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洲法院规约》的规定,欧洲法院的审理程序由两部分组成,即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书面程序在任何案件中均须进行,不论该案件的类型如何。与此相较,口头程序只有在恰当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并且该程序是公开的。
关于先予裁决案件的审理程序,首先,欧盟成员国法院通常以符合其国内程序规则的司法决定的方式,向欧洲法院提交先予裁决请求,请求欧洲法院就其审理的相关案件所涉及的欧盟法解释或效力等方面的问题作出裁判。在欧洲法院的翻译机构将该请求翻译成所有欧盟成员国通晓的语言之后,欧洲法院的登记处将把该请求通知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所有欧盟成员国以及欧盟机构。同时,欧盟官方公报中将刊载相关通知,该通知将载明相关案件当事人的名称以及欧盟成员国法院提出的问题的具体内容。当事人、欧盟成员国和欧盟机构可以在两个月之内向欧洲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其次,在前述书面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可以在3周内明确其是否以及为何希望进行口头审理。欧洲法院将在审阅主审法官的建议并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意见后,就是否需要进行预备性调查、该案应收集哪类信息以及是否应进行口头审理等事项做出决定。(www.xing528.com)
再次,若欧洲法院决定进行口头审理,则该案将在法官和总法律顾问之前进行公开审理。法官和总法律顾问可以在审理时向当事人提出其认为恰当的任何问题。总法律顾问将在若干周之后,在法庭向欧洲法院提交其法律意见。总法律顾问将仔细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并完全独立地就以下事项,即其认为应对欧盟成员国法院提出的问题所作的答复提出建议。该法律意见的提交通常标志着口头程序的结束。若欧洲法院认定,该案未提出新的法律问题,则欧洲法院可在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之后,决定在无需法律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关于判决,负责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的法官将基于主审法官草拟的判决稿进行合议。每一法官均可提出修改建议。判决将依照多数法官的意见作出,少数法官的意见则不予公开。判决将在法庭公开宣布。判决和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在其提交之日即可从欧洲法院的网站上获取,且通常在《欧洲法院报告》中刊载。[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