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仿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图书招标具有不能确定品种、订货时间不好拖延、到货时间难控制、不能事先计算出到货总额的特点,符合上述规定中的3项。所以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挑选书商符合法律规定。
竞争性谈判具有如下优点:程序上进行多轮谈判,先技术谈判后商务谈判,可以首先考虑书商的经营方向、服务能力等等。图书馆能够按意向圈定合适的书商,而后再谈价格,避免了“唯价格论”。另外,竞争性谈判比招标程序简单,提高了双方的效率。
(二)询价
询价要求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在政府采购中占13.2%对于品种明确的一次性交易,如进口的大套丛书,需要比较若干家进出口商的价格时,采用询价方式,能快速找到理想的代理商。
(三)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即指定唯一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占5.7%特殊文献(如年鉴)的供应,适合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已购数据库的更新等,没有可替换的供应源,也适用单一来源的方式。(www.xing528.com)
(四)自行评估选择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18路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服务对象的差异造成每个馆的藏书结构不同,图书馆的藏书无法集中采购,得由各馆各自采购(这也是图书馆的采购业务不能外包的原因)。即使主张图书招标,一些文献也必须自行采购,如地方文献等特色文献、自办发行的文献、读者荐购或急需的文献,需要采购人员多方访求,采取交换、征集、邮购等可能的方式从各处获得。
还有一些文献,图书馆可不经过供应商而直接与出版社购买。如重点收藏的文献,与相对应的专业出版社直接联系,不仅能获得更多的优惠、更快的到书速度,而且限定范围内(学科、出版社)的图书能较完整入藏。丛书也适宜直接与出版社购买,获得更多的优惠、更快的到书速度。这两年,我馆自行采购重点收藏的丛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既然《政府采购法》允许自行采购,图书馆界可共同努力争取上级的认同和批准,不仅部分文献由图书馆自行采购,对图书供应商的选择也由图书馆进行。
图书馆对供应商的选择完全能够做到公平、公正。第一,可成立由馆领导和各业务口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定小组,共同决策,防止一面之词。第二,评估的依据来源于实际合作的数据,是客观的、有说服力的。图书回扣款也同样可加强管理得以控制。图书馆在实践中通过多次评估来选择供应商的方法,只要加强管理、操作正确,不仅能够做到公平、公正,而且有的放矢、失误少、效率高、价格适中,能保持文献采购的连续进行,较好地满足图书采购的需要,是选择供应商的首选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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