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目标】
【任务描述】
2016年10月10日晚22:30,驾驶人胡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奔驰CLK350轿车在高庄镇行驶过程中为了躲人,与李某驾驶的一辆捷豹轿车追尾,致使捷豹轿车撞到路边的树,两车受损,未有人员伤亡。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刻派查勘人员到现场查勘。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后,发现这起事故有伪造事故现场骗取巨额保险金的重大嫌疑,于是向有关部门报案。
作为保险从业人员,你如何分辨这起保险欺诈事件的表现形式?制订学习工作计划并实施。
【相关知识】
一、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1.预谋虚构,恶意欺诈
【案例9-1】2017年3月,于某以8.36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一辆已使用了14年的宝马轿车。于某为该车投保了为期一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等商业保险,其中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高达24.96万元。之后,于某找到从事二手车买卖生意的季某表示要出售该车,并将一把新配制的备用车钥匙交给季某保管,告诉他车辆停放的具体位置。不久,季某就找到了有意向购买该车的客户,在通过电话与于某联系确认车辆价格后,季某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先生。
于某在明知该宝马轿车已出售的情况下,仍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该车辆被盗,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全车盗抢险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于某在5年间先后有4次报案称车辆失窃而进行保险索赔的情况,涉嫌保险欺诈,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发现,于某诈骗犯罪属实,公安人员将于某抓获,检察院以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于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虚构事故,瞒天过海
【案例9-2】程某早晨8:00驾驶小轿车在某小区门口倒车时不慎撞到一位老人,本车后部受损,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当天上午10:00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调查事故情况时了解到:被撞到老人85岁,女性,日常行动不便;事故车辆后保险杠无任何刮擦痕迹;程某似乎对出事地和死者比较熟悉,死者家属与程某无任何冲突,也未表现出任何愤怒的情绪,程某与死者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关系;程某小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
通过走访事发地周围商户得知,程某所称出事故的那天各商户均未看到有事故发生。经过上述相关调查,证实程某所报称的事故根本不存在。真实情况是死者不慎自行跌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与所述车辆无任何关系。程某与死者是亲属关系,意欲借助死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赔款。
虚构事故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谎报出险,往往采取制作伪证、伪造事故现场及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险金。
上述两个案例中,当事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是有预谋的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仅予以拒赔,终止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而且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行为人还将承担民事责任。
二、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
1.捏造原因,隐瞒真相
【案例9-3】出租汽车公司的李某驾驶捷达出租车,在某地公路由东向西超车时与一辆对行的丰田轿车相撞,碰撞后丰田轿车失控又与树相撞起火,致其驾驶人死亡。在对该事故进行调查时发现三个重大疑点:其一,捷达出租车无明显的碰撞痕迹(见图9-1);其二,事故现场路面未发现捷达出租车制动痕记;其三,捷达出租车驾驶人李某神情紧张。另外,了解到事故车保险情况为:捷达出租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丰田轿车仅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随后保险公司展开了调查,聘请专业部门对事故车辆碰撞痕迹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未发现两车相撞痕迹。在公安部门的配合及法律的震慑之下,最终本案真实情况水落石出。丰田轿车由东向西强行逆道超越捷达出租车时措施不当与路边树木相撞。依交通法规,丰田轿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损失自负。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找到捷达出租车驾驶人李某,密谋编造虚假事故原因和经过,共同骗取保险公司赔款后平分。最终,该案保险欺诈未遂,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处理,成功避免了61万元的巨额损失。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编造事故关键因素或夸大违章情节,人为调整事故责任比例,甚至是兜揽全部责任,以期获得保险公司高额的保险金赔偿;二是当事故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时,通过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使保险公司误以为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从而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2.酒后倒驾,冒充索赔
【案例9-4】某日凌晨2:00左右,王某驾驶奥迪A8L轿车在某公路上行驶时与树相撞,损失严重。事故发生在深夜,现场碰撞痕迹真实(见图9-2和图9-3),奥迪轿车右侧严重受损,而驾驶人王某无任何伤痕,且对事故经过含糊不清,对所做笔录拒不签字。公安部门运用技侦手段取得了奥迪轿车出险后更换驾驶人王某的证据。真实的事故情形为:驾驶人郑某饮酒后驾驶奥迪轿车上路行驶,由于车速快,躲闪行人时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右侧撞到路边树上。为逃避酒驾处罚,并骗得保险公司赔偿,在发生事故后,郑某立即将朋友王某唤至事故现场顶包。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奥迪轿车的被保险人放弃了索赔,保险公司成功避免了近44万元的损失。
图9-2 现场照片
图9-3 奥迪轿车
按照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规定,酒后驾车或无合格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
图9-4 事故照片
3.出险在先,投保在后
【案例9-5】唐某报案称,2017年3月2日23:00,其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在公路上行驶时撞上一辆蓝色货车,宝马轿车前部受损,如图9-4所示。
现场情况是宝马轿车车身灰尘较多,实际损失在10万元左右。交警队判定宝马轿车负全责,但没有扣押车辆。查阅行车证和保险单时发现该宝马轿车初登日期为2010年1月,而承保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中间有脱保情况。在核对宝马轿车承保资料时,发现验车照片中的车辆与事故车辆不是同一辆车。结合上述疑点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真正的出险时间很可能并不是报案时所称的时间。经过调取该宝马车近两个月的录像资料,以上分析、判断得到了证实。该宝马轿车于2017年2月上旬某日与小货车发生事故,当时宝马轿车没有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故将事故隐瞒不报,采取欺骗手段通过验车获得承保后,于报案所称时间又将事故在现场进行复原,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这是一起“出险在前、投保在后”,意欲骗取保险金的典型案例。(www.xing528.com)
此种欺诈案件大多是在真实事故发生时,因肇事车辆没有投保或保险已过期,故隐瞒车辆已经损坏的事实,以欺诈的方式投保,保险生效以后,再编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欺骗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款。
4.移花接木,混淆视听
【案例9-6】某日王某报案称,其驾驶轿车行驶到省道S306线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制动、躲闪不及,与横穿公路的行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倒地受伤。
保险公司在查勘过程中发现:该事故未及时报案,出险时间与报案时间间隔2天以上;张某伤情较重,受伤部位均为头和身体上部,不符合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伤;车辆前部损失严重,副驾驶人侧气囊爆开,前风窗玻璃可见明显的点扩大圈破裂痕迹,事故中应造成副驾驶人座位上的人员受伤。发现上述疑点后,查勘人员走访案发地附近了解情况,通过一个目击证人得到了真实的事故情况:事故在案发地真实发生,但没有撞到行人,而是直接撞到了路边的水泥斜坡,伤者张某是从标的车的副驾驶人座位上被救出的,直接送往医院治疗。至此,该案已真相大白。本案王某驾驶的轿车仅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车上人员受伤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将车上人员搬到了车下谎报第三者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意欲移花接木、混淆视听,骗取约10万元保险金。
5.一次事故,多次索赔
常见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受损后,不对受损车辆进行修复,而是以此损失,通过编造不同的事故原因、时间和地点,多次进行保险索赔;二是发生事故时造成的车辆损失已从责任方获得了赔偿,但不用此赔偿款对受损车辆进行修复,而是编造事故原因向保险公司再次索赔。
上述案例均是真实发生的,都是由于某种保险除外责任和车辆没有保险,而临时起意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伪造成保险责任事故来骗取保险金。对此类保险欺诈,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处理,终止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视情节恶劣程度和欺诈金额大小,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三、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1.施救不当,扩大损失
【案例9-7】一辆沃尔沃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险”。某日晚上驾驶人驾驶该车行至一路段时,因躲避其他车辆,车的底部撞到路中隔离带牙石,造成车辆底部受损。
保险公司查勘时发现,沃尔沃轿车发动机下护板、油底壳、集滤器等机件受损(见图9-5),在进一步拆检中又发现,发动机缸筒等有刮痕,事故损失金额估计为9万余元;在对现场进行查勘时,发现路面有油污(见图9-6)。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判断,沃尔沃轿车底部拖底碰撞受损后,驾驶人未停车检查而继续行驶,由于漏机油,致使发动机缺机油运转而出现干摩擦现象,导致发动机缸筒、活塞、连杆、凸轮轴等机件损坏,即人为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扩大。按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仅承担由于车辆拖底碰撞产生的直接损失,即发动机下护板、油底壳、集滤器、机油费用和相应的维修工时费用8500元,其余损失为不合理施救和人为导致的扩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图9-5 车底部受损照片
图9-6 现场油污痕迹照片
2.虚构损坏,加大损失
车辆出险后,对事故车辆的损坏部位进行改头换面,将好的配件拆下,更换成已损坏的配件,人为地扩大损失范围。例如,轻微的拖底事故,仅是发动机护板、前保险杠底部、前横梁刮伤的损失,被夸大成前悬架和转向机构变形移位、消声器总成损坏、变速器壳裂损等。这样的虚构往往导致事故损失扩大几十倍。
3.以次充好,赚取差价
稀有车型、老旧车型的原厂配件稀少、价格高,又容易获得替代件(如副厂件和拆车旧件),两者差价很大。这类车辆出险后,在索赔时被保险人要求按照较高的原厂配件价格定损,而实际修复时却使用副厂件或拆车旧件,从而获取配件较大的差价利益。
上述三点都是行为人通过夸大损失程度,意欲骗取更多保险金的汽车保险欺诈表现形式。对此类案件,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处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一般会视情况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四、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1.故意碰撞,获取赔款
【案例9-8】被保险人朱某购买的二手别克凯越轿车在某路段发生撞树单方事故,如图9-7所示。该车已有九年车龄,足额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出险时间距车辆过户和起保时间15天。保险公司查勘人员从现场碰撞和路面痕迹中发现诸多疑点:地面多道轮印(见图9-8),好像是多次碰撞;主副气囊都已打出,但嗅不到丝毫气囊爆出应有的硝烟气味;车身严重变形,但车上两人毫发未伤;该车十分破旧,前面严重内陷变形(见图9-9),前保险杠、前照灯、冷凝器、散热器、发电机、压缩机、前风窗玻璃、主副气囊等均已损坏,估计损失近4万元;在对损坏部件进行查验时发现,部分机件的紧固件松动,有明显的拆装痕迹。种种迹象表明该起事故是更换旧件,故意制造碰撞事故。经司法部门介入,行为人最终承认了本次事故是更换旧件后,故意反复推车撞树造成较大损失,从而达到骗得保险赔款的目的。
图9-7 事故现场照片
图9-8 轮胎痕迹照片
图9-9 车辆损失照片
2.重复投保,多家索赔
【案例9-9】2016年6月某日,在一偏僻公路上,李某驾驶单位一辆日产轿车,因躲闪前方路面施工沟而驶入逆行车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丰田轿车迎面相撞,日产轿车承担全部责任,两车损失共计45000余元。经现场核实,事故情况完全属实,且排除了酒驾等嫌疑,保险公司对此案很快给予了赔付。23天后,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称:王某驾驶一辆丰田轿车在某路口强行转弯,与反向驶来的一辆福特轿车相撞。查勘人员在查验车辆时发现,这次事故中的丰田轿车就是23天前那起事故中的丰田轿车,随即有了警觉。询问王某后得知,该车在上次事故修复后车主不满意,王某与车主协商购得此车。同样,经现场查勘,事故情况属实,且仍是由交警队按正常程序处理,丰田轿车承担全部责任,本案总体损失为7万余元。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肇事人员十分配合,对于车损修复金额也不计较。保险公司办案人员隐约感觉到暗藏某种阴谋,经过审慎分析,将这两起事故涉及的三辆车向其他保险公司发出了协查函。经各家保险公司确认,上述车辆都分别在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投保,其中丰田轿车在五家保险公司投保。至此,重复投保,恶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得高额赔偿的犯罪事实露出了端倪。此案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保险公司挽回、追缴损失共计50余万元。
同一台车辆先后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相同的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隐瞒重复投保的事实,针对同一事故和损失向多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所得到的保险赔偿远大于其实际损失,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保险的补偿原则,而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的不当得利。
故意行为是指故意出险,制造事故,导致损失,骗取赔款。常见情形有:人为制造出第二次事故,通过扩大损失,谋取利润;对接近报废年限或车质很差,价值较低但保额较高的车辆,精选时间、地点制造事故;将除外责任的损失通过制造事故人为变成保险事故损失。
上述两个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案例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恶性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仅予以拒赔,终止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而且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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