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玛什卡教授在完成政府权力组织结构和政府职能两种视角下的司法程序的细致考察后,将科层式理想型、协作式理想型分别与政策实施型、纠纷解决型进行组合,以双视角聚焦到司法与政治因素完整融合下所呈现的多种面孔。
其一,科层式权力组织的政策实施程序。科层式和政策实施型的组合可谓是强强联合,更为重视案件的宏观意义和国家干预范围的伸缩性。科层式权力组织下的职业化官僚队伍、严格的等级秩序和技术性标准的严格限制,为国家政策控制调查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使程序中的调查工作更为有序和有效率。欧陆旧制度中的刑事司法程序、苏联模式、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和极权主义的普鲁士则是这一组合的典例。其二,科层式权力组织的纠纷解决程序。科层式权力组织结构形式能够缓和纠纷解决型诉讼中的对抗情绪,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当事人对诉讼的控制。同时,纠纷解决型下国家持回应型的姿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决策者越位进入当事人诉讼领域,而且裁判者无需承担实施政策的压力,更有利于通过调解与和解来解决纠纷。这种组合的典型例子有:罗马—教会法程序、欧陆自由放任体制下的民事程序、福利国家的民事司法、欧陆刑事司法中的纠纷解决形式等。其三,协作式权力组织的纠纷解决程序。协作式权力组织结构对纠纷解决诉讼中的竞技状态起到了强化作用,当事人平等享有较大的程序自治权,但协作式权力组织结构下的非专业人员“很难理解区分证明角色和管理角色所涉及的技术上的复杂性和深奥性”,[12]因此律师的参与尤为重要。此外,协作性裁判者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也如一座暂时休眠的火山,可能会在某些特定时候突然爆发,其干预主义就会与当事人对诉讼的控制权产生矛盾。从英美法域中的民事纠纷解决形式、古典民事程序、英美刑事程序中的纠纷解决形式等中能够窥见这种组合的某些特征。其四,协作式权力组织的政策实施程序。政策实施程序致力于实施国家政策,但实现这一目的的却是协作式下非职业化的官僚组织,协作式权力组织结构下权力的平行分配也削弱了国家政策实施的稳定性和效能。但政策实施程序下,权力目标的作用依然巨大,只是权力行使的结构限制改变了,官方仍致力于实施国家政策。这一组合的典例有:英美司法形式下原始的信息自足的英国陪审团、由治安法官开展的调查和审判工作、巡回法庭的刑事程序以及当代美国的能动型司法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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