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5日,为了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文化部等颁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
2007年,为切实解决网络游戏涉嫌赌博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专项工作,公安部等部门颁布 《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规范网络游戏行业的经营行为,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www.xing528.com)
2009年6月4日,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文化部和商务部颁布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企业申请从事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需要依法提交相关材料,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2010年3月17日,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文化部颁布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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