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是对知识生产、传播、利用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约束,是保护知识资源及知识活动的法律文件,也是鼓励知识创新和利用的政策文件。它规定了知识资源、知识商品及知识活动的许可范围,对正规化知识市场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它是促使知识主体不断创新的根本保障,能够有效减少知识活动中对知识主体智力劳动成果的侵害;另一方面,它能够起到协调控制的作用,使知识社会的知识流动合理高效,加快知识型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高校图书馆的知识活动是在知识法律框架许可范围内进行的一项活动;高校图书馆的移动服务则需要知识法律的引导和监督。
1.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高校图书馆移动服务处于发展阶段,很多新形势的服务手段和新格式的服务内容会替换传统的服务手段和内容,这是知识产品在适应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规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很多移动服务产品为提高认知度、满意度和吸引力,都会投机取巧的降低成本,使其存在侵害其他知识主体利益和扰乱市场的风险。在移动服务过程中,高校图书馆应注意这些内容,应遵守相关知识法律,即高校图书馆移动服务中的法则和依据。
2.规范了服务制度
目前,高校图书馆移动服务中还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服务内容不固定、服务目标不确定、服务质量无把关、服务过程无反馈以及服务结果无总结等,主要受到图书馆领导认识、机构设置、馆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知识法律的衍生和知识环境的发展变化为高校图书馆移动服务提供了相应法律基础,其中移动服务中的诸多许可协议和不许可条件进一步规划了高校图书馆的服务制度,高校图书馆应借此契机,制定相应的条例、规定、细则和办法等法规制度,促使高校图书馆移动服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起到了警示作用
高校图书馆移动服务是随着移动技术不断更新升级和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而产生出现的,具有技术性和文化性双重特点,是能突破时空界限的一类阅读媒介。在规定技术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创制规范、共享权利、依法应用的重要手段,也为违反规则者划定了底线和红线。从立法角度分析,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知识法律制度本身必须具备对违法者的责任追究,即惩处条款,同时法律的确定性也决定知识法律制度本身必须具备确认责任追究的种类,即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是刑事处罚;从司法角度分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架构内必然含有惩处机制和救济机制,以便让司法者更好地适用法律,更好地保护权利享有者。系统的知识法律内在机制建设决定了其不仅要发挥良好的规范作用,而且要有确定的、明细的追责措施,这样才能发挥好警示作用,让违法者望而生畏,从而更好地保护高校图书馆移动服务的良性发展。
(二)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分析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12],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权利。随着移动阅读的迅速兴起,版权纠纷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与移动阅读相关的行业中,急需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不仅仅是内容供给者,还包括内容整合商、服务供给商、平台建设者等,大多数学者观点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是移动阅读的发展瓶颈。[13]因此,知识产权问题是高校图书馆移动服务中涉及的最为直观和紧迫的知识法律问题。
1.移动服务平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高校图书馆移动服务平台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向广大用户提供数字资源服务,其中的大量作品和其他资源将会被使用,这就涉及对作品使用行为的授权问题[14]。如果图书馆是使用商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平台,一般授权都由商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与作者进行签订;如果图书馆是自行开发服务平台,主要有两个方面知识产权问题:一是原始著作权,即数字资源在最初建设过程中使用资料的著作权;二是自主知识产权。通常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条件需要具有“原创性”,对于汇编文献来说,要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必须要有原创性的成分在里面,即图书馆在把传统纸质资料进行数字化后,再次整合到一起所形成具有著作权的新作品,能够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高校图书馆既要做到不侵权又要对自己的移动服务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2.知识资源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图书馆要想将全篇文献提供给用户使用,就需要征求原著者的同意,按我国著作权法有关条文规定在教学和科学研究中所需要的少量资料可进行复制以便读者使用或引用,这属合理的使用范畴[15]。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中有关条例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6]。虽然图书馆对文献进行数字化不构成侵权,但是利用移动网络进行传播就相当于多次的复制,其中涉及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授权,高校图书馆需要注重此问题。
3.网络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虽然互联网中绝大部分文献资源都可以免费获取,但是高校图书馆仍然需要合理的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可能涉及使用作品侵权问题。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责任。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或以其他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可以以下载、浏览或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行为。[17]高校图书馆提供移动服务的时候,经常置入一些超链接的方式,从而导致用户在不经意间对网络作品侵权,原因是很多用户并没有在意这些链接的合法性,而是错误地将这样的链接内容当作是图书馆移动平台合法的内部资源,从而损害他人的利益。(www.xing528.com)
此外,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都落后于国际上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满足高校图书馆移动服务的需要,因此重新研究和健全相关法律也是业界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路径
1.用知识法律指导高校图书馆移动服务
国外很多国家对知识产权早已明确立法进行保护,我国也先后制定了《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条例。在建设和提供移动服务时,高校图书馆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条例规定。
中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信息知识“合理使用”的范围,具体包括:图书馆为学校教学或科研目的提供少量复制作品,以供教学和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图书馆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目的,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提供复制,其中,不包括计算机软件的个人使用;图书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或数字化本馆收藏的作品;国家为执行公务的需要,要求图书馆提供某些作品的复制等。[18]“合理使用制度”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作者利益,同时又兼顾了社会公众利益,由于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开发利用数字资源可以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高校图书馆就需要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了图书馆能够更好地开展公益性服务,《著作权法》还特别规定了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条款,对于没有盈利的一般复制无须付费。对于图书馆移动服务,如果提供的是基于作品内容的总结知识及摘要、目录或用于信息索取的基本信息,也不视为侵犯著作权。
综上所述,为了不侵犯著作权高校图书馆应该采取多样化的手段进行知识产权的宣讲,达到提高读者知识产权意识、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最终目的。与此同时,图书馆还要组织读者学习如何才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充分使用文献资源,提高广大读者的满意度。这是因为高校图书馆只有加大宣传力度,因势利导,才能使知识在传播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
2.用馆员知识产权意识引导高校图书馆移动服务
高校图书馆是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提供服务与传承文明的公益性机构,它为发展社会教育、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振兴科技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忽视知识产权,特别是在移动网络环境下更不能任意的传播、复制馆藏文献和网络资源。现如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最注重的高校图书馆成为问题,这就要求馆员必须熟练掌握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与职业技能,才能避免发生上述问题。
馆员作为高校图书馆提供移动服务的知识主体,提升馆员知识产权意识,既有利于阻止图书馆误入知识产权的纠纷之中,还能够进一步增强文献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图书馆可以从以下四点对馆员进行培育:第一,高校图书馆应当从源头入手,提高馆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打好知识产权保护的根基;第二,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规范业务操作,将侵权行为扼杀在摇篮中;第三,激发馆员的主动性与责任心,建立馆员自主学习制度,使他们熟知著作权法的各项规定,了解侵权后果,并能够熟练地掌握著作权保护对象、期限、内容、范围等;第四,要求馆员要从读者的角度出发,及时发现和总结知识产权出现的新问题,为读者提供合理利用资源的建议和意见,发挥馆员辅助育人的作用。
3.用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结构保障高校图书馆移动服务
(1)建立文献资料审查制度
高校图书馆应加大审查力度,提高版权意识,将正版作品作为资源唯一的来源,严厉打击隐性盗版作品的流入。在资源的加工和二次开发上,图书馆也应认真研究,避免经过加工后的数字产品和经过二次开发的情报资料,成为侵权行为的重灾区,如深度链接、大量引用不标注出处等侵权问题。对于本校的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更应该严格执行审查制度,确保其收录的作品无知识产权纠纷。
(2)应用高新技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在移动网络环境下,用户可以足不出户随时随地利用图书馆资源。对于用户来说,这种服务方式为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对于高校图书馆来说,不仅拓展了图书馆服务的时间和空间,但也增加了网络传播侵权的风险。在当前数字版权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高校图书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和手段,对数字资源进行保护,包括访问控制技术、秘钥管理和加密算法技术、设置权限、数字签名、认证与防火墙技术以及数字水印技术等保护技术。通过综合利用这些先进的技术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对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的访问范围进行管控,从而避免数字资源出现无节制地传播和下载等问题,使文献的知识产权得到应有保护。此外,在移动服务中,为了达到保障相关信息浏览进程和安全的目的,高校图书馆还要控制用户下载以及打印权限。
(3)健全移动服务产业保护措施
国内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的管理过程还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只有迅速组建相关研究机构,由专业的新闻出版社、国家版权机构以及图书馆带头管理知识产权,才能提高管理效益。由于在知识产权中涉及财产权,即使用作品需要支付报酬,但进行报酬支付之前,需要利用文献上传的方法使作者清楚机构产权人和信息用户之间的责任,才能估算作品的市场价值,最后由中介进行支付。这就需要从事图书馆相关工作的人员对中介处理流程非常清楚,通过专门的互联网知识、熟练的业务能力及丰富的法律知识,从源头上避免纠纷和诉讼事件的发生。移动阅读作为一个新兴的学习途径,其中被保护对象包含内容供给人、服务供给商和平台供给商的整个产业链,否则不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有可能妨碍移动阅读服务平台的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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