的亚种。

这种由商人掌握的商业资本与由产业资本家(生产资本家)掌握的资本的根本不同之点,就在于后者的功能在创造剩余价值,而前者的功能则不过是帮助剩余价值的实现。可是,功能尽管不同,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用来帮助剩余价值实现的资本,要求和创造剩余价值的同额资本,获有同样多的利润。因为商人可以把他的资本用在商业上,也同样可以用在产业上;商人不把他的资本用在商业上,产业资本家就需自己为流通垫付追加资本。因此,原来以产业资本家为代表通过产业资本的三种变形——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而创造并实现的剩余价值(就社会总资本讲就是利润),就要按照这种为流通而投下的资本比例,分割去剩余价值或利润一部分。由于商业资本原来就是不创造剩余价值的,就是不参加利润的生产而分取利润的,而“平均利润,从而一般利润率,首先必须当作不同生产部门的产业资本所实际生出的利润或剩余价值的平均化来说明”[198]。所以,它在流通中,通过流通赚取的利润,并不曾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形成,却会把一般利润率压下。当作不同生产部门实际生产的利润或剩余价值的均衡来看的一个平均利润,或一般利润率,原来是较高的,由于产业资本家必须借助于商人资本来实现他的剩余价值,他就不能不在生产价格以下把商品售给商人,后者再按生产价格把商品售给消费者,使商人由买价同卖价之间的差额,得到比例于他的垫付资本在总资本中所占有的部分的相应利润即商业利润,这一来,原来的一般利润率,就因商人资本参加进来,而被压低下来。马克思把这个称之为“因为有商人资本介入而补充起来的利润的平均化”[199]。这个平均利润率,就把直接从事剥削的资本家的利润率,表现得更小了。

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者也认定流通过程为纯粹形式变化,不增殖价值,但他们不仅没有说明不创造剩余价值却必须参加剩余价值分配的过程,尤其完全没有触到当作资本来看的商人资本、当作资本家的商人是如何进行剥削的。马克思讲到了商人资本的构成,他指出了在购买费用和销售费用中,一些是不变资本成分,如事务所,簿记用纸张,通信邮票等等;还有可变资本成分,如对商业上的工资劳动者的垫付。“这全部费用都不是在商品使用价值的生产上发生的,而是在商品价值的实现上发生的;它们是纯粹的流通费用。它们不会加入到直接的生产过程中去,但会加入到流通过程中去,因此会加入到再生产的总过程中去。”[200]在它们中间,不变资本费用是容易交代的,“当这个成本要素是由流动资本构成时,它会全部当作追加的要素加入到商品的售卖价格中去;当这个成本要素是由固定资本构成时,它就会比例于固定资本的磨损,当作追加要素加入到商品的售卖价格中去”[201]。但在可变资本方面,问题就不简单了。只存在于流通过程中的这种可变资本,如何适用由生产上所费必要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规律呢?在商人资本上,积累是怎样表现的呢?而在社会的现实再生产过程内,商人资本又是怎样发生功能的呢?所有这些问题,需要有所说明。如何进行说明,马克思给予了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指示:“因为商人资本绝对不外是在流通过程中发生功能的产业资本一部分的独立化的形式,所以一切与此有关的问题,都必须用这个方法去解决。”[202]也就是说,考察商人的可变资本,必须把雇佣商业劳动者的商业事务所,看作是产业资本的与工场有别的商业事务所。一个产业资本家,“必须有这种操作,以便卖掉那种处在商品资本形式上的产品,然后把由此得到的货币再转化为生产资料,并为整个过程实行计算”。因此,“就有雇用那种真正形成商业事务所的商业工资雇佣劳动者的必要”[203]。但由于这种雇佣,只是用在一个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的实现上,不会直接增加剩余价值,只有在减少实现剩余价值的费用的限度内,才有利于产业资本家。所以,产业资本家对于这种工资劳动者的看法,就和对于他在生产上使用的工资劳动者的看法,不是一个态度;对于前者,在剩余价值率不变的条件下,他认为雇佣人数越多越好,而对于后者,则认为雇佣人数愈少愈好。要怎样才好节省这种会限制利润率的垫付呢?当然最好是把他的业务的商业部分,交给商人,让商人去雇佣工资劳动者,集中经营,借此大大节省费用。商人支配下的商业事务所的工资劳动者,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但他的劳动的价格是由他的劳动力的价值决定,所以是由他的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决定,而这个劳动力的应用,当作体力的一种发挥,一种支出,一种消耗,却和任何其他一个工资雇佣劳动者的情况一样,不为他的劳动力的价值所限制”[204]。因此,他有益于资本家的,是因为他在他完成那一部分没有报酬劳动的时候,使实现剩余价值的费用减少。商业工资劳动者,他所提供的无偿劳动,就象是商业资本家的利润的源泉。所以,对于产业资本说来,包括商业工资支出的全部流通费用,尽管成为破费,而对商业资本说来,投在流通费用上的支出,却是“一种生产的投资。所以,它所购买的商业劳动,对它来说,也是一种直接生产的劳动”[205]

至于商业利润,如何受到商人资本周转的影响的问题,马克思在“商人资本的周转。价格”这一章(即第十八章),就以次诸点加以解析:(1)商人资本的周转和产业资本的周转有何不同,它们的关系怎样?(2)商人资本的周转速度对商品价格,从而对商业利润,有什么影响?(3)商品价格是不是可以由商人随心所欲地自由决定,或只是听凭竞争去决定,而不受到价值——剩余价值关系的限制?第一点是容易说明的,“产业资本的周转,是它的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的统一,所以包括着整个生产过程。与此相反,商人资本的周转,因为事实上不过是商品资本的一个独立分离的运动”[206]。这个商人资本或就这里所说的“商品经营资本的反复周转,永远不外表示购买和售卖的反复;产业资本的反复周转,却表示着总再生产过程(其中包括消费过程)的周期性和更新”[207]。但很显然,购买与售卖的反复,要受到生产和消费两方面的限制:“商人垫付的货币资本的流通速度,取决于:(1)生产过程更新和不同生产过程互相衔接的速度;(2)消费的速度。”[208]正是由于商人所垫付的货币资本的流通,与货币当作单纯的流通手段的流通,有本质的不同,它不能是单纯的买进卖出,在反复买卖与其价值额相当的商品资本中,要有一个价值加额,连同原来的货币资本额,流回到出发点。它的特征,就在于不断从流通中取出比原来投入流通中还多的货币。也就是说,这里存在着商人资本利润问题以及与利润有关的价格问题。在产业资本的周转上,我们已经知道,同额资本在一切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周转得快,就有更多的可变资本实际发生作用,就有更多的年剩余价值,从而有更多的利润。商人资本是不创造剩余价值的,它的利润,是取决于购买价格与出卖价格之差,这就给人们一个印象,好象商人的利润的大小,全由贱买贵卖或薄利多卖、高利少卖的经营技巧决定,没有什么限制。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者们从这些表象发生了形形色色的幻想。其实“他的售卖价格本来有两个极限:一方面是商品的生产价格,那是他无力支配的;另一方面是平均利润率,那也是他无力支配的。他可以决定的唯一的事情,是他情愿用更贵的还是用更便宜的商品来做买卖;可是甚至在这件事情上面,他可以支配的资本量以及其他一些事情,也会有同样的发言权。所以,他会怎么办,完全要取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程度,而不是取决于商人的好恶”[209]。这就是说,对于商品的售卖价格来说,生产价格已经是一个被确定了的外部前提;对于商人资本,我们由上面的说明,已经知道平均利润率是一个已经给予的量,商人资本对于利润或剩余价值的创造,不直接发生作用,它不过会“比例于它在总资本中所占的部分,从产业资本所生产的利润总量中,取得它份内应得的部分”[210]。这说明,商人资本的利润率,“一方面由产业资本所生产的利润量决定,另一方面由总商业资本的相对量,由总商业资本对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中垫付的资本总额的数量关系决定”[211]。而在事实上,这个商业资本总量对垫付在生产过程与流通过程的资本总额的数量关系,还要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达到了怎样的阶段。在它不发展的阶段,商人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愈大,反之,则愈小,虽然绝对地说,它是愈来愈大了。这是因为“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商人资本说,将会发生二重的影响:同量商品将会由一个比较小量的实际发生功能的商人资本来周转;因为商人资本将会有更快的周转,作为基础的再生产过程将会有更大的速度,商人资本对产业资本的比率将会减小。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中,一切生产又都会变成商品生产,并且一切产品都会落到流通当事人手里”[212]。不过,这里得指出,商人资本在不同的商业部门,有不同的周转时间,在一年时间内,有不同的周转次数;就是在同一商业部门,在循环的不同阶段,周转也快慢不等。可是尽管如此,这并不会改变商人资本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而有较迅速的周转这一总的趋势,也不会因此妨碍我们依据经验在不同商业部门间找到一个平均的周转次数。由于商人资本不创造剩余价值和利润,它的利润就不单是看周转的快慢或周转次数多少,而同时还要看所购买进来的商品,是以怎样的价格销售出去;要卖快一些,就得便宜一点,或者看行情,不妨迟点卖出,把售价提高一点。商人的正常交易,只能在这个范围内,展开竞争,无论如何,“一个定量商品资本的周转上获得的利润,同周转这个商品资本的货币资本的周转次数成反比例[213]。如果周转得快,利润就多,那末,商人资本的利润就要大大超过产业资本利润,一般利润率的规律,就被完全破坏了。

我们以上关于商人资本的一个亚种——商品经营资本所讲的话,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它的另一个亚种——货币经营资本。如果说,商品经营资本是产业资本把它在流通运动中的一部分操作,在商品资本形态上独立出来,而货币经营资本,则是把它在流通运动中的另一部分操作,在货币资本形态上独立出来。只不过,前者是专为产业资本家操作,而后者则是同时为产业资本家与商业资本家操作。所有有关货币当作购买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等等所从事的纯技术工作,以及由此所需要的劳动,都不创造价值,都是流通费用,最后都要由生产资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来支付,或者作为那种剩余价值的一项扣除。货币经营业者不是作为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的雇员,而是作为与他们相同的资本家来分取那个剩余价值,他就和商业资本家一样,要有他自己的特殊的劳动者了。

从上面关于商人资本形态的两个亚种:商品经营资本与货币经营资本的说明,使我们清楚看到,资产阶级经济学者把商人资本和投在矿业、农业畜牧业、制造业上的资本一样,当作产业资本来考察,该是如何悖理了。不讲一般的经济学者,连亚当·斯密和李嘉图,也力图把他们由产业资本家直接引出的价值形成,利润等等的原则,直接运用到商人资本,这就不仅认不清商业资本,而在商业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联系的说明中,也把产业资本看错了。

其实,从历史上来考察,商业资本是先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老早就存在的自由资本形式。由于它的存在,只需要有简单商品的和货币的流通作为条件。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它就是在货币形态上,在生产圈外,作着促进交易的活动,从中取得利益。所以,即使是“在一切以前的生产方式内,商人资本却是表现为资本的最突出的功能”[214]。商人资本由独立于生产以外并支配着生产的活动,转变到受支配于生产,从属于产业,那是属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事。马克思在这里指出了几个非常重要的原则:(1)“说资本作为商人资本有独立的和优势的发展,意思就是说生产还没有从属于资本,就是说资本还是在一个和资本格格不入、不以它为转移的社会生产形式的基础上发展。所以,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是与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成反比例的”[215],是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程度成反比例的。

(2)“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各个阶段中,商业支配着产业;在近代社会,事情是正好反过来了。”[216]

当商业支配着生产,支配着产业时,产生了近代初期的重商主义学说。等到资本主义逐渐发展起来,考察流通过程的重商主义,就要为考察生产过程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所代替了。

2.利润分为利息与企业利润

专讲企业利润与生息资本的这一篇,包括十六个章目。乍看起来,象是头绪纷纭,不易把握,但仔细探索体会,就知道各章大体上是按着相当严密的逻辑程序展开的。前四章由“生息资本”(第二十一章)到“资本关系在生息资本形式上的外表化”(第二十四章),一般地论述这种资本形态的特质,它和工商业资本的关系及其所生利息如何从利润中分割出来,然后再看它俨然脱离工商功能资本而独立化外表化的现象;这种独立化外表化,在生息资本的特殊形态银行信用上,有了充分的发展。紧接着就由“信用和虚拟资本”(第二十五章)到“银行资本的各个构成部分”(第二十九章),来说明信用的产生,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以及银行资本如何成为虚拟资本活动的中心;接下去的三章(由第三十到第三十二章),连续讲货币资本与现实资本,意在反复说明一切在生息资本形态上的货币资本同现实资本(即商品资本与生产资本)的关系;从它们的不同的积累规律中,发现前者如何以后者为牺牲,而到头仍不能不受到后者的制约。由于生息资本一般是以借贷的形式,表现为货币资本,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对于货币资本,就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只把它看成是流通手段,有的则特别强调其资本的功能,于是在英国就发生了所谓通货学派与银行学派。马克思在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八章中,分别就这两派的片面性理论进行了批判,而展开他的独创的货币学说。除了最后一章关于生息资本的历史论述外,自第三十三章“信用制度下的流通手段”以下,也都是就上述两派围绕着银行立法、银行实务的不同的论争而加以说明的。所以,为了论述的便利,下面就生息资本一般,银行资本,货币资本与现实资本的关系以及通货学派与银行学派这几个方面来概括说明。

关于生息资本的一般论述,首先在揭示作为借贷资本来使用的货币,它除了当作货币的使用价值外,还有一种当作资本来发生功能的使用价值。这后一使用价值,使它能由借者的生产地使用,把所增殖的价值的一部分,作为报酬,那就是利息。归根到底地说来,利息的来源,无非是剩余价值,是利润的一部分,正如前述的商业利润一样。但生息资本不但不同于流通过程内的商品资本,也不同于流通过程内的货币资本,从它和资本总运动的联系说,我们看到这样一个公式:

在这里,始点的G(货币)是贷者把它作为生息手段来用的货币资本,第二个G,是借者用来作为购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借以增殖价值的货币资本;后面前一个G′,是垫付资本价值的复归加剩余价值的实现,末了一个G′,是原本加利息。这个公式为我们指出了许多有深刻含义的问题:第一,这里作为借贷资本的货币资本,是二重地支出,二重地流回。G—G是“贷者和借者两方是把同一个货币额当作资本支出的。但它只有在后者手里,方才当作资本来发生功能”[217]。后面第一个G′,乃表明“它已经在再生产过程中流回到功能资本家手里,但归流还要重演一次,还要转移到贷者即货币资本家的手里”[218],那就是最后一个G′。

第二,贷者即货币资本家贷给功能资本家或工商业资本家的G,是一宗可能的资本,后者把它拿来转为各种生产要素,生产并实现比原来资本价值更大的价值,其中包括由贷者借者共同占有的剩余价值或平均利润。在这种限度内,贷者给借者的,无非就是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也就是说,“货币资本家在他把借贷资本的支配权交给产业资本家执掌的时间内,就把货币作为资本的使用价值——即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让与给产业资本家了”[219]

第三,货币资本家把资本的支配权,把它的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让给了产业资本家,是以分有那种实现了的剩余价值或平均利润为条件。尽管那种条件是由借贷当事人按照资本供需情况,按照通行的金融行情,当作法律事务,在法律形式上去规定的,但为一个资本家的使用而支付的额数,总和使用这个资本所生的结果,保有一定的比率,即以货币计量的利息率。这个利息率的大小,一般是取决于总利润在贷者与借者间的分割比例[220]

第四,由上面的说明,我们已经看到,把总利润的一部分转化为利息,是由于资本家分为货币资本家与产业资本家,而利息率的大小,则是由于这两类资本家间有竞争,货币资本家倾向于多要,产业资本家则倾向于少给,这是很明显的。问题在于总利润分为纯利润或企业利润与利息,原是一种量的分割,到头却表现为一种质的分割。原因是产业资本家对贷者支付的利息,表现为原利润中属于资本所有权自身部分,与此相反,属于产业资本家的利润部分,即企业利润,“好象完全是由他运用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完成的操作或功能生出,特别是由他当作产业企业家或商业企业家所完成的功能生出”[221]。其结果,尽管来自同一剩余价值的企业利润与利息,后者竟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单纯的结果,前者表现为仅仅用资本发生的功能的结果,这两者彼此相互独立化,硬化起来,就不但使得社会全部资本全体资本家阶级相应取得一种质的分割的性质;并且使得形成利息的利润部分,好象只是出自资本单纯所有权,出自资本自体,不是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发生联系,而是与货币资本发生联系。

第五,“在再生产过程中,功能资本家作为别人所有的资本的代表,与工资雇佣劳动者相对立;货币资本家则以功能资本家为代表,而在劳动的剥削上参预进来。活动的资本家只有作为生产资料的代表,方才面对着劳动者来发挥功能,使他们为他的利益而劳动,或使生产资料当作资本来发挥功能。但是,面对着再生产过程内的资本功能和再生产过程外的单纯资本所有权的对立,这个事实就被人忘记掉了”[222]。不但如此,由于这种对立的存在,由于作为企业利润与利息来源的剩余价值,总归是资本自体由再生产过程引出来,还由于前面讲到,利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自体单纯的结果,企业利润则表现为功能资本家在工商企业上用那种资本来发生功能的单纯结果。这样,就不但利息不与工资劳动相对立,连企业利润也不与工资劳动相对立,以致获得企业利润的产业资本家,就以非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只“表现为一个和资本独立无关的职员,一般地说也就是表现为劳动过程的一个简单的当事人,表现为一个劳动者,并且恰好是表现为一个工资雇佣劳动者”[223]。于是,把企业利润看作监督劳动的工资这样一种观念,就完成了。只是资本使用者,而非资本所有者的产业资本家,也就这样被去掉了他当作资本家的特性了。这一奇特的幻想,愈到后来,就愈成为辩护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这是我们在后面要讲到的。

第六,就在作为总利润的一部分的企业利润,被看作是劳动工资的同时,它的另一部分即利息,也由它自始就表现是资本自身所有权的单纯结果,并由于它的占有者不直接参加剥削,而更加向着脱离现实基础的外表化与独立化的形态发展。其结果,“在生息资本的场合,资本的运动被缩短了;作为媒介的过程被省略掉了”[224]。我们在开始看到的的公式,被缩短省略成为G—G′。 “在G—G′中,我们有了资本的没有概念的形式,有了生产关系的最高程度的颠倒和物化:生息的形式,资本的简单形式,在其中,资本被认为是先于它本身的再生产过程的东西;货币或商品独立在再生产过程之外,已经有自行增殖价值的能力——资本的神秘化于是取得了它的最为显眼的形式。”[225](www.xing528.com)

生息资本由它完全的公式

已经使人看不清利息的来源了。又加上这种资本形态,在近代产业资本发生以前,已经和商业资本一同作为所谓洪水期前的资本形态而存在,这就更加深了人们的幻觉。马克思所以对于英国经济学者马希把利息看成是所借资本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226],给以有划时代意义的发现的评价,其原因就在这里。可是,事实的真相,尽管在十八世纪中叶,就由马希揭示出来了,随着产业资本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信用制度,特别是银行信用制度,却通过各种虚拟资本形态的活动,使人们对生息资本的本质的认识,又增添了不少障碍。接下去,我们将由生息资本一般,移向它的特殊发展形态的银行资本。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章,已经讲到了货币当作支付手段的功能;在第三卷第四篇第十九章又讲到货币在产业资本以及商品经营资本的流通过程中,通过各种纯技术的运动(如货币的支付、保管等),独立化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功能,即货币经营资本的功能。不过上面所讲的货币经营业,在纯粹形态上,是只和商品流通的一个要素的技术有关,没有涉及信用制度,尽管银行信用制度,在它的起源上,是和货币经营业有一定的联系的。随着商业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逐渐通行于生产者与商人间以及商人与商人间的商业信用,他们的相互垫付或汇票流通,乃一步一步地集中到银行方面。同时,货币经营业者一向为工商业者经营的货币业务,也逐渐由生息资本或货币资本管理的改进,使他们成为货币资本的实际贷者和借者中间的媒介人,而为货币经营业发展到银行业铺平了道路。这就表明,真正的银行信用,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而一般的银行业务,又是原来的货币经营业的继续与发展。银行首先表现为借贷资本出纳的总汇。它所支配的借贷资本,一部分是来自工商业者作为准备基金保存的或他们在收支上收进的货币资本,一部分是由货币资本家存进来并委托它贷借出去的,还有一部分是由准备渐次消费的各种所得储存进来的;而它所给予的信用,则是采取汇票贴现,各种形态的垫付(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直接垫付,以有息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作抵押的银行垫付,特别是以提单、仓库及其他各种关于商品所有权合法证件作抵押的垫付),存款的透支等等来实行[227]。单就上面这种借入贷出的活动讲,一个银行,“一方面代表货币资本的集中,贷者的集中,另一方面又代表借者的集中”[228]。银行成了货币资本的总管理人。由这样统一发展起来的信用,就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从积极消极两方面来发生作用。从积极方面说,它对于产业各部门间的利润率的均衡化,对于立脚在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上的均衡运动,起了媒介的促进的作用;对于各种与货币有关的流通费用,被大大缩减了;商品的形态变化,资本的形态变化,从而再生产过程,加速了;那些需要不断在货币形态上存在的准备基金,也相应减少了;尤其是伴随着银行信用发展而出现的股份公司,使得以前只能由政府经营的大规模企业,已经可以采取公司的经营形式了,已经在以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组成公司的个人的资本)的形态来与私人企业资本相对立了。在这当中,“信用又为资本家个人或以资本家资格出现的个人,提供在一定限界内绝对支配别人所有的资本、别人所有的财产,并由此支配别人的劳动的权利。对社会资本(不是自有资本)的支配权,使他取得了对社会劳动的支配权。因此,一个人实际拥有或公众认为他拥有的资本本身,不过还是信用上层建筑的基础。以上所述特别适用于大批发商业”[229]。在这里,我们已不难看到,信用制度在促进资本主义扩大生产规模和加速流通运动的同时,已经预示了它的反作用或消极破坏的影响。人们早就认识到,在信用的活动上,“一切便利营业的事情都会便利投机,在若干场合,营业和投机紧密结合在一起”[230]。事实上,“银行家资本的最大部分纯粹是虚拟的,是由债务要求权(汇票),国债券(它代表那种已经消灭的资本)和股票(对未来收益的要求权证)构成”[231]。银行资本就是靠了这些虚拟资本和很少部分代表现实价值的资本的保证,来反复进行贷款,抵押,贴现等等业务活动,更确切地说,就是来反复进行投机和欺诈活动。同时,与银行业打交道的大工商业者,特别在股份制度下,又都是这些资本的非所有者,他们不会象那些用自己私有的资本来发生功能的人,知道小心权衡他的业务的限界。结果,信用制度就表现为生产规模过度扩张,商业过度投机的主要支点,它变成了“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发条——用剥削别人劳动的办法来发财致富——发展成为最纯粹最巨大的赌博欺骗制度”[232],尽管每一次的过度的信用,以及由此引起的过度生产与过度商业投机,总是以破坏性的危机而告终,但经济情况一旦好转,这各方面的过度活动,重又在竞相追逐利得的要求下,开展起来。这已经成了一个常规。

现在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是,狭义的货币资本,即在生息资本形态上的货币资本的积累,如果归根到底,不外是对于生产上的现实资本的要求权的积累,那么,这里就有两个问题被提出来:其一是,看前者的积累,究在何种程度指示资本的现实积累;其二是,看前者的缺少,又在何种程度指示现实资本的缺少,它与货币自身的缺少,流通手段的缺少是一致的么?在答复这些问题之前,需要进一步明确一下,货币资本与现实资本的真正含义。所谓现实资本,就是指着处在再生产过程不同阶段的商品资本与生产资本,即一般工商业资本,而这里的货币资本,并不是产业再生产过程中的货币资本,而是在生息资本意义上的货币资本。我们已经在前面讲过,作为生息资本或借贷资本的货币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是虚拟的、想象的资本。既然如此,这种虚拟的货币资本的积累,究与现实的商品资本与生产资本的积累,保持着怎样的关系呢?那大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首先,前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后者;其次,前者与后者相独立,由银行信用的发展而自我扩大;还有就是前者以后者为牺牲。要说明这些关系,需要就银行信用发生前后的情况,加以比较考察。我们已经知道,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业信用是从事再生产的资本家相互给予信用,它依赖资本的归流,清算相互间的债务要求权,而且不排除清算差额的现金支付。这已说明,商业信用的范围,会与产业资本自身的范围一同扩大;这种信用的最高限,是产业资本的最充分使用,它的扩张,是以再生产的扩张为基础。只要归流迟滞,市场充塞,价格下降,以及巨额产品不能卖出,信用缺乏的现象,就会发生。在这种限度内,商业信用对于产业资本扩大或收缩的反映,是非常明显的。自银行信用参加进来以后,工商业者相互间的信用,就变得错综复杂,并还逐渐为前者所代替;一切欺诈投机活动就跟着出现了。到了这种场合,借贷资本的积累,就对产业资本的积累,显示为一个独立运动。我们由此就理解到,借贷货币资本上的积累,会在何种程度与现实资本的积累,即与再生产过程的扩大相一致的问题,要进一步看借贷资本是怎样由货币转化来的:是单纯由货币转化为借贷资本呢?还是由资本或所得转化为货币,再由货币转化为借贷资本呢?很显然,前一转化,是非常简单的,是可以依种种方式与现实资本运动相独立而大大积累起来的;后一种转化,即由资本或所得到货币,再到借贷资本的转化,包含有积极意义,它的积累,是现实资本积累的结果,是再生产各种要素增加的结果,但不论这两种转化及其积累过程如何不同,各种形态的借贷资本的要求权,最后总要取偿于现实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那还可以是以产业资本为牺牲而实行的;在产业资本循环的不同阶段,利息率往往竟能够高到把所有的利润完全吞并掉。在这里,我们看到了,随着资本主义生产与商业的发展,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站在再生产圈外,与工商业资本家相对立的货币资本家、各种证券经纪人、银行业者阶级人数及其所控制的社会物质财富,也会大大增加起来。尽管他们对于剩余价值的剥削,是通过产业资本家来实行的,是第二次的,但是只要有可能,产业资本家总是会想尽办法,把他们从各种货币资本家那里受到的“盘剥”,转嫁到无产阶级身上。而且,由过度的信用引起的过度的生产和过度的商业,以及由此造成的危机与祸害,也主要要由无产阶级来承当。论到这里,我们已不难看到,马克思的货币资本理论,不但是完整的透辟的,并还沿着他的劳动价值学说——剩余价值学说的线索,而把它引到一个全新的境界。

但是必须指出,马克思在展开他的货币资本理论的说明时,一直在对于资产阶级经济学者有关的学说,特别是结合银行立法、银行业务,对于有名的通货学派与银行学派的学说,进行了非常生动而深入的批判分析。那可以看作是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关于流通手段和货币学说的进一步阐述。

从资本主义在十八世纪开始它的新纪元以来,货币的问题,就一直在它不同的发展阶段,以不同的提法,成为资产阶级经济学者所关心着和争论着的问题。并由此产生了一些经济理论和政策上的不同派别。十六、十七世纪是重商主义——货币主义盛行的时期,当时国民生产的大部分,还是封建的,工农业产品还基本上没有变成商品。人们一般只把货币(贵金属)看为绝对财富。因为当时的资本主义活动,还只限于商业资本的流通活动,而获得货币——贵金属,就成为那种活动的目标。赚钱,是资本主义的本质,重商主义者素朴地,毫无保留地把这个本质给暴露出来了。

当古典经济学者把考察的对象,由流通方面转到生产方面,他们对于财富有不同的看法,对于货币的评价,大大地打了折扣;而对于重商主义者那样露骨地暴露资本主义本质,尤其感到不安而厌恶。他们把货币只看作是帮助商品流通的媒介,只是流通手段,因而认为,它不但不是商品生产的目的,并还认为流通手段太过充溢,只不过是对同量商品给予相应的多的估价。有名的休谟的货币流通的三原则,就是当作所谓通货学派的最早的教义而确定下来的。那三个原则是:(1)一国中商品价格决定于该国中存在的金银数量;(2)一国流通中的货币,代表着国内存在的一切商品;(3)如果商品增加,商品价格就降落,货币价值就高涨,如果货币增加,那末相反,商品的价格就高涨,货币的价值就降落[233]。他完全是从货币数量论出发,认为金银没有内在价值,不是商品,商品在进入流通以前,也没有价格——价值。商品价格的增高或降落,决定于流通中的货币的数量。

休谟的通货理论或货币数量理论,是十七、十八世纪贵金属大量流入,而物价不绝增高的反映。而在这方面作为休谟的继起者李嘉图所面对着的事实,却是纸币的贬值和商品价格的同时高涨,结果,李嘉图就有必要提出新的说明了。而他所坚持的商品价值决定于生产所费劳动时间的主张,也不容许他完全承袭休谟的货币数量理论。他认为:“货币——金属货币——的价值是由其中物质化的劳动时间决定,不过要在货币的量和待要交换的商品的量和价格保持恰当比例的时候才是这样。要是货币量超过这个比例,它的价值就会下降,商品价格就会上涨,要是货币量下降到这个恰当比例以下,货币价值就会上涨,商品价格就会下降——假设其他一切事情仍旧不变。在第一个场合,有过剩的金的国家,将会把它的落在它的价值以下的金输出,并且把商品输入;在第二个场合,金就会流往金在它的价值以上被估价的国家,被人估价过低的商品则会由该国输往商品能够获得正常价格的别的市场去。”[234]这说明,货币(金属货币)并不象休谟所认定的那样,在加入流通过程以前无价值,而是它的原来价值,会在流通中遇到商品量有多有少,其价格有大有小,因而成为更小或更大的价值记号。由于流通的银行券,是可以兑现的,它的实际价值与名义价格是一致的,它就会分享金属货币的同一命运。以致由金和银行券构成的全部通货的价值,会同样受到引起金属货币价值变动的上述法则的支配。这里且不忙指出李嘉图这个关于通货理论的错误所在,先要说明的,是这个理论简直被所谓通货学派奉为经典,为他们用来与银行学派作斗争的理论武器。作为李嘉图的大弟子,且是大银行家的欧维斯坦一流人物,就是把这个理论拿来作为支持庇尔爵士一八四四年和一八四五年银行立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一八四四年银行立法,不但是李嘉图通货学说的实践,并还是那个学说的考验。那个立法的主要内容是:全国的银行券发行,逐渐集中到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划分为一个发行部,一个银行部,以便相互监督;发行部发行的银行券,在1400万镑以下,以有价证券——其中最大部分为政府债券——为担保,这以上每发一镑的银行券,须有值一镑的金准备,即要有完全的担保;银行部为了信贷业务需要,要在1400万镑总额以上从发行部取得一镑银行券,就须拿出一镑与它交换的黄金。据说,这个作法,银行券的发行将受到限制,由通货过多过少引起的物价波动,就可以减少,商业循环的危机就可以防止。事实上,除了英格兰银行,由垄断控制发行,得到了大大提高利息率的好处以外,银行划分两个部分,使它不能机动适应客观需要,正好造成了加速加深危机的结果。一八四四年银行立法实行不久后的破产,不能不使人联想到李嘉图的通货理论的脆弱点。他按照休谟以来的传统,只把货币看成是流通手段;他把一国所有的黄金(一部分白银),都看成是铸币;他还以为适用于铸币的流通规律,完全适用于可以兑现的纸币,因而,过多的流通手段的减值,“不是纸币与金相比而言的减值,而是金和纸币合起来看的减值,是一国流通手段总量的减值”[235]。这就把流通手段以外的一切货币机能都抹煞了,把金的现存量与铸币的流通量混同了,把铸币流通规律与纸币流通规律混为一谈了。

李嘉图的通货学说的片面性,早就为反对他们的银行学派所责难,但由于他们走到另一个片面去了,始终没有能够在理论上提出有说服力的论点。银行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杜克和富拉吞等人。他们的代表意见,是把货币看成资本,把货币区别为流通手段与资本。认为,在商人与消费者间当作所得流通的是货币,而在商人与商人间作为支付工具的则是资本。输出的金,显然不是作为流通手段,而是作为支付手段,而是资本。他们的这个不同于通货学派的看法,使得他们在实践上也有不同的主张。不论是杜克,还是其他银行学派人物,都把金输出看成非常值得忧虑的事,他们举出了许多由金输出招致危机的例子。在这一点上,他们简直是重商主义的信徒。但不输出金是不是要用它作为发行的准备呢?不是的,他们和通货学派相反,不认为发行要有充分准备;在他们看来,银行要受到限制的,不是在发行上,而是在信用上,只要没有过度的信用,就不致要求过度的发行。他们相信“任何一个银行都不能超过一定的由公众需要决定的数额来提高它的银行券的发行额”[236]。单就这方面讲,他们还象是比较言之成理的,可是作为他们的理论出发点的流通手段与资本的区别,却经不起推敲。他们不就货币与资本来考虑,而就货币的一种功能——流通手段与资本来考虑,而没有理解到,“把流通作为收入流通和作为资本流通之间的区别,转化为流通手段和资本之间的区别,是一种完全的颠倒”[237]。事实上,“当作支付手段的货币和当作购买手段(流通手段)的货币的区别,是一种属于货币本身的区别;不是货币和资本的区别”[238]。而且,货币并不因为它采取了资本形态,就改变了本身的这样那样的功能。当功能资本家把借来的货币,当作资本支出,去购买生产资料或支付工资时,人们并不能因为它已采取资本形态,就不再有购买手段支付手段的功能。从这里,我们看到银行学派关于资本的概念,是非常混乱的。他们不但没有把作为货币的货币和作为资本的货币区别开,也没有把用作功能资本的货币资本与作为生息资本的货币资本区别开。结果,就认为他们用作生息资本的货币资本,和商品资本生产资本是同一性质的东西。金的输出,作为他们的生息资本的资本输出,就被看成是资本的输出。马克思说:“象启蒙经济学顽固地企图使我们相信货币不是资本一样,这种银行家的经济学却顽固地认为货币事实上是最突出意义上的资本。”[239]这里所谓启蒙经济学,是指休谟一流人物的通货理论。

可是,这种看来象是不易调和的意见,一到危机来临的金融紧急关头,就不一样了,但这时改变主意的,不是银行学派,而是通货学派。“启蒙经济学在专门考察‘资本’的时候,曾以最大的轻蔑的心情来看待金和银,把它们看作资本事实上最不关紧要和最无用处的形式。但一讨论到银行制度,一切就都倒转过来了,金和银成了最突出意义上的资本”[240]。事实上,“杜克和欧维斯坦双方都承认,必须让现实财富忍受最大的牺牲,以便在紧急时期维持这个金属的基础。争论的中心不过是多一点还是少一点,不过是这种不可避免的事应该以更合理一点还是更不合理一点的办法去对付”[241]。这里所谓不可避免的事,就是指着“一旦信用发生动摇——并且这个阶段总是必然会在近代产业的周期中出现——一切现实财富就都会要求现实地、突然地转化为货币,转化为金和银”[242]。如果说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由货币制度向信用制度发展,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那么,只要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由信用制度帮同造成的周期危机,也就会不断突然地要使信用制度逆转到货币制度。不论是通货学派,还是银行学派,都不能就资本主义生产的特点,去理解货币制度与信用制度的本质及其转变过程,去分辨货币与资本的区别及形态的变化。他们要不在理论上留下许多漏洞和矛盾,当然是不可能的。

3.剩余利润转化为地租

马克思先在剩余利润转化为地租这一篇绪论中,就资本主义地租成立的前提条件,其本质及其产生的原因,作了概括的分析;接下去讲级差地租一般,然后分别就它的第一形态与第二形态,进行较详细的说明。这以后,才论到绝对地租,而以资本主义地租发生的历史过程作为结束。就全卷而论,关于地租这一篇,还是马克思已经完全写好了的[243],虽然上述的研究程序:地租一般——级差地租——绝对地租,是由恩格斯根据马克思提示的,把原来的计划:地租一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改变过来的结果。这种改变,可能是因为把绝对地租放在级差地租后面叙述,要更便于逻辑程序展开一些。

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一般先在工业方面立定了脚跟,然后才逐渐扩展到农业方面的。而资本主义地租的成立,又必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支配着农业。前面关于产业资本各方面的分析,虽然在农业上同样有它一定的妥当性,但一般仍是就工业立论的。农业对工业表现了它的很大的特点。地租就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独立的独特的经济形式”[244]。所以,不对土地所有权的近代形态,不对资本投在农业上引起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予以分析考察,就显得是很不完全的。

资本主义地租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支配着农业这个假设出发。这个假设意味着农业也和制造业一样,完全由资本家经营,还“包含着这个意思:它已经统治生产和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切部门,所以它的各种条件,如资本的自由竞争、资本由一个生产部门向其他生产部门转移的可能、均等的平均利润水准等等,都已经十分成熟”[245]。农业由资本家经营,说明他是从土地所有者那里租赁土地,雇佣劳动者来从事耕作。这个生产关系的形成又“把这件事当作前提:直接生产者从土地一个单纯附属物(在隶农、农奴、奴隶等形式上)的地位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把人民群众土地的剥夺当作前提。在这个程度之内,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本来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历史前提”[246]。而就农业方面说,那是使剥夺去土地的农村的劳动者隶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的历史前提。由于土地所有权的独占,利用土地来经营农业的资本家就必须把雇佣工资劳动者所获得的剩余利润,作为地租转交给土地所有者。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剥削劳动者,他们是站在生产过程的圈外,通过农业资本家来进行剥削的。

当我们把资本主义地租理解为近代土地所有权独占的结果时,需要搞清一些混杂在地租概念中,从而混杂在土地所有权认识中的不纯要素。首先应指出的是,人们惯于把合并在土地中的资本即所谓土地资本的报酬,说成是地租。其实,为这种合并在土地中的资本成分(无论是属于暂时性的化学性的改良施肥,还是比较经久性的排水灌溉设备,填平及农业建筑物等等),由租地农业家支付给地主的地租的一部分,并不构成单为土地本身的使用而支付的狭义的地租;其次,关于地租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在近代前期的资产阶级经济学论著中,有的人企图把地租说成是和利息一样的东西,借以证示地主与资本家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有的人又反过来,由地租的存在来推论利息的正当。但是那种类比,对于上述狭义的地租的认识一点也没有帮助。要明确把握地租的实质,必须知道:“土地所有权,和一切其他和一个确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所有权形式都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也就是,要由各种由此生出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具有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这样一个事实,来说明它是正当的。”[247]这表明,近代的地租,一方面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取得其合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但同时也由资本主义生产的立场证示了它是一个无用而有害的负担。此外,在地租是当作地主把地球的一片段租与别人,而由此每年获得一定额货币来表现的限内,它又在另一个形态上与利息混淆起来。“我们知道,怎么每一个定额的货币收入都可以资本化,那就是,都可以当作一个想象资本的利息来看。”[248]当作地租来支付的一定额货币,例如200镑,就被认为是年利5厘的4000镑资本的利息。这样,地租就资本化了,根本没有价值的土地,就取得了土地的价格的这个不合理的表现了。人们对于土地的购买价格,是高是低,就看要多少年的地租才能把它收回,如前例,以年租200镑来除土地价格4000镑,就表明全部收回土地价格,需要20年,或者说地价是20个购买年。可是,从理论上讲,地租的资本化,既是以地租为前提,就不能反过来由它自身的资本化来引出地租,并说明地租。地租本身是不能与地租对土地购买者所采取的利息形态相混同的。至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尚不存在,或者尚不完全的地区,农民付给地主的租金,往往不仅吸去他自己作为工具的所有者的利润,还会吸去他在其他场合会获得的普通工资。就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已很发达的国家,地主仍然不妨利用他在工业区的有利地位,向租赁他的小块土地搭架小屋庭园的工厂劳动者,榨取到与土地生产物不成比率的高额租金,但这都是可以当作例外来处理的,不在我们这里考察之列。

当我们已分别排除各种混杂要素,单就近代意义的狭义的地租来进行分析时,又还有几个重要的错误论点需要避免。第一,不要因为不同历史时期的地租有它的共同性,而忽视了它的差别性。它的共同性是:不论地租釆取何种形态,总归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态,但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但性质不同,它借以实现的过程也是大不相同的。因此第二,不要以为地租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生产物,只要把剩余价值和利润本身的一般存在条件解释清楚了,就已经把地租解释清楚了,事实上,地租是剩余价值或利润的一个特殊形态,对于剩余价值本身的条件的解释,并不就是对于地租的说明。最后第三,由于“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得地租的人的行为决定,而是由他完全没有参加、完全和他的行为无关的社会劳动的发展决定”[249]。我们很容易把一切生产部门及一切它们的生产物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的所共有的事情,当作地租(农业生产物一般)的特征来理解。即是说,农产品由生产所费劳动决定它的价值,并通过市场实现它的价值,它和工业品没有什么不同。在这里,看不出地租产生的过程及其特征。“地租的特征是:农业产品当作价值(商品)借以发展的条件和它们的价值借以实现的条件越是发展,土地所有权在这个它没有出一点力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中占有一个不断加大的部分的权力,也会跟着越是发展,因此剩余价值也会有一个不断加大的部分转化为地租。”[250]所有以上这些需要分别看待的论点,都是我们在进一步分析地租的各种具体形态(级差地租与绝对地租)时会得到充分论证的。

现在且先来研究级差地租。

马克思在分析级差地租的两种具体形态——第一形态和第二形态之前,曾就级差地租的一般概念,作了科学的例解和阐述。但他在这里不是从农业上入手,而宁是就工业上的例子展开说明,然后引到农业方面来的。不论是工业产品,还是农业产品,只要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总是假定它们的平均售卖价格,是等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即“等于它们的成本要素(已经消费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一个按一般利润率决定,并且按垫付总资本(已经消费掉的和没有消费掉的都包括在内)计算的利润”[251]。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可以看到某种企业的资本为什么会产生剩余利润,那种剩余利润为什么能转化为地租,把商品价格的一部分移到那些站在生产圈外的土地所有者手中去。假设一国生产某类商品的工厂,有压倒的多数是由蒸汽机推动的,但有一个确定的少数,是由自然的瀑布来推动的。依靠瀑布水力推动的工厂产品的成本价格,当然要比依靠蒸汽机推动的工厂的产品的成本价格低。可是由于压倒的多数的工厂是使用蒸汽机动力,它们的产品的成本价格,从而,它们的个别生产价格,就成为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他们这些工厂家能获得平均利润,那些利用自然力,以较低成本生产的厂家,就要获得平均利润以上的剩余利润。这个剩余利润,实即后者的个别生产价格与调节市场的一般生产价格间的差额。这个差额,这个剩余利润的产生,应归功于什么呢?很显然,那首先要讲到会减少生产成本的自然力,即瀑布的推动力,它不是由资本自身的生产过程形成,但却是使所投资本有较大生产力的一个条件。并且,它只存在于某一些地方,由于数量和条件的限制,它会在占有者手中形成一种独占,对它的利用者提出要求。结果,由利用这种被独占的自然力而产生的剩余利润,就要以地租的名义,由工厂经营者转移到自然力独占者手中。从这里我们看到,这样性质的地租,常常表现为一种级差地租。“因为它不会当作决定的因素加入到商品的一般生产价格中去,而是把这种生产价格当作前提。”[252]它是利用独占的自然力的资本的个别生产价格和该生产部门一般资本的一般生产价格间的差额。可见这种级差地租的发生,不是由所用资本和所占有劳动的生产力的绝对增加,而是由于投在一个生产部门内的个别资本,对那些不能享有这种例外的、自然创造的、有利的生产力条件的投资,表现为较大的丰度。所以,自然力只是剩余利润的基础,是剩余利润产生的条件,并不是它的来源。自然力的独占,或瀑布的所有权,对剩余利润的形成,没有任何关系;瀑布不为人所独占,那种剩余利润同样会产生。瀑布的独占权,只不过使既经产生的剩余利润,能由工厂主的手中移转到地主手中罢了。马克思象这样以工业方面的例子说明级差地租的性质及其产生的过程以后,接着就归结到农业方面(至于建筑地基的地租、矿地租等等,马克思大体同意亚当·斯密提出的一切非农业土地的地租,都是由真正的农业地租规定的原则)来分析它的两个具体形态,即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和第二形态。由于这两个级差地租形态,都曾由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者李嘉图提出初步的见解,马克思的分析,主要是结合着对李嘉图的批判展开的。在李嘉图看来,地租就是级差地租,总是使用两个等量资本和劳动所得的产量间的差额[253]。马克思指出,如果补上在同面积的土地上的字句,他的这个命题,就是能够成立的[254]。李嘉图还表示:凡属使那个差额增加的原因,都会使地租提高;凡属使那个差额减少的原因,则会使地租降低。马克思又指出,只要是以级差地租为限,他的这个看法,也是对的。虽然对于那些使土地生产物增加或减少的原因中,除了土地丰度和位置以外,还要看赋税的分配,一国各地区的农业发展程度以及资本在租地农业家间的分配是否均衡。关于同量资本用在等面积,但丰度、位置不同土地上会生出不等结果的问题,马克思进一步指证了李嘉图的有关这方面的形而上学的看法。李嘉图认定,一国存在着各种不同丰度的土地,但它们进入耕作的顺序,是由优等土地到较劣等土地;由于耕作较劣等土地要费较大的生产费用,社会不断增大的需要,使得较劣等土地的农业经营,能得到平均利润,以致原来仅获得平均利润的土地,开始有剩余利润,开始提供地租,而已经提供地租的土地,进一步增加地租。这里包含着他的土地收入递减说的理论根据。马克思严厉批判了他这种在经验上在历史上都站不住脚的说法。他认为自然丰度不同土地的开发程序,是和它们所处的位置密切相关的。“级差地租这两个不同的原因,丰度和位置,能够按相反的方向发生作用。一块土地的位置可以是很好的,但丰度很差;相反的情形也是可能的。这件事情,因为可以为我们说明一国土地的开发,为什么可以由更优良的土地推进到更劣等的土地,也可以循相反的方向前进,所以是重要的。”[255]这不仅驳倒了李嘉图的由丰沃土地进到更不丰沃的土地的论点,同时也驳倒了反对李嘉图的其他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如加雷之流的由贫瘠土地进到丰沃土地的论点。至于土地由继续追投资本而使地力逐渐变成不生产的说法,马克思是这样驳斥的:“当人们把这一点当作农业的一种特别的不利来看时,事情的真相是正好相反。因为土地本身在这里是当作生产工具来发生作用,所以在这里,各个连续投下的资本总有结果可得。”[256]设把土地进于耕作的程序抛开不讲,在一个以农业上的一定发展阶段为前提的资本主义国家,总存在着各种不同丰度(不同位置)的土地,投在同面积的那些种类土地上的同量资本和劳力,总会有不同的报酬,如果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假定不纳地租的最劣等土地的生产物,也不能不要求得到一个能补偿它的资本价值,还加上一个平均利润的市场价格。那么,它的生产价格,就要成为调节一般生产价格的市场价格。结果,所有其他各级较优土地的生产物,尽管它们的生产物生产所费,分别以不同的程度低于最劣等地生产物,但由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来贯彻的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由于同种商品的市场价格的同一性,就使得那些没有费去最劣等地生产物那么多费用的生产物,也获得同样的价格,于是在这里就生出了一个实际并不存在的虚假的社会价值。这说明,“社会以消费者资格对农业产品支付的过多的东西,这个对社会劳动时间在农业生产上的实现来说原来作为负数的东西,现在竟然对社会一部分人即地主来说成了正数了”[257]。由于这个虚假的社会价值,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发生的,它就只能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的瞬间,方才可以不致于使社会消费者,为土地生产物作这种过分的支出。在级差地租的变动上,马克思特别要我们注意各级土地在总面积中所占比例和资本在各级土地间的分配问题。他指出:“在不出地租的土地的丰度相等,从而生产价格相等,并且不同各级土地间的差额也相等时,地租总额对耕地总面积的比率,或对投在土地内的总资本的比率,不只是由每英亩的地租决定,也不只是由按资本计算的地租率决定,它还同样要由各级土地在总耕地面积中所占的比例数决定,那其实就是说,还要由所用总资本在不同各级土地之间的分配决定。”[258]这个精密分析,也是在地租理论上最有成就的李嘉图所不曾接触到的。说到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马克思也提出了一些崭新的见解。他认为从历史上来看,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就是把第一形态作为前提,并是从第一形态的基础上发展过来的。因为资本主义的农业,一般是从旧有的生产方式出发,它必须在广大生产领域内为集中生产资料与劳动力转化创造出条件,然后始能在较狭窄范围内从事集约经营。级差地租第一形态是等量资本投在丰度不同的等面积土地上发生不同生产率的结果,第二形态是等量资本连续投在同一土地上发生不同生产率的结果;这种结果不等的各个等量资本,不论是相并投在同样大的各块土地上,还是连续投在同一块土地上,虽然都会形成剩余利润,虽然对于剩余利润形成的规律不发生影响,但对于剩余利润转化为地租,却会引起极大的差别。把等量资本连续投在同一块土地上,它就不只是在极狭窄的范围内进行,而且是在极有伸缩的限界内完成那种转化。租地农业家和地主围绕着租契有效期间所展开的斗争,就因为比较永久性的改良土地的效果,租期长会成为租地农业家的利益,租期短则会变成地主的额外收入。在这里由人工增进的土地的差额丰度,就要和它的自然丰度合而为一了。其实,这种情况不限于第二形态,在第一形态方面也会发生。它们两者在实际上是极其复杂地结合着。马克思曾就第二形态用图解详细说明了生产价格不变、下降或上升的三种不同情形,并还由最后一种情形,说明原来假定不发生地租的最劣等土地怎么也会发生地租。我们知道,不支付地租的最劣等地,是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的基础。假定谷物需要增加了,如满足这个增加的需要,又只有几个途径可以采行:一是在仅次于最劣等地的纳租土地上连续作生产性低下的投资;一是在不纳地租土地上追加同样生产性低下的投资;一是在比不纳地租的最劣等土地还要差的土地上新投资。在这任一场合,要使投资成为可能,都要求所生产的谷物的市场价格,提高到一向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以上。这一来,原来不纳地租的最劣等地,就能承担起地租了。这就是说,即使不把更劣等地拉进来耕作,也可以由最劣等地谷物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和优等地上的低下生产率所提供的谷物的新的更高生产价格相比,有一个差额,而使它也发生地租。

事实上,在分析级差地租时,即使是以最劣等地不支付地租这个假定为出发点,这个假定是否正确,对于级差地租当作级差地租来发生作用,是全不相干的;最劣等地交付地租,也并不妨害级差地租规律的建立。级差地租成立的关键点,就在同量资本、劳动投在面积同而土壤力不同的土地上,所生产的谷物,有一个差额;如各级土地所生产的谷物,都为社会所需要,最劣等土地生产的谷物价格,就要够租地农业家补偿资本价值并加一个平均利润,就是说,由这种农业家的谷物的个别生产价格,起调节市场价格的作用,而处在调节的生产价格之下的土地所生产的谷物的个别生产价格,就会分别生出一个转化为地租的剩余利润。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级差地租的产生,并不关系最劣等地有没有地租,如果最劣等地生产的谷物的价格,不只够补偿资本价值加平均利润,还要加上地租,就是说,调节市场价格的,不只是它的个别生产价格,还加上地租,那一来,“虽然土地产品的一般价格要在本质上起一个变化,不过级差地租规律并不会因此就失去作用”[259]。事实上,土地私有权的独占,即对于资本的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就是使剩余利润转化为地租的前提;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内,可以有不付地租而把资本投到土地上去的情形发生,那就无异是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废止,纵然不是法律上的废止,也是事实上的废止”[260]。如果有这种情形发生,那只能是带有偶然性的。现在的问题是:最劣等地的地租,不能发生于土地丰度上的差别,是不是土地生产物的价格,会象一种课税一样,要当作一个和生产物价值相独立的要素,加入它的生产物价格里面去呢?一般说来,商品价格是与它的价值不一致的。它可以在价值以下售卖,也可以在价值以上售卖。土地生产物在它们的生产价格以上售卖这个事实,还是没有证明它们是在它们的价值以上售卖。因为生产土地生产物的资本与生产工业品的资本相比,它的有机构成一般是较低的。它一般使用了较多的活劳动,在劳动剥削率相等时,将比社会平均资本的一个同样大的部分,会生产更多的剩余价值,更多的利润。因此,它的生产物的价值,就会在生产价格以上。“但是,农业产品的价值高在它们的生产价格以上这样一个单纯的事实本身,却无论如何不够说明这样一种不以不同土地的丰度差别或同一土地上各个连续投资的丰度差别为转移的地租,简单地说,也就是不够说明一种必须在概念上和级差地租相区别、因此可以叫做绝对地租的地租。”[261]至于这个绝对地租,究是等于价值在生产价格以上的全部差额还只是等于其中一部分,那是要看供需状况和新加入耕作的土地范围而定。绝对地租既然是产生于农业生产物的价值在生产价格以上的超过额,是产生于农业资本构成低于社会资本构成这个事实,一旦有关农业方面的各种科学技术条件发展起来,使得农业资本构成一般地和工业资本相接近或超过工业资本,它的生产物的价值,就不会在一般生产价格以上有一个差额,在那样的情况下,绝对地租就要消灭。所以,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虽然土地所有权能够把土地产品的价格提高到它的生产价格以上,但市场价格将会按多大的程度高于生产价格,接近于价值,农业上生产的在一定平均利润以上的剩余价值,又会按什么程度转化为地租,或按什么程度参加剩余价值到平均利润的一般平均化过程,那并不是取决于土地所有权,而是取决于一般的市场状况。”[262]取决于农业生产品当作价值,当作商品来发展的条件和它们实现价值的条件的发展。土地所有权,是通过一系列的商品生产交换过程,方才把农业上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地租,转化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土地——地租,或土地所有权——地租这个公式,是一个无概念无内容的东西。正是因为这个公式,把一种自然或超自然的独占直接看为地租的来源,它就成了一种适用于一切历史时期的抽象。重农主义者开始把地租看成是剩余价值一般,但它们是从使用价值出发得出这个结果的。自亚当·斯密和李嘉图把地租放在价值范围内来考察,特别是李嘉图,他不认为地租是价值构成要素,而是农产物涨价的结果,那已经在地租的科学考察上前进了一步,但他们任何人都不曾科学地说明级差地租,更不曾接触到绝对地租。在妨碍他们的认识的许多困难中,首先要数到历史观点的缺乏。地租在最初采取了劳动形态,以后采取了实物形态,再后到近代采取了货币形态。“当初只是间或地,此后又多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从产品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还要把商业、城市工业、商品生产一般和货币流通的显著发展假定作为前提。”[263]但货币地租在它的纯粹形态上,还不代表利润以上的余额,它会把旧式农民的利润全吸收掉。只有社会的生产关系有了根本的改变,“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一旦置身于地主和实际从事劳动的农民之间,一切从旧有农村生产方式发生的关系就都会消灭。租地农业家成了这种农业劳动者的实际支配者,成了他们的剩余劳动的实际剥削者,地主却不过还和这种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发生直接关系,并且只和他发生单纯的货币关系和契约关系”[264]。到这时,地租性质才发生根本变化。“现在,他当作地租交给地主的,已经只是他用他的资本直接从农业劳动者身上榨出的剩余价值的一个剩余的部分。要交付给他多少,平均地说,是由资本在非农业生产部门提供的平均利润,和由此规定的非农业的生产价格,当作限界来决定。”[265]直到这里,我们才有了真正的资本主义的地租,包含了非常复杂的社会规定性,它当作平均利润以上的或个别资本在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中所占的比例部分以上的超过额这个特点,使得对于它的研究,要处理极其广阔的媒介过程或中间环节。它是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者无法解决的难题;而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则作了精辟的阐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