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以法律效力,防止了数据电文在传输过程中被他人篡改或增删,也避免了数据电文发送者随意处理文件,逃避应当履行义务的行为。在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 《电子支付指引》,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提出了指导性要求,明确了电子支付发起方和接受方的义务,强调了对跨境金融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监管。200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支付结算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改进个人支付的结算服务。
截至2009年,我国有各类电子支付企业已达300多家,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以及集中代收代付等各种业务。但是,外汇违规、套钱和安全等问题使得第三方支付遭受各方的抨击。2010年6月,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必须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支付业务许可证也称为第三方支付牌照,依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须在2011年9月1日前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许可证者将被禁止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2011年5月,央行公布了首批获得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名单。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银联旗下的银联商务、腾讯旗下的财付通等27家公司出现在名单当中。获得许可证的各家企业获批的业务类型不一,大致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几大类。此后,央行分别在8月和12月两次发放业务许可证。以下是央行发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
表5.6 央行发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
2010年9月,人民银行颁布 《第三方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针对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支付业务设施、持有申请人、支付业务许可证、备付金等做了明确说明。2011年9月,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企业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2013年,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 《备付金存管办法》。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备付金存管办法》要求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对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按照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然而,《备付金存管办法》没有界定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的所有权。(www.xing528.com)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颁布了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强调了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欺诈、反洗钱和反恐中的作用,提出了多重交叉验证客户身份的方法,要求支付机构严格落实实名制。
2016年8月,支付清算协会向支付机构下发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支付机构开展条码业务需要遵循的安全标准。此前,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支付清算协会在前期相关工作基础上,在个人信息保护、资金安全、加密措施、敏感信息存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首次交存的比例平均为20%左右。
表5.7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支付体系的法规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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