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了解汽车保险合同及保单

了解汽车保险合同及保单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保险合同就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根据汽车投保人申请,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的内容。

了解汽车保险合同及保单

任务目标

(1)掌握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基本内容。

(2)了解保险合同的产生背景特征。

(3)熟知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任务描述

经过你的介绍,客户李先生对保险有了一定的了解。请你根据李先生实际需要,帮助他熟悉保险合同。制订学习工作计划并实施。

相关知识

汽车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律关系。从社会整体上看,汽车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经济制度;从局部上看,因为汽车保险合同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单个汽车保险合同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因此,汽车保险合同是汽车保险当事双方所遵循的唯一有效的法律依据,是汽车保险制度的核心,而汽车保险业务的开展就是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

一、汽车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汽车保险合同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保险合同就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2.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应赔偿保险事故中标的损失和施救费用。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取得需花费一定代价,如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获得保险的保障,而保险人收取保费的前提是承诺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给予经济补偿。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充分商议合同的重要内容,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取与舍,即要么接受对方提出的合同内容,签订合同,要么拒绝。保险合同中,其主要内容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好,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选择,没有变更或修改的余地。

(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是指偶然或不确定的意思。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履行内容的合同。保险合同即属于此种合同。比如,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人必须依照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并且赔偿额度往往超过投保人所付保费;如果保险标的在保险期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人只收取保费却无任何赔偿。

(5)保险合同具有属人性 保险标的的出险概率往往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习惯等有一定的相关性,所以当保险标的转让时,需考虑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办理保险的变更手续。

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1.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汽车保险的具体实务工作中,合同的格式通常由保险人制成统一的保单。根据各个保单的不同作用,可将汽车保险合同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要约。汽车投保单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被保险人的名称、投保人的名称、保险车辆的名称、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

(2)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根据汽车投保人申请,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www.xing528.com)

(3)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出立正式保险单以前的临时保险合同,用以证明保险人同意承保。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暂保单的内容相对简单,保险期限短,一般只有1个月。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被保险人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一种凭证,它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存在形式。凡凭证没有记载的内容,均以同类险种的保险单为准,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5)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的说明书。批单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背书),另一种是出立一张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批单的内容与原保险合同内容冲突的,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的批单,应以最后批改的批单为准。

(6)书面协议 保险人经与投保人协商同意,可将双方约定的承保内容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下来。

2.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根据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当事人和关系人两类。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保险合同客体 保险合同客体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表现为因保险标的完好无损而使其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坏而使其蒙受经济损失。

(3)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内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用条款的方式写在保险合同中,它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分为基本内容和约定内容。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①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③保险标的。

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保险金额。

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