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是通过揭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或表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的。”[4]模式化的研究盛行于社会科学多个领域,因其建立在事物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来区分和归类,过滤掉各种非典型的因素,可以从历史的复杂性和偶然性的枷锁中解脱出来,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厘清历史发展的基本脉络。因此,法学研究中也深深浸染着浓厚的模式论印记,尤其是在诉讼法学研究中。世界各国的诉讼制度的设计安排多样且无穷无尽,人们的智识该如何把握这种超乎想象的多样性?对此,达玛什卡教授在《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一书中对传统研究模式进行批判,并且别出心裁地开辟了一条崭新的思维路径,即“独尊”政治因素来区分各种诉讼制度,建构一套新的司法类型模式。
达玛什卡教授对传统研究模式提出了以下质疑。其一,就“对抗制与纠问制”的区分,他认为这种研究模式“逃避开了法学内部专业术语的相对精确性”,带有模糊性,难以满足程序类型化的清晰性要求。同时,“英美法系各国和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家们都倾向于在抗辩式诉讼制度和纠问式诉讼制度这一主题上添加许多本土的变量,这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而且对于将哪些具体特征纳入“对抗制与纠问制”程序中,这种研究模式的标准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如果要把西方传统之外的程序制度纳入分析视野,这种研究方法的有用性就更为有限了”。其二,对于以“法律程序与国家的社会经济组织的关系”来分析程序特征的方法,达玛什卡教授指出这种研究模式难以解释不同的社会经济类型中存在相似的程序模式,而在同一社会经济类型中却存在着完全不同的程序模式的现象。在他看来,社会经济——法律程序的决定关系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因为司法程序不会随着生产方式的转变而“改头换面”。[5](www.xing528.com)
在批判传统研究模式后,达玛什卡教授从影响法律程序的众多因素中筛选出政治因素,将研究视角牢牢停留在政治因素层面,以此来“考察植根于人们对国家权力之态度并受制于不断变化中的政府角色的法律过程”,达到一些社会理论家和政治理论家所指出的司法与政治之间的许多关联更加融贯的目的,并且使他们所揭示的这些关联追溯到法律的过程当中更加细微的方面。[6]同时,他毫不避讳地指出这种“独尊”政治因素的单一视角的局限性,即虽然“政治因素在塑造程序系统的总体轮廓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这些因素并不是决定程序形式的唯一因素”。[7]对此,他提醒道:“即使在最适宜的条件下,来自政治领域的决定因素也只能对有限数量的程序现象起着作用。”[8]因此,他这一独特的思维路径可能会招致理想化、具有极端倾向的批判。诚然,他所建构的纯粹的诉讼模式难以在现实中找到具备其全部特征的对应物,但是期待这种模式化的分析包含个体特殊性的内容本身是不现实的,而且这种不现实的期待还会阻碍纯粹模式所具有的揭示事物更为本质特征的功能的发挥。此外,这种“独尊”政治因素的研究方法将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关联放在一个较为纯净的模式下进行考察,能够使研究更加心无旁骛地细致和深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思维和表述的干扰,还能以更直接、鲜明的面貌展现二者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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