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审判一词乍听是奇怪、滑稽的,但在欧洲中世纪却颇为寻常,有文字记载的审判从9世纪到19世纪就有两百多件,审判对象包括猪、象鼻虫、蜗牛、蛇等。当时部分欧洲国家还为动物审判制定了专门的量刑法律,可分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两大类,试图在法律面前做到人与动物平等,形成了与人类审判相似的法律程序,对动物的罪行进行审判并处以刑罚。不少著作都对这一现象进行过介绍,英国学者萨达卡特·卡德里《审判为什么不公正》的第五章,即有专门对动物和物品等“非人类”以及对死尸审判的描述。美国学者爱德华·埃文斯在1906年也出版了一本关于动物审判的专著《动物刑事检控及死刑》。据埃文斯考证,中世纪的动物审判可根据动物罪行与种类分为两类,如果动物给社会造成公害,如涉及破坏庄稼,则一般由教会法庭审理,如给人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一般由普通法庭审理。[6]比如埃瓦尔德在《比较法哲学》第一篇论文中,所提到的审判老鼠,起因便是老鼠啃食破坏了庄稼,所以该案由欧坦教会法庭管辖。虽然,法庭的最终裁决没有被记录下来,但埃文斯认为,本案可能的处理结果大致会如1487年法院裁决的一起蜗牛入侵案一样——被告被裁定永久放逐。[7]
如今对于动物审判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我们今天的人也许认为动物审判是极其可笑的。有学者认为根本不存在动物的犯罪行为,所谓动物的犯罪行为不过是纯属动物的自然反应而已,用人的法律对动物进行审判,因为动物无法领会审判的意义,也不可能让其他动物从中接受教育。[8]还有观点认为中世纪的动物审判是人民原始迷信思想所遗留的,有法学学者认为对动物的迫害与审判是基督教教会为了在民众中提高影响力的一种方法,还有人认为这是人们复仇心态的表现。[9]
但任何制度、现象或者习俗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其存在必定暗含着合理的因素。由此作者展开探究,欧洲中世纪为什么要对动物进行正式的审判仪式并处以刑罚?从何种角度理解这一现象?进一步拓展到我们如何理解自己的法律实践?如何理解外国的法律制度?为解答这一法律现象作者认为只能以参与者的角度回溯过往,结合时代背景,利用比较法哲学范式探究动物审判背后所蕴含的理念、规则以及思想。
第一,从时代背景来看,基督教是中世纪文明的根基,当时人们的一切思想都被打上了神的意志和烙印。而基督教反对万物有灵论,认为人与自然被分割成两个部分,世间万物都是上帝创造的,上帝创造其他事物都是为了满足人的利益,因此人是主体而大自然是客体。从这种观点来看,人与动物的关系并不像动物审判表面所呈现出来的平等、和谐。笔者认为,动物审判现象出现的原因并不是动物与人地位平等,将动物与人视作平等的这种观点只是我们基于现代动物权利观念的想法。根据中世纪主流观点,世间万物人处于最高等级,只有人才有理性,因此动物服从人类的地位是合理、合法的。萨达卡特·卡德里主张,虽然中世纪认为让畜生来解释它们的罪行是错误的,但是应该报复它们的原罪、诅咒它们的行为,这种观念在当时的知识结构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基督教的经典圣经也体现出这一点,《出埃及记》和《利未记》都要求杀人的公牛应被石头砸死,性行为错乱的动物应被消灭。[10]中世纪神学家、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在其《神学大全》中提出,基于对“原罪的恐惧”可以报复动物从而惩罚主人,虽然非理性使对动物的惩罚失效,但是惩罚诅咒的不是着魔的生物自身,而是附着于其上的恶魔。由此可见,动物审判现象在动因上是源自基督教教义中对“原罪”的恐惧,其实质是从人类生存的需要出发,来判定动物的“罪行”从而对动物实施惩罚。另外,法庭审判伤人的家畜不仅是对动物的审判,也是对主人的审判,是追究主人的责任,让其对受害者付出一定的赔偿。(www.xing528.com)
第二,动物审判是教会权力扩张的表现,神学时代的人们对上帝和神学怀着尊崇、敬畏的观念,中世纪的宗教即政治,宗教力量直接由教皇掌控。当时的民事法院对国内所有生物拥有管辖权,为了扩张控制范围,加强教会权威,教会开始思考如何将管辖范围扩张至动物。而后教会通过对圣经和学者观点的解读,得出结论认为:对动物进行谴责属于上帝的管理范畴。据此,教会或教会法院开始将所有形式的野生动物列入管辖范围,进行审判,从狼、老鼠到蚂蚁和家里的苍蝇都成为教会的管辖对象。这种以动物为对象进行的审判,除了实现涤除原罪等表层目的之外,还包藏着教会的政治欲望和权力贪婪。不论是对于动物世界的控制,还是对审判权的掌控都呈现出教会统治权力的扩张倾向。由此看出,审判动物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在道德上对被告进行归罪、惩罚,还包括通过这种仪式来获取政治效果和威慑力,正如古语所言“让公牛倒挂在绞刑台上,目的就是让人们知道谁握着皮鞭”。用卡德里的话进行总结,即无论这些审判程序起源自何处,自何时诞生,审判尸体和审判动物一样,都有一个从迷信提升到定罪仪式,来展现权力的过程。于是在人类审判的历史中,在多重政治因素和思想的作用下,就产生了这样一种怪异,却又仿佛符合神学时代观念的奇妙仪式。
第三,这种另类的审判也体现了欧洲深厚的法治传统以及公正、严谨的诉讼程序。尽管当时人们很清楚,没有理性的动物不能理解和遵从人类的道德准则与法律,但他们认为动物犯罪也应像人一样,有接受审判、陈述和辩护的权利。通过以往的记载可以看出动物审判十分讲究程序,从辩护、听审、证据等多方面来看与人类诉讼程序无异。首先,此类审判往往有律师或著名法学家为受审判的动物进行辩护,以欧坦地区老鼠的审判为例,即为老鼠指派了法学家莎萨内作为辩护律师。其次,听审也是动物审判的必经程序,一些教会学者以《圣经》中上帝在伊甸园中惩罚蛇的片段[11]来说明动物具有听审和辩护的权利。为老鼠辩护的莎萨内曾写过一部昆虫禁令指导手册指出听审程序的必要性,“正如一个统治者未经审判就对人类进行惩罚,是‘无法容忍的暴政’一样,在尚未给一个动物听审的机会前,就寻求上帝帮助惩罚它们,是完全不正当的”。此外,对动物的判决也一直遵循证据充分的要求。1457年,勃艮第公国萨维尼地区发生了一起猪咬死男孩的事件,于是猪被逮捕。但被告是一只母猪与6只小猪,在法庭判决处死母猪之后,由于小猪杀人的证据不足,法庭宣布休庭继续调查。1个月后重新开庭时,证据仍然不充分,于是6只小猪被宣布无罪释放,由此可以看出动物审判程序中的严谨、公正。对动物尚且如此严肃认真地依法相待,更何况人类自身呢?当时人类诉讼权利的保障便可从动物审判这一历史现象中窥见一斑。这样,埃瓦尔德教授不仅将比较法哲学范式应用于解读动物审判现象,揭示了这一奇妙仪式的形成原因,还通过这一应用,对人类诉讼权利的保障进行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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