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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法律评论第16卷:献计献策,关于法学教育的畅谈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是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要脱离中国的民情与国情。当时还有人主张设立行政法院,我表示了反对,行政法院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我还参与了一些法律、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例如当时国务院发来《立法法》的初稿征求意见,它规定“国务院的立法权只限于全国性的行政管理性工作”。后来国务院法制办发来了感谢函,感谢我指出了草案中存在的重大缺陷。我无论是上课、讲授还是要求学生都尽量用自己的观点。

湘江法律评论第16卷:献计献策,关于法学教育的畅谈

湘江法律评论:您从教几十年,培养出莫于川教授、徐继敏教授、刘艺教授等一大批法学家,您认为他们身上共同的特质是什么?

王连昌: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他这几个人对事物很敏感。比如说从报纸上、电视上他们能观察出一些问题。再一个是什么呢,他们勤于总结,总结很快,总结后写出文章。还有几个特点是他们不搞重复的,他们搞创新。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本分老实。于安老师、谭宗泽院长都是我带起来的。

湘江法律评论:作为新中国最早研究行政法学的学者,您已经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钻研了几十年,现在在我们这些后辈之中大部分以后都会选择与行政法有关的实践和研究工作,对于我们这些后辈,您对我们的研究和学习有何建议?

王连昌:第一是为老百姓服务,为国家服务,当然主要是为民服务。第二是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要脱离中国的民情与国情。我从小也学习英文,精通英语,不是看不懂外国文献,但是我觉得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还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中国本土出发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是我一以贯之的思想。

举一些例子,1995年行政法学会成立十周年,行政诉讼法施行了5年,我和谭老师写作了一篇文章,提出我国应该破除行政区域设立法院,要想摆脱行政干预必须跨行政区域设立法院,我国没有司法区域的概念,只有行政区域的概念,应当破除固有思维,树立司法区域的概念;我还提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庭长不能和民事庭、刑事庭平级,都设副院长级,因为被告不一样;法院主管行政审判的领导应当至少名列当地政府的常委,这样才符合中国的特色。当时还有人主张设立行政法院,我表示了反对,行政法院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我还主张纪委和监察应当合署办公,我认为必须合一,事务性的事项可以分开,比如党委不应当买米、买布,但是我国的重要特点是我国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监督权、干部权都是领导权的一部分,领导权统一是不能分开的。事实上我的建议被党和国家采纳了。1987年我参加国务院首次行政管理研讨会,1988年在太原的行政法学年会中,我写篇文章建议下放国家制定规章的权力到县级,现在省部级才有立法权,还有人主张根本不能给地方一点立法权,我建议应当将规章的制定权下放,下放至县一级,因为《共同纲领》就已经赋予了县一级人大的立法权,我的观点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有人认为这样的建议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我这是从中国实际提出的建议,今年通过的《立法法》也印证了我的建议。我还参与了一些法律、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例如当时国务院发来《立法法》的初稿征求意见,它规定“国务院的立法权只限于全国性的行政管理性工作”。我认为这个条文是违反宪法的,国务院的立法权已经在宪法中明文规定,有十几条,不应再在《立法法》中继续规定立法权的范围,当时有人批评我没搞清楚管理权与立法权的区别,最后还是中央采纳了我的意见。还有起草《行政复议法》,当时国务院法制办给我邮寄了草案,我看到第1条就发现了问题,它没有将便民原则写进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很大区别,便民原则应当是行政复议法的一大原则;当时他们还规定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向国务院提起复议,我则认为这样很不合理。后来国务院法制办发来了感谢函,感谢我指出了草案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在武汉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时候,当时很多条文的设计都是抄袭,例如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我认为这样立法不行,要明确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主要行为,同时要明确每一种行为的法律责任,最后《行政处罚法》中的法律责任条款很多,就是采纳了我在武汉开会时候所提出的一系列意见。当时在起草《行政强制法》的时候,很多人认为《行政强制法》是为了约束政府,我指出这样子其实搞反了,《行政强制法》是行政主体约束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规范,《行政强制法》应是行政主体强制行政相对人守法,强制行政主体守法是行政监督法的范畴,后来赶上我退休就没有参与起草《行政强制法》,2012年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也参考了我的意见。我还认为守法的主体不只有官员与政府,百姓也必须守法,这才是完整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内涵,我的观点也得到了马怀德的认可。现在法治的要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法治就是治官”的片面思想。我还参加过《教育法》与《教师法》的起草,我和于安一起起草了《教育法》,我当时认为必须允许教育行政诉讼,涉及考试、录取的事项必须允许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当时我们起草时候的8个条文只采纳了2条,公布了《教育法》之后很多法院都在询问涉及教育行政案件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后来教育部也出台了文件承认了可以提起诉讼。我参加了许多法律的起草都伴随着和同行不断的争论,这次王学辉老师的《迈向和谐的行政法》获得了二等奖,这是我向他提出的观点,传统行政法理论学习西方提出控权论、监督论等,罗老师提出了平衡论,我则提出了和谐论,因为控权与监督都只是手段,和谐是最后的目的。纠纷解决了,官民之间的矛盾解决了,就达到了和谐。这次我们获得二等奖是他们基本承认了我们的观点。(www.xing528.com)

因此,我一直秉承着两个原则,第一个是为国家,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第二个是坚持创新,特别是研究生阶段更要创新。我这里再举一些简单的例子,莫于川教授在全国打响自己名号的第一篇文章就是一个例子,他当时搞的是行政法,经常与我讨论问题,当时是李鹏总理,主流的观点是“大政府,小社会”的口号,我就启发他政府的设置要和经济文化相适应,不能笼统地说大和小,适中相对合适。后来他就发表了一篇文章论证我们需要的是“适中的政府组织”,这篇文章让他获得了赞扬。2003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世界社会科学会议,当时的主题就是“中政府问题研究”,印证了我们当时的观点。

对学生要鼓励要实际,写出自己的创新。我给博士生讲课讲了两届,我鼓励学生创新,我要他们开学一个月就马上写文章,我说你们只要秉着两条原则:大胆写和创新。我无论是上课、讲授还是要求学生都尽量用自己的观点。我一直秉承着两条研究原则,第一是研究的内容要符合国情、民情的,第二就是要大胆地创新。

【注释】

[1]受湘江法律评论编辑部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张运昊、张博、范奇、戴冰4位同学完成了此次访谈,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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