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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新范式——语境与文本的协同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较法的传统范式主要包括语境主义与文本主义。[4]这种不同于传统实用的比较法方法成为比较法的新范式。笔者认为,埃瓦尔德教授关于比较法的新范式,并不是完全将法律与规则文本、语境相隔离,也不是全盘否定语境主义与文本主义,实质上是对传统比较法范式的扬弃。

比较法的新范式——语境与文本的协同

比较法的传统范式主要包括语境主义与文本主义。语境主义进路认为法律并非绝缘于社会环境,法律的产生必定受到社会力量的影响,所以比较法的研究对象应是行动中的法。因此,学习外国法律体系必须在更广阔的语境中考察法律并研究其社会功能,比如法律文化、地理环境等。而文本主义进路则主张法律相对于社会环境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治的,法律是专业法律人的专属领域,其演化是基于自身内部的进程,比较法研究的对象应是书本上的法。在这里,理解外国法律体系,重要的不是观察社会环境的总体特征,而是钻研具体黑体字即文本中的法律规则。

然而,这些传统的比较法方法,始终将研究对象局限于外国法律体系的某些单一面向,或只是从书本中的法加以比较,或只是从行动中的具体法律领域进行比较,研究范围不是过于宽泛,暗藏着消解法律范畴的危险,就是过于狭隘,无法对许多重大的法律变革做出解释。不仅如此,传统的比较方法一直是以“外部观察者”的视角研究法律体系,缺少从“内部参与人”的视角即从本国法律学家内在推理模式进行的比较法研究。

由于传统的比较法旧范式或集中于社会语境或集中于具体规则,因此普遍忽略了比较法产生于思想上的争论切磋,忽略了比较法本身可能蕴含的哲学、思想基础,执意追求实用效率的基本认知。而偏重于社会语境或具体规则的实用主义的比较方法,有时也大大限制了人们对外国法的认知和法学家们对外国法的理解,甚至使比较法研究陷入缺乏自我体系、缺乏理论根基的困境,有鉴于此,人们开始寻找、建立更能阐明比较法目标的方法、学科,希冀为比较法研究提供一些其需要的信息。(www.xing528.com)

这样,对比较法哲学基础所进行的反思,激起了新方法、新学科的部分灵感。例如,黑格尔著名的学生爱德华·甘斯在其《在世界历史发展中的继承法》(四卷本)中,就明确提出一种专注于基础哲学的比较法方法。美国当代著名的比较法和国际私法学家冯·梅伦,也提出将法律哲学与比较法联系在一起,比较法将会成为更有价值的研究领域和更为贯通的学科体系。[3]而《比较法哲学》的作者埃瓦尔德则主张,要对法律背后智识观念进行比较研究,并致力于理解外国法律规则与制度背后的原则、观念、信条和推理。这种研究视角,使比较法哲学的研究对象不再局限于文本或语境,而是融合法学理论、法律史、法律现象等背景知识,实现对外国法律全面的理解,如同霍雷西亚·缪尔·瓦特所言:“比较本质上便是通过开启阅读疆界之门,使司法推理脱离某些僵化概念的束缚。”[4]这种不同于传统实用的比较法方法成为比较法的新范式。

笔者认为,埃瓦尔德教授关于比较法的新范式,并不是完全将法律与规则文本、语境相隔离,也不是全盘否定语境主义与文本主义,实质上是对传统比较法范式的扬弃。虽然比较法哲学研究对象是思想上的法,主张关注法律理论、价值和精神,重视影响法律的历史、文化和哲学思想,但其研究不限于对学说、理论的探讨。从《比较法哲学》的作者视角来看,书本之法、行动之法和思想之法三者并非是割裂的,比较法哲学研究的思想上的法与所谓的书本上的法、行动中的法相互影响,相互关联。书本上的法恰恰起源于思想上的法,又反作用于思想上的法,并在实践中转化为行动中的法,而人们思想上的法观念在社会生活中也指导着实际行动。另外,比较法哲学的方法与语境主义有着共通性,二者相同点在于将法律与社会背景相关联,语境主义是将法律直接与社会环境相联系,比如镜像理论所主张的“法律是社会的镜像,且法律的每个方面都由经济和社会所塑造”。比较法的新范式则是以法哲学思想为媒介,将法律与对法律有所影响的经济、社会关系相关联,即经济、社会关系等要素与法律的关联,在于它们本身对于法哲学思想所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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