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卡也称为现金卡和购物卡,是商家向消费者发行的、由消费者事先购买的、可以用于在特定商家购物消费的卡片。与预付卡不同,消费卡是由商家发行的,而不是由支付机构发行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的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而发卡机构是指取得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获准办理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 “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消费卡是商家向消费者发行的现金代表物,具有不记名的特征,包括校园卡、电话卡和礼物卡等形式。消费卡是现金的等价物,通常不能挂失和赎回,只能在特定的商家进行消费。消费者需要先支付现金向商家购买消费卡,在特定商家进行消费时,消费者可以刷卡消费。在消费卡的余额变为零时,商家回收消费卡。由于消费卡的交易不容易跟踪,而且无需授权,我国严格限制消费卡的最高额度,以防范商家破产的信用风险以及盗窃风险。作为金融资产,持有消费卡不能取得利息,没有任何收益回报。虽然消费卡是现金的代表物,但是只能用于特定商家的购物消费,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较差。由于消费卡是无记名,不需要背书转让,难以跟踪相关交易,因此,安全性相对较差。
现金可以在任何经济交易中使用,而消费卡只能在某些签约的商家进行消费,具有不完全的交易媒介功能。在现金支付中,买卖双方仅凭交付就可以流通转让,而消费卡只能在终端设备上刷卡消费,不能提取现金,具有不完全的流通手段功能。为了防范洗钱活动和非法交易,各国通常规定了消费卡的最高额度,因此,消费卡主要用于特定商家的面对面的小额零售交易。发行消费卡时,商家可以开出与实际经济交易内容不相符的发票,从而为规避税收提供方便。消费卡具有不记名的特征,可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同时也成为重要的送礼和行贿的手段。
消费卡主要是商家发行的现金等价物,模仿现金的不记名和交易不可跟踪的特征。虽然消费卡不需要密码和身份的确认,但是交易记录却是可以跟踪的,但是跟踪的成本较高,很容易被非法经济活动利用。以上是典型意义上的消费卡的特征,这些特征都是相对而言的。除此以外,还有很多支付工具有类似的特点和功能。
校园卡通常是记名的,可以充值、挂失和补办。由于校园卡需要保留持有人的相关信息,需要建立庞大的数据库提供支持,发行人通常收取较高的工本费,以覆盖高昂的维持成本。
背景知识:消费卡、预付卡与借记卡
预付卡可以分为单用途的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两者都需要持卡人预先在卡中存入资金,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再扣减资金。单用途的预付卡只可以在某个商家使用,也称为消费卡和购物卡。消费卡可以减少找零的麻烦,同时促进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例如加油卡、美容卡和健身卡等。多用途预付卡则可以在多个商家使用,可以作为现金的等价物。依据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公交卡属多用途的预付卡,而不是单用途的预付卡或消费卡,其发行与受理业务应取得牌照许可。
预付卡还可以分为可充值预付卡和不可充值预付卡。可充值预付卡可以重复充值,长期使用。由于单用途的预付卡只可以在特定商家使用,使用范围局限于特定网络(Limited Network),也称为封闭式预付卡(Close-loop Prepaid Card)。由于多用途的预付卡可以在多个商家使用,也称为开放式预付卡(Open-loop Prepaid Card)。
预付卡与借记卡类似。预付卡和借记卡都需要持卡人预先在卡中存入资金,在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时候再减少资金余额。由于两者都不能透支,所以,发行人不需要审核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手续相对简便。预付卡通常只可以用来消费,但借记卡可以用来消费、提现和转账。办理预付卡不必开立银行账户,而办理借记卡则必须在银行开立账户。预付卡可以分为记名预付卡和匿名预付卡,通常记名预付卡可以挂失,匿名预付卡类似于现金,通常不可以挂失,而借记卡都是实名制。
背景知识:欧盟、美国和中国的预付卡监管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打击洗钱活动和恐怖活动,各国政府主要监管多用途预付卡。中国和欧盟实行机构监管,要求支付机构必须获得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牌照。由于美国预付卡的发行人主要是商业银行,美国政府扩展了商业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将预付卡业务纳入监管框架,而支付机构几乎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www.xing528.com)
一、欧盟的预付卡监管
为了避免匿名预付卡被用于洗钱活动和恐怖活动,欧盟2015年颁布了 《关于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活动融资指令》,也称为第四版反洗钱指令(Anti-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 4AMLD)。
依据第四版反洗钱指令,适用客户尽职调查要求的预付卡将更加广泛: (1)规定了可充值预付卡的月度充值上限。原有的第三版反洗钱指令规定,可充值预付卡的年度充值额度不得超过2 500欧元,否则发行人必须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依据第四版反洗钱指令,可充值预付卡的月度充值额度和使用额度不得超过250欧元,否则预付卡的发行人必须履行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2)不可充值预付卡的面值不得超过150欧元。原有的第三版反洗钱指令规定,在欧盟境内使用的不可充值预付卡的面值上限为250欧元,在成员国境内使用的为500欧元,否则发行人必须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第四版反洗钱指令规定,不可充值预付卡的面值上限为150欧元,否则适用客户尽职调查要求。(3)增加免于客户尽职调查的附加条件。预付卡只能用来购买商品和服务,不得用于私下的赠与和转让,不得从匿名的电子货币账户向预付卡充值,否则预付卡的发行人必须履行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
二、美国的预付卡监管
美国预付卡的发行人适用于 《美国爱国法》第326条的 “客户身份识别(Customer Identification Program,CIP)”规则。2016年,美联储颁布了预付卡适用CIP规则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认为,在可充值的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过程中,如果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存在客户关系,则构成持卡人在银行开立账户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发卡行必须履行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s,CDD)的义务,预付卡不得匿名发行。同时,不可充值的多用途预付卡的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并不构成客户关系,从而可以匿名发行。
预付卡的发行是否适用CIP规则取决于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如果预付卡的持卡人是银行的客户,则银行必须履行CDD义务。CIP规则要求银行获取相关信息以识别客户的身份,至少包括客户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和税务识别号码。
三、中国的预付卡监管
在中国,多用途预付卡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监管,而单用途预付卡则归商务部管理。依据2012年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支付业务许可证”取得预付卡业务的许可。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不记名预付卡的面值上限为1 000元,单张记名预付卡的面值上限为5 000元。在企业购卡超过50 000元或个人购卡超过5 000元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
表3.1 欧盟、美国和中国对多用途预付卡的监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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