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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比特币监管对比分析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8月19日,德国政府宣布在全境范围内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定义比特币为特殊商品。德国正式成为全球首个对比特币发声并持积极态度的国家。这是世界首家官方认可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工作组将参考美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对比特币等数字加密货币交易进行监管。巴西政府对比特币交易征收税收。

全球比特币监管对比分析

一、欧洲国家

2010年以后,由于欧洲爆发债务危机,通货膨胀严重,各国人民的财产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比特币在欧洲非常受欢迎。在欧洲,人们在消费的时候都需要征收高额的税收,因此消费者和商家都乐意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易

德国:为了对比特币交易征税,德国政府将比特币纳入监管体系。2013年8月19日,德国政府宣布在全境范围内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定义比特币为特殊商品。德国正式成为全球首个对比特币发声并持积极态度的国家。

芬兰:芬兰央行将比特币定义为商品。尽管芬兰央行不承认比特币作为合法货币的地位,但是民众可以通过软件合法支付比特币。根据芬兰税务当局规定,比特币的投资收益将会被征税,但是投资损失不能抵税。芬兰比特币矿工的挖矿收入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2013年12月,在芬兰的赫尔辛基火车站安装了欧洲首台比特币的ATM机。用户在机器上输入比特币钱包账户,再插入银行卡,就可以在线购买比特币了。

法国:2012年12月6日,首家在欧盟法律框架下运作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法国比特币中央交易所诞生。这是世界首家官方认可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该交易所为法国用户提供欧元和比特币双币种的借记卡。尽管如此,法国政府在多种场合提示投资者防范比特币的各种风险。

英国:英国是对比特币的态度最友好的几个国家之一。英国没有对比特币进行限制性的监管,也没有贯彻客户身份调查和反洗钱的原则。

俄罗斯:2014年2月,俄罗斯总检察院办公室发表声明,明确禁止在俄罗斯境内使用比特币。2016年7月,俄罗斯当局出台一项比特币禁令修正案,允许用户在俄罗斯境内购买数字加密货币。不久,俄罗斯的首家数字加密货币交易所也正式推出,该交易所位于莫斯科,由多位比特币爱好者共同组建,为用户提供7天24小时不间断线下交易服务。目前该交易所只提供单向交易服务,即用户可以向交易所出售比特币,由后者以私人身份持有。

二、亚洲国家

日本:2015年8月4日,日本政府宣布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法律管制,目的在于防止被用于洗钱和恐怖组织筹集资金。2017年4月1日,日本修订之后的 《支付服务法案》正式生效,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得到承认。这个修正法案还对 《犯罪收益转移预防法案》进行了修订,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实施比目前更加严格的客户身份调查政策。2017年7月1日,日本新版消费税正式生效,比特币交易不再需要缴纳8%的消费税。

新加坡:2013年,新加坡政府表示,比特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出售比特币需要征税。同时,新加坡政府不干预商户接收比特币。2016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在经营中必须确认客户的身份,并及时报告可疑交易,以遏制洗钱以及其他违法活动。

韩国:2013年12月10日,韩国政府宣布将不会承认比特币作为货币的合法地位,比特币不符合现有的监管规则。2016年,韩国已经有了多家比特币交易平台,还有多个商家接受比特币支付。随着比特币和数字加密货币在韩国的普及,金融监管机构成立了数字加密货币工作小组,专注于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监管。工作组将参考美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对比特币等数字加密货币交易进行监管。

印度:印度对比特币的发展持观望的态度。印度央行向 《经济时报》表示,将关注比特币的发展,但暂且不会进行管制。2013年12月,印度顶尖银行和印度储备银行发布公告指出:“由于没有中央机构管理虚拟货币,因此电子钱包丢失或者黑客及恶意软件攻击可能导致存储在其中的货币永久丢失。”2017年2月,印度储备银行发布声明:“印度储备银行没有给任何实体和公司任何许可和权限来运行这样的机制或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因此,交易虚拟货币的任何用户、持有人、投资者、交易者等都将自担风险。”

三、美洲国家

美国:2013年,美国政府发布关于监管比特币的指南,认为比特币的交易平台适用于美国 《货币服务商法》中定义的货币转移服务商的定义,在联邦层面需要满足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调查义务和报告可疑交易。同时,在各州开展业务时,比特币交易平台还要向州政府申请牌照,满足最低净资产要求。

巴西:2014年1月,巴西的通胀率达到5.91%并持续升高,并在此后的3个月内贬值9.6%。在此情况下,巴西人开始寻求法定货币的替代品,而比特币看起来是个不错的选择。2014年4月,巴西的比特币交易平台BitinVest推出比特币万事达借记卡,可以将比特币存入借记卡,然后在巴西境内以当地货币雷亚尔消费。巴西政府对比特币交易征收税收。

背景知识: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关于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司法解释

2013年,为了澄清 《银行保密法》在个体创造、获取、散发、交易、接受和转移虚拟货币方面的适用问题,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FinCEN)发布了本司法解释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监管政策在个体管理、交易和使用虚拟货币方面的适用》。虚拟货币的使用者不是货币服务商(Money Service Business,MSB),因而关于MSB的注册、报告和保留交易记录的监管规定不适用于虚拟货币的使用者。然而,除非有其他的豁免条款,虚拟货币的管理商、交易商和转移商属于MSB,适用相应的监管规定。

货币与虚拟货币

FinCEN将货币定义为美国或者其他国家的纸币和硬币,(1)作为法定货币,(2)可流通,(3)在发行国作为交易媒介被普遍接受和使用。与现实货币不同,虚拟货币是在某些特定场景中作为交易媒介,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全部特征。在法律意义上,虚拟货币没有现实货币的法定地位。本指南主要涉及可兑换的虚拟货币。这些虚拟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的等价物,对法定货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替代作用。

背景

2011年7月21日,FinCEN出台了关于MSB的定义与监管规定的终稿,重新定义了外汇交易商和货币转移商。2011年7月29日,FinCEN出台了关于预付设施的定义和监管规定的终稿。本指南为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体的定义提供了解释。

使用者、交易者和管理者的定义(www.xing528.com)

本指南用 “使用者”“交易者”和 “管理者”来指称虚拟货币交易的参与者。使用者是指为了购买商品和服务而取得虚拟货币的个体。交易者是指从事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兑换或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的商务活动的个体。管理者是指发行虚拟货币并赎回虚拟货币的个体。

虚拟货币的使用者

虚拟货币的使用者用虚拟货币购买现实或者虚拟商品。由于使用者的行为不构成提供货币转移服务,因此,不适用关于MSB的注册、报告和保留交易记录的监管规则。

交易者和管理者

依据FinCEN的监管规定,除非有其他的豁免规定, (1)接受和转移虚拟货币,(2)并且为了任何目的买卖虚拟货币的个体属于货币转移者。货币转移者提供货币转移服务,或者从事其他的资金转移活动。货币转移服务(MSB)是指从一个人手中接受货币、资金或者其他价值以替代货币,并转移货币、资金或者其他价值到其他个体或者其他地点。

依据 《银行保密法》的监管规定,不管是现实货币还是虚拟货币,任何接受和转移货币等价物的个体都是货币转移者。FinCEN考察了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行为,认为以下三种情况适用于管理者和交易者的监管规定:电子货币和电子贵金属的交易者和经纪人、中心化的可兑换的虚拟货币和去中心化的可兑换的虚拟货币。

a.电子货币和电子贵金属

2008年,FinCEN发布指南说明,如果经纪人和交易者接受和转移现实货币或其他商品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实现现实货币和其他商品的正当买卖,则这些经纪人和交易者不是监管当局定义的货币转移者。

然而,如果经纪人和交易者在客户和第三方之间转移资金,而这并不是在货币或者商品交易中为了履行购销合同而必须满足的元素,则这种行为构成了货币转移。以下列举部分例子,(1)允许第三方向客户融资,并在客户和第三方之间的转移资金; (2)在客户的账户之间转移货币或者其他商品;(3)在清算时将客户的货币或者商品头寸转移给第三方。“货币转移者”的概念不区分现实货币和可兑换虚拟货币。因此,电子货币和电子贵金属的经纪人和交易者适用同样的监管规定。

b.中心化的虚拟货币

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具有中心化的数据库。数据库的管理者使得可兑换的虚拟货币可以在不同个体之间或者在不同地点之间进行转移,因此,数据库的管理者是货币转移者。不管转移的是可兑换的虚拟货币,还是现实货币,数据库的管理者都是货币转移者。此外,如果交易者利用自己的访问设施,受其他人的委托,接受和转移可兑换虚拟货币,包括在购买虚拟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向第三方进行支付,则交易者属于货币转移者。

FinCEN将交易者的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交易者从用户手中获得现实货币或者等价物,再充值到用户在管理者这里开立的可兑换虚拟货币账户。在这个过程中,交易者是虚拟货币的销售方。依据FinCEN的规定,除非有其他豁免条款,发送 “货币替代物”给其他个体和其他地点的行为属于货币转移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从用户的某个账户转移到用户的其他虚拟货币账户,就是从一个地点转移到另外一个地点。在某种意义上,交易者的目的是销售商品和服务,因此可以适用于豁免条款,不必承担货币转移者的义务。在此过程中,交易者只是为用户和管理者牵线搭桥,而且其价值转移行为是整个交易过程的组成部分。然而,当交易者的行为仅仅是提供价值转移服务时,交易者仍然不能适用该豁免条款。

第二类是不完全透明的、事实上的可兑换虚拟货币的销售行为。交易者从用户手中获得现实货币或者等价物,运用自有的可兑换虚拟货币进行配比,私下贷记用户账户,然后,交易者根据用户的命令从私下贷记的用户账户向第三方转移价值。在用户的命令下向第三方转移货币构成了向其他个体转移货币的行为。由于在此过程中可兑换虚拟货币是作为现实货币的替代品,代表用户转移可兑换的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货币转移行为。

c.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

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1)没有中心数据库和单独的管理者,(2)人们通过计算或者生产得到虚拟货币。人们可以创造虚拟货币,运用虚拟货币购买商品和服务。在此情况下,人们是作为用户使用可兑换的虚拟货币,不适用货币转移者的监管规定。相比之下,如果个体创造可兑换虚拟货币,在市场上销售,兑换为现实货币或者等价物。在此过程中,个体的行为构成了货币转移行为。此外,如果从一个人手中接受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转给另外一个人,并且在此过程中虚拟货币是作为现实货币、资金和其他价值形式的替代品被接受和转移的,则该行为属于交易者和转移者的行为。

预付业务的参与者

接受和转移虚拟货币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提供和销售预付业务,因为预付业务仅限于现实货币。

外汇交易商

外汇交易商是指交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定货币的交易商。依据 《银行保密法》的规定,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满足 “货币”认定条件。因此,FinCEN认为,从事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的交易商,并不是外汇交易商。

[1]为了让读者不用了解比特币的技术细节,但是可以直观地认识比特币,笔者简化了相关描述,甚至有的地方不准确。例如,比特币的账户地址实际上是压缩之后的公钥,而不是公钥本身。再如,比特币的编号应该是时间戳、梅根编号、随机数和上个区块编号等的函数,而不是交易信息、上个区块编号和随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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