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的支付方式往往既有访问方式的创新,又有支付工具的创新,也有支付流程的创新,因此,新的支付方式往往是各种创新方法交叉和渗透的产物。例如,手机钱包的资金信息存储在手机的芯片中,可通过终端设备读取和修改资金信息,具有卡基电子货币的特征,同时又可以通过手机信号绑定银行卡进行充值,又具有手机支付的特征。新的支付方式往往具有多种访问方式,而且访问方式之间可以切换,例如,银行卡账户可以通过ATM机自助取款,也可以通过POS机刷卡消费,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网上银行的功能。
有的支付方式具有多种支付工具的功能。例如,有的借记卡既可以是借记卡,也可以是可脱机使用的预付卡。这种借记卡既可以实现脱机交易实现预付卡的功能,又可以联机交易实现借记卡的功能,以适用不同的交易场景。有的支付工具的功能非常相似,例如,有的消费卡和预付卡的资金信息都存储在智能芯片中,而不是外部设备。两者非常相似,主要区别是消费卡的使用范围更加狭窄,只可以在发行的商家使用,例如电话卡和美容卡,而预付卡通常是多用途的,通常由专门的支付机构发行。
有的支付方式的支付工具和访问方式不同。例如,手机钱包的资金信息存储在智能芯片中,而智能芯片又镶嵌在手机中,手机钱包在本质上仍然是预付卡。虽然手机钱包通过手机信息验证密码,但是不通过手机信号发送支付指示,而是在商家的终端设备上刷卡消费,因此,手机钱包仍然是预付卡,而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手机支付。典型意义上的手机支付是通过手机进行网络支付。
关于电子货币的定义。国际结算银行认为, “电子货币是非银行机构发行的 ‘储值’和 ‘支付’机制”。国际清算银行认为,电子货币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卡支付方式,也不同于网络支付和手机支付等访问方式。电子货币不同于商家发行的消费卡,通常由支付机构发行。我国已有大部分文献将银行卡纳入了电子货币的统计范围,也没有区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电子货币。为了与国际接轨,笔者采用了国际清算银行的电子货币定义,同时在论述其他电子支付方式时参照了国际支付委员会的定义和分类方法。(www.xing528.com)
关于卡基电子货币的分类。由于各种卡基电子货币的功能相差无几,国际支付委员会2001年的调查报告没有区分不同类型的卡基电子货币,将电子钱包和预付卡视为相同的概念。根据电子货币在发行人方面的差别,其他文献将卡基电子货币分为电子钱包、预付卡和手机钱包。由于电子钱包、预付卡和手机钱包在本质上相同,笔者不区分不同类型的卡基电子货币,且认为电子钱包和预付卡为相同概念。
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电子货币的功能。第三方支付与传统银行业务的汇款和转账方式有密切联系,但是第三方支付不与某个特定的银行账户绑定。第三方支付符合国际清算银行定义的预付的 “支付”和 “储值”机制,而且不是传统的银行业务,笔者认为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属于数基电子货币。
关于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中心化的虚拟货币通常是游戏软件公司和娱乐软件公司发行的、可用于在发行公司消费购买的、不以法定货币计价的支付机制。由于虚拟货币的发行人是商家,支付范围仅限于用户和商家之间,不以法定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而且商家可以任意发行,因此,中心化的虚拟货币的货币价值不能得到保障,流通和支付范围非常有限,也不能取代现金的功能和作用,对中央银行的地位和作用的影响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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