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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和司法程序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达玛什卡教授以政府职能的无为型和干预主义型两种“性情倾向”为标准将国家划分为回应型国家和能动型国家。在能动型的职能氛围中,政府则表现出积极干预的“性情倾向”,致力于构建理想社会,并将社会问题和社会政策视为国家问题和国家政策,个人自治被忽视。司法程序也为国家政策服务,两造的平等对抗没有存在空间,国家官员手握诉讼的主导权,司法程序也围绕着官方调查进行。

政府职能和司法程序的重要性

达玛什卡教授以政府职能的无为型和干预主义型两种“性情倾向”为标准将国家划分为回应型国家和能动型国家。在回应型的职能氛围中,政府的任务是为社会交往建构一个框架人生目标的决定权仍在个人手中,可见政府秉持的有限政府和最少干预的理念,注重社会自生自发力量的作用。这样的理念也影响了回应型国家下法律定位,法律被视为一种假设性的契约,用以解决传统合同中无法预见的情势,并以“确立使这些私人安排有约束力并可以得到执行的程序”为着力点。在这样的政府职能氛围和法律定位下,司法程序浸染着消极中立的色彩,坚持“不告不理”原则,以纠纷解决为主旨,寻求纠纷双方的和解调停,但纠纷一旦被提交到司法机构,则尽力保持司法中立,将诉讼程序的两造竞赛性质发挥到极致,国家更多地是作为某种未被充分代表之利益的代理人参与到诉讼中,并追求最低程度地干预诉讼。在能动型的职能氛围中,政府则表现出积极干预的“性情倾向”,致力于构建理想社会,并将社会问题和社会政策视为国家问题和国家政策,个人自治被忽视。在这样的职能氛围下,法律具有浓厚的指导性色彩,用计划代替契约,成为国家用以实现政策目的的工具。司法程序也为国家政策服务,两造的平等对抗没有存在空间,国家官员手握诉讼的主导权,司法程序也围绕着官方调查进行。

政府职能的二元类型也孕育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程序——法律服务于解决纠纷的纠纷解决型司法和法律服务于实施国家政策的政策实施型司法。通过比较下列几个子项元素可以掌握两者的基本特征:①相关的政治因素。纠纷解决型司法适应于尊崇彻底的自由放任理念的回应型国家,法律被定位为契约,因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变通性;政策实施型司法则适应于奉行积极干预主义的能动型国家,法律被作为政策实施的工具。②程序规制的地位。在纠纷解决型司法中程序规制是实质存在的,并且具有很重要的实质作用,程序问题的存在能够否定实质结果;政策实施型司法中的程序法实质上只是陪衬,作用不大。③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在纠纷解决型司法中,当事人能够在程序中实现严格意义上的自治,在诉讼活动中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充分的主导和控制权,而且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在政策实施型司法中,当事人不享有自主启动程序的选择权,甚至被要求配合官方进行的诉讼活动。④决策者在程序中的地位。在纠纷解决型司法中,决策者处于消极中立、客观和公允的状态,完全依靠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重视对当事人在程序中的权利保障;而在政策实施型司法中,决策者居于核心地位,并对真理孜孜以求。⑤律师在程序中地位不同。在纠纷解决型司法中,律师被定位为当事人助手,对程序具有较大的控制力,很大程度上主控司法程序,其活动边界基本与对当事人的行为限制相一致;而在政策实施型司法中,律师的作用微乎其微,对诉讼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能性很小。⑥判决稳定性。在纠纷解决型司法中,由于实体上正确结果不受重视,国家并不愿意基于法律或事实上的错误而更改判决,更倾向于止纷息争和满足社会预期,因此既判力予以充分的重视,判决的稳定性强;而在政策实施型司法中,国家对探求客观真实的愿望更为强烈,因而愿意为了实现实质正义而改变判决,其判决显示出较强的可更改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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