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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 | 案例分析:刘某获得45500元赔偿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核对伤者医疗费等合理费用,赔偿刘某45500元。

汽车保险与理赔 | 案例分析:刘某获得45500元赔偿

案例一 解除保险合同的理赔纠纷

2016年2月3日,某市华侨大厦与该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16年2月4日零时起至2017年2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日,华侨大厦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

2016年4月5日至10月22日期间,上述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物7次出险,华侨大厦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其后,华侨大厦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修协议,华侨大厦依此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未及时向华侨大厦支付保险赔款。

2016年11月,保险公司两次通知华侨大厦,双方签订的9份保险单真实并在保险期限内有效,因其业务员挪用保险费,所以请求华侨大厦协助核实保险费去向且提供证明。

2016年12月25日,华侨大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解除合同,退还全部保险费,并赔偿其所缴保险费的存款利息损失。2016年12月28日,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应诉。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意与华侨大厦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全部保险费,只同意退还合同解除后至合同到期日止的保险费。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作为投保人的华侨大厦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保险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华侨大厦按要约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投保人因未及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效力依然存续,经过诉讼解除了合同。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责任没有溯及力,保险人应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投保人亦承担缴纳合同解除前保险费的责任。在未解除合同前,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华侨大厦与保险公司签订的9份保险合同于2016年12月28日解除,保险公司退还华侨大厦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的保险费,并赔偿华侨大厦上述7次出险的损失及利息。

案例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16年5月7日,某驾校将自有的10台桑塔纳教练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一年。2016年8月30日,教练员刘某脚穿拖鞋在教练场地驾驶教练车,采取紧急制动时,因为拖鞋滑落,误踏到加速踏板上,车辆撞到同在教练场地的另一辆教练车,造成两辆车损坏。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认定教练员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即某驾校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过查勘,发现受损的两辆车都是同一被保险人的财产,而且被撞的车同时也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该车与肇事车一样,在同时间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对该事故如何理赔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辆车都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按保险责任,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由这两辆车分别在各自有责任与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两辆车的损失都不能赔付,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按第二种意见处理,通知被保险人,报案的两辆车不能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处理,不属于保险责任,两个案件予以注销。

案例三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杨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为躲避行人撞上路缘石,致使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起动汽车驶入辅路,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申请。经检验发现,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为9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为4685元。杨先生为自己的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只对底盘的修理费用给予赔偿,并未对受损发动机的修理费用给予赔偿。杨先生认为发动机的损坏也应予以赔偿,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予以赔偿。

案例分析:车辆撞上路缘石只造成底盘受损,而发动机的损坏是由于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起动汽车驶入辅路,才使发动机发生严重损坏。因此,杨先生采取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成为该案是否赔偿发动机损失的关键

经法院一审判决后,杨先生不服,以当时事故地点位于快速路上,来往车辆很多、速度极快,其起动车辆只是为了将车从主路移到辅路,并不是保险条款所称的“继续使用车辆”,保险公司不应免赔为由,上诉到事故地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事故地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在车底盘受损、发动机漏油的情况下起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车辆,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杨先生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不予赔偿。

此案提醒驾驶人员,在不熟悉车辆构造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不要擅自起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及时报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因擅自起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案例四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曹先生将自有出租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限为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2016年11月26日,曹先生雇佣的司机高某在驾驶该出租车营运过程中将刘某撞伤,刘某当即被送至医院,经住院治疗后已治愈。本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裁决书:肇事司机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伤者刘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伤者刘某共花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65000元。被保险人曹先生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案例分析: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因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记载,保险车辆驾驶人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保险公司正常理赔时承担伤者刘某上述合理费用的70%。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核对伤者医疗费等合理费用,赔偿刘某45500元。

案例五 熟人偷车

1997年7月13日,某公司经理文先生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随即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45万元。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天晚上,文先生因招待几位客户少量饮酒后欲驾车回家,客户之一的赵某主动提出他有驾驶证,可以替文先生驾车护送其回家。赵某驾驶奥迪轿车送文先生到其住处,不料文先生刚一下车,赵某便将车开走。文先生猛然悔悟,拦截一辆出租车追赶,但没能追上。当天晚上文先生就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立案审查后,对赵某做出收审决定,并先后两次派警员前往赵某居住地逮捕赵某,但赵某已潜逃外地,收审无法进行。3个月后,公安机关正式出具了机动车丢失证明,证明文先生的奥迪轿车已于3个月前在其住所附近被人抢夺,至今尚未侦破结案。

文先生拿着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丢车证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决定,文先生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决定的理由是:根据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文先生的车并未全车失窃。全车失窃是指保险车辆在停放过程中被他人偷走或在行驶过程中被盗匪抢走。本案中,被保险人即车主文先生是亲自将车钥匙交给赵某后由其开走的,不符合全车失窃规定的要件,因此拒绝赔付。

文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理由是:车主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已排除了与抢夺人共同故意行为的可能性,被抢夺的车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未经车主本人同意而抢夺车辆也是盗拐的一种方式,也应赔付。

法院经一审判决裁定:原告文先生投保的车辆被他人非法占有,车辆已脱离原先控制,应视为车辆全车失窃,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全额保险金45万元。

案例六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2016年5月,张某为自己拥有的一辆7座金杯面包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5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4座,每座1万元)。该车在2016年8月15日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人张某及车上的5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于是张某带着保险单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单证审核后,除对车辆损失部分按照保险双方达成的维修价额赔偿外,对车上人员受伤赔付产生争议。争议的原因为:该车投保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为4座,且没有约定是哪4个座位,而在事故中各受伤人员的受伤程度不同,各自医疗费也不同,其中驾驶人张某的医疗费为3000元,其余5人分别为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因此选择不同的赔偿对象,赔偿结果是不一样的。

案例分析: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并没有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哪个或哪些座位,因此,被保险人较多地采用了选择座位数,而不约定哪一座位的投保方式来投保。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于车上人员受伤,均视为投保座位上的人员受伤,当受伤人数多于投保座位数时,应将医疗费较高的伤员视为投保座位上的人员,以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本案就属于此例。

实际上,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时,除驾驶人可以在约定栏约定外,其余的座位均无法明确,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只能按照出险人数、投保座位数和每座最高赔偿金额来确定保险赔偿。

此案赔偿结果为:保险公司除赔偿车辆损失部分以外,对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赔偿为15000元,即选择对除驾驶人外赔付金额较高的3人进行赔偿。

对于此案,被保险人按照选择座位数投保与按核定座位数投保的最大区别在于保险费率的不同。保险费率不同,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就不同。既然被保险人按照选择座位数来投保,即没有约定是哪几个座位,并缴纳了保险费,那么保险公司在赔偿时,就应以赔偿金最高的乘客为依据进行理赔,但每座不应超过每座责任限额,以投保的座位数为限。

案例七 高速公路连环追尾事件

某驾驶人驾驶宝来轿车行驶于高速公路上,因观察不够仔细而追尾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导致宝来轿车保险杠撞断、发动机舱盖掀起、前风窗玻璃破碎、驾驶人受轻伤。事故发生后,前车停车查看案情,宝来轿车驾驶人试图打开车门出来。但是,就在此时,后方高速驶来另外一辆大货车,推动宝来轿车“塞”入了前车下面,导致宝来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人当场死亡。

案例分析:由于前面的大货车属于正常行驶,因此宝来轿车追尾事故,前面的大货车没有责任。假如事故到此为止,那么前面大货车尾部的所有损失应该由宝来轿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赔付;宝来车的“保险杠撞断、发动机舱盖掀起、前风窗玻璃破碎”应该由前面大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先行赔付无责赔款的100元限额,其余部分由宝来轿车自身的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赔付;宝来轿车“驾驶人受轻伤”应该由大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先行在无责赔款的10000元限额内赔付,假如不够,再由宝来轿车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赔付欠额部分。

在宝来轿车与前方大货车的追尾撞击事故中,宝来轿车负有全部责任,应该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前车的全部损失。

本案中,后方高速驶来的另外一辆大货车推动宝来轿车“塞”入了前车下面,导致宝来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人当场死亡。很明显,“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人当场死亡”属于宝来轿车被后面驶来的大货车追尾碰撞的直接后果,后方驶来的大货车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不仅如此,假如有证据证明前面的大货车因为宝来轿车与后面的大货车再次碰撞而导致损失程度加大,那么它的损失加大部分也应该由后面的大货车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案例八 事故车辆定损问题

张某新买的车开了不到10000km,就被李某的富康车追了尾,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提出,张某的车应当由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然后按照定损的价格进行赔偿。张某同意了李某的提议,但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定损的修车价格为10000元,张某实际修车花费为20000元。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案例分析: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结果是否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定损已成为惯例,在保险公司看来,由他们定损也是天经地义。保险公司定的标准投保人不同意保险公司就不理赔。同一保险公司不同理赔点定损结果不一样,即使同一理赔点不同的定损员定损结果也不一样,他们大都靠眼睛估计后定出车损的价格,缺乏权威与标准。

其实,保险公司没有定损的法律资格。第一,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保险公司的“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第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据不足。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有的还进行维修,全部垄断了车损赔偿市场,一家说了算,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第三,保险公司把预估损失的价格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实际费用,其准确性依据不足。

张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给自己的车定损呢?除了事故双方认可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以外,一是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二是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

案例九 理赔计算

【例1】李某将其所有的宝来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机动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孙某将其所有的奥迪车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李某驾驶的宝来车与孙某驾驶的奥迪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宝来车财产损失8万元,人员受伤医疗费用30万元,车上货物损失14万元;奥迪车损失30万元,人员受伤医疗费用4万元,车上货物损失10万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宝来车负主要责任,为80%;奥迪车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

请思考: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解 A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

①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应赔偿金额=宝来车车辆损失×宝来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8万元×80%×(1-15%)=5.44万元。

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应赔偿金额=(奥迪车损失+奥迪车人员受伤医疗费用+奥迪车货物损失)×宝来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30万元+4万元+10万元)×80%×(1-15%)=29.92万元。

B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奥迪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应赔偿金额=(宝来车损失+宝来车人员受伤医疗费用+宝来车货物损失)×奥迪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8万元+30万元+14万元)×20%×(1-5%)=9.88万元。

【例2】某被保险人驾驶丰田皇冠轿车在高速公路追尾一辆小货车,造成前保险杠、发动机舱盖、散热器及散热网等部位变形并损坏,交警判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损失为12500元,第三者车损失轻微,放弃索赔。之后,该车在修理厂维修的过程中,因散热器漏水,导致发动机过热,造成损坏,经核定该车发动机损坏修理费为10000元。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30万元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该车投保时新车购置价为45万)和赔偿限额为1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

请思考: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

解 第一次定损更换部件已包括散热器(变形损坏)。车辆在修理过程中,因散热器漏水,造成发动机过热引起的损坏,责任在修理厂,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按第一次定损12500元确定标的车损失(无责代赔100元),实赔金额=(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交强险无责代赔)×(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12500元-0元-100元)×(300000元/450000元)×100%×(1-15%)×(1-0%)=7026.67元。

不计免赔赔款=(12500元-0元-100元)×(300000元/450000元)×100%×15%×(1-0%)=1240元。

【例3】小王购买了一辆二手捷达车,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机动车辆损失保险5万元(新车购置价10万元)。该车行驶中发动机突然发出一声巨响,转向盘随之变沉,小王还没有来得及做出反应,汽车就撞伤行人后驶入路边的水塘中。此次事故造成行人医药费15000元,护理费和误工费6000元,赔偿污染水塘损失5000元,施救费2000元。捷达车修理情况:清理车内污物及更换部分电器费用6000元,发动机修理费10000元。

请思考:此事故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医药费10000元,护理费和误工费6000元;财产损失,即污染水塘损失2000元(因为5000元>2000元限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医药费=(15000元-10000元)×(1-20%)=4000元。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清理车内污物及更换部分电器费用=6000元×(5万元/10万元)×(1-15%)=2550元;施救费=2000元×(5万元/10万元)×(1-15%)=850元。

【例4】2016年7月7日,刘某驾车在某道路上行驶时,由于疏忽大意、措施不当,蹭到路旁铁管上,导致所驾车左后部受损。标的车定损金额为1500元。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不计免赔。

请思考:此事故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解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赔款=(核定赔偿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1500元-0元)×100%×(1-15%)-0元=1275元。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实赔金额=车损险不计免赔额=225元。

本案实赔金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赔款+不计免赔额-已预付赔款=1275元+225元-0元=1500元。

【例5】2016年6月13日文某驾车在某公交站处由于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本车前部受损,一名路人死亡,本车负全部责任。

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赔偿限额为5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经保险公司核实,标的车定损金额为1820元,医药费520元,死亡伤残补助190660元。

请思考:此事故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解 (1)交强险赔款 医疗费用:核定赔偿金=医药费=520元。

死亡伤残费用:核定赔偿金=死亡补偿费=110000元。

实赔金额=财产赔款金额+医疗赔款金额+死亡伤残赔款金额=0元+520元+110000元=110520元。

(2)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赔款 赔款=(核定赔偿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1820元-0元)×100%×(1-15%)-0元=1547元。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 应赔款金额=(医药费+死亡伤残补偿费)×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520元+190660元)×100%×(1-20%)=152944元。

因为152944元超过赔偿限额(50000元),所以本险别实赔金额=赔偿限额×(1-免赔率之和)=50000元×(1-20%)=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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