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是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和硬币,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具有无限的偿付能力。各国通常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本国的货币种类,并授予中央银行垄断发行货币的权力。在中央银行制度下,中央银行履行 “发行银行”的职能,可以印制、发行和回笼现金,从而调节整个经济体系中流通的货币的数量。
作为金融资产,持有现金不能取得利息,没有任何收益回报。现金具有最高的流动性。由于现金具有法定的无限的偿付能力,在经济交易中任何人不得拒收,是现实购买力的直接代表。现金是不记名的支付工具,不需要背书转让,容易丢失和毁损,难以跟踪和寻找,因此,不方便保管和大量携带,安全性相对较差。
由于现金容易丢失和毁损,不能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远程支付,主要用于面对面的小额零售交易。由于现金的流动和转移难以跟踪和寻找,在非法交易和地下交易中得到广泛应用。随着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各国反洗钱的力度的加大,电子支付方式正在逐渐取代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
背景知识:洗钱的由来
现金支付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被广泛用于日常的支付结算。但是,由于现金的转移和流向不易追踪,也给非法活动和地下交易带来了便利。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商业经营使得非法所得变成合法所得。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的黑手党购买了投币式洗衣机,开设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计算洗衣收入时,就将其他非法所得的钱财计入营业收入,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样,在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其他非法所得就成了合法收入。这就是 “洗钱”的来历。
洗钱的过程具有多样化、复杂化和国际化的特征。现金洗钱是主要的洗钱方式。通常情况下,大量的非法收入以现金为主。犯罪分子为了掩盖其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利用现金的流动和转移难以跟踪和寻找的特点,将非法所得变成商业经营的合法收入。
背景知识:厦门华远走私洗钱案件(www.xing528.com)
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利用包括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假转口、真走私,伪报名品、走私汽车,代理走私、收取水费等方式获取大量非法收入。同时,赖昌星犯罪集团也存在大规模的洗钱犯罪活动。
赖昌星等人的洗钱流程如下:在走私集团贩卖物资获得大量人民币现金收入之后,将现金存入地下钱庄并勾结定点银行接收保管支付,紧接着地下钱庄勾结跨境洗钱集团付汇给境外合伙人,或地下钱庄勾结境内贸易公司付汇给境外合伙人,最后境外合伙人按地下钱庄要求付汇给走私集团境外账户。
在华远走私洗钱案中,赖昌星通过与定点金融机构勾结开立专门资金账户,进行非正规资金结算,这是其重要的走私渠道。同时设立了大量的空壳公司。调查反映,远华集团及其下属共计有17家公司,曾分别在厦门的7家商业银行设立55个账户,其中,44个属于一般存款账户和辅助账户,11个属于基本存款账户。这些公司都是为远华走私集团洗钱而建立的空壳公司。华远走私犯罪集团利用所设立的空壳公司现金流量大等特点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在没有多少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将走私所得赃款加入其中,虚增营业额和利润,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缴纳各种税费和保险,使税后资金成为合法收入,最终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赖昌星同时还假借个人名义开立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将走私非法收入直接存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然后通过银行与其他人或单位进行转账结算,转移和兑换非法收入。集团也运用货币兑换店和 “专业”贸易公司把人民币兑换成外汇进行非法洗钱活动。
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利用我国现金管理以及监管体制的不完善和漏洞进行了大量非法的洗钱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资料来源:欧阳卫明(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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