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目标】
(2)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产生背景。
(3)掌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及意义。
【任务描述】
经过你的介绍,客户李先生已对保险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对车险并不了解。请你根据李先生实际需要,向他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知识。制订学习工作计划并实施。
【相关知识】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产生的背景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汽车产量激增,汽车销售成了难题。为了促进销售,出现了分期付款的促销方式,于是汽车迅速在大众中普及。由于汽车价格仍比较昂贵,购车首付几乎花光了车主所有的积蓄,而日后的分期付款和使用费也使得车主的收入基本没有剩余,于是出现了许多无力购买汽车保险或无相应财产做担保的驾驶人。当事故发生时不但自己的损失无法弥补,而且受害人的损失也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为了确保受害人能得到及时赔偿,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有关法令,强制实行汽车责任保险。
最初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的是美国的马萨诸塞州,该州认为公路是为全体行人修建的,驾驶人在使用汽车时对其他行人会构成威胁,万一发生事故,必须具有赔偿能力,因此要求驾驶人预先投保汽车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保证金以证明自己具有赔偿能力。该州于1925年着手起草保险史上闻名的强制汽车保险法,并于1927年实施。之后,英国于1931年实行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日本于1956年实行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法国于1959年实行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德国于1965年制定了《汽车所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强制汽车所有人投保。(www.xing528.com)
我国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6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2007年7月1日实行。2007年7月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强险最终普遍实行,期间普遍实行的仍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属于商业保险,而新实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做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即“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
交强险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实施方式,而既具有与其他保险共同的特征,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即强制性、基本保障性和公益性。
2006年7月1日,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第一个以立法形式设立的机动车强制险种开始出现在机动车保险领域。该保险最大的特点就是强制性,所有的机动车要上路行驶,就必须购买此险种。
国家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实行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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