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目标】
(1)掌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条款。
(2)深刻理解汽车商业保险主险产品的内涵,解决保险咨询问题。
【任务描述】
经过你的介绍,客户李先生对汽车保险在整体上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对几款商业保险的具体内容并不了解。请你根据李先生实际需要,解释汽车商业保险的主要内容,帮助李先生选择适合的商业保险。制订学习工作计划并实施。
【相关知识】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它对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1.总则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涉及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2.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3.责任免除
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②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③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可按一定的免赔率免赔,如:
①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②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③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4.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也是承担每次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赔偿的最高额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等档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以上时,必须是50万元的整数倍。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5.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①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②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③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案例3-1】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相撞。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0元。其赔款计算是这样的: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16800元。
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30%=7200元。
这两辆车都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的赔款计算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赔款计算不一样,其赔款计算如下:
甲厂自负车损=甲厂车损5000元×70%=3500元。
甲厂应赔乙厂=(乙厂车损4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甲厂自负车损3500元+甲厂应赔乙厂6300元)×(1-免赔率15%)=8330元。
乙厂自负车损=乙厂车损4000元×30%=1200元。
乙厂应赔甲厂=(甲厂车损5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30%=4500元。
保险人负责乙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
(乙厂自负车损1200元+乙厂应赔甲厂4500元)×(1-免赔率5%)=5145元。
这样,此案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168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8330元;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72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5145元。这里的差额部分即保险合同规定不赔的部分。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者险)的区别
交强险与三者险保障的内容都是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给第三者所带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然而,交强险与三者险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区别如下:
(1)赔偿原则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在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金额的。
(2)保障范围不同 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交通责任风险。而在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3)强制性方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三者险由投保人自愿投保,不具有强制性,它在本质上是按照商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的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
(4)费率的厘定不同 三者险保险费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进行约定,不同保险人之间的费率存在差异,与其他车险的管理方式一致,保险人通过经营三者险获得相应的利润。而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为促使驾驶人安全驾驶,其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其业务与保险人的业务分开核算,并以不盈利、不亏损为目的。
(5)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 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且责任限额固定;而三者险只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档次,由投保人自由选择。
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1.总则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由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涉及的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2.保险责任
在该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该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3.责任免除
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全损保额)和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分损保额),全损保额和分损保额分别适用于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情形。
全损保额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全损保额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
分损保额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按以下方式之一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①按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
②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分损保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5.保险期间及保险费
除非另有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6.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车辆行驶证、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供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判决书、调解书。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后,保险人才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或者由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按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如:
①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②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③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④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⑤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
⑥保险事故不涉及其他责任方的,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除外),应当由其他责任方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保险人应予以赔偿,可适用一定的绝对免赔率。
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全部损毁、灭失或其修复费用达到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情形。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保险车辆损失均为部分损失。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救助的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的,保险人可按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占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核定施救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核定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事故发生时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8.其他事项
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①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但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支付手续费。(www.xing528.com)
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复的标准退还其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1.总则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由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涉及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涉及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责任免除
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②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③违法、违章搭乘人员造成的人身伤亡。
④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⑤车上人员在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保险人在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可按一定的免赔率免赔,如:
①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②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③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4.责任限额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5.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保险人义务
①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③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④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四、机动车盗抢保险
机动车盗抢保险是保险机动车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坏,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1.总则
机动车盗抢保险合同由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机动车盗抢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机动车盗抢保险涉及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
机动车盗抢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②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③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地震。
②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③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④利用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⑤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机动车。
⑥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机动车。
⑦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⑧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⑨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⑩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②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③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④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⑤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⑥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⑦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⑧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在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一定的免赔率免赔,如:
①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
②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③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
④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一般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一般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折旧金额计算公式为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月折旧率见表3-1。
表3-1 月折旧率
折旧金额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5.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保险人义务
①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h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③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7.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①全车损失 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金额计算公式为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②部分损失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任务工单】
汽车商业保险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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