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潜在的担忧是,将跨性别女性纳入女性运动队时,由于跨性别女性具有男性先天的身体优势,她们将主宰女性体育比赛,剥夺了顺性女性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毫无疑问,确保向年轻女性提供公平参加体育比赛的机会是《教育修正案》第九章最重要的目标之一。[30]但是,如上文所述,在青年体育方面,男性和女性之间的身体差异不是非常明显,不足以证明跨性别女性必定会对顺性别女性运动员获得优势。[31]这种没有根据的顾虑也不足以超过允许跨性别妇女在不受到歧视的基础上参加体育运动的重要性。纳入跨性别女运动员对第九章为所有女学生提供平等机会的目标的实现几乎不构成威胁,相反,将跨性别女运动员纳入符合她们社会性别认同的体育项目中有助于实现第九章的目标,即为所有学生(包括所有女孩)提供不受歧视的运动机会。某些法院还认识到,让年轻男性参与到其他女子队伍中去,不会对第九章的目标产生危害,反之亦然。例如,在布伦登诉独立学区742号(Brenden v.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742)案中,第八巡回法院驳回了基本论点,即男性和女性之间的生理差异使后者不可能在体育比赛中与男性平等竞争。[32]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裁定:学校禁止女学生参加男子网球、越野和越野滑雪队比赛的政策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并得出结论,认为学校“没有充分合理的依据证明,在没有身体接触的运动中女性无法与男性竞争”。[33]法院还指出:在许多体育运动中,“诸如协调、专注、敏捷和时机等因素在取得成功中起着重要作用”,而且没有证据表明,男性在这些因素上比女性占有更大的优势,所以会阻止女性成功竞争。[34]
同样,在总检察长诉马萨诸塞州校际运动协会(Attorney General v.Massa⁃chusetts Interscholastic Athletic Association)案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裁定:禁止男孩参加女孩运动队的法规违反了马萨诸塞州平等权利修正案。[35]法院认为,“男性和女性之间的身体差异,没有一个清楚或统一的界限”,所以将性别作为男性参加女性运动队的唯一阻碍,并不足以证明该规则的合理性。[36]法院在详尽阐述时说道:越来越多的女性运动员正在对一般男性先天的身体优势发起挑战,她们的能力超过了很多男性,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超过了许多优秀的男性。协调、专心、战略敏锐度和技术或形式(两性的能力)与力量和速度(男性具有某些生理优势)结合在一块儿才会获得运动成绩。严格按照性别进行分类,而不考虑特定体育项目中实际技能的差异,只会重复“过时的和过于宽泛的概括”。[37]
法院还指出:“然而,女性可能在测试平衡性的运动中具有优势,因为她们的平均重心较低,可以增强稳定性。她们保持热量的时间更长,并且浮力远大于男子,这两项都是游泳的优势。也有证据表明,女性的耐力水平更高,受伤率更低。”[38](www.xing528.com)
法院还认识到,对于男性参加将获得压倒性的优势并剥夺女性运动机会,这样的担忧被夸大了,没有理由排斥男性参加者。例如,在戈麦斯诉罗德岛校际联盟(Gomes v.Rhode Island Interscholastic League)案中,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将男方加入以前的全女子排球队“将导致男性突然涌入或统治罗德岛(Rhode Is⁃land)校际排球”。[39]法院甚至在根据专家的证据认识到男性在排球比赛中可能普遍具有运动优势之后,才得出了这个结论。[40]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在总检察长诉MTAA(Attorney General v.MTAA)案中也做出了类似的结论,认为人们担心“技术高超、勇猛过人的男孩会淹没女队”的说法被夸大了。[41]法院强调,“我们既不知道,也不能从记录中得知,所面临的危险需要如此全面禁止”,并认为即使有这样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禁令是正当、合理的。[42]
对于将跨性别女孩纳入女队的情况也是如此。没有证据或迹象表明,参加一项特定运动的跨性别女性的数量多到足以否认顺性别女孩参与运动的优势。即使假设跨性别女孩具有先天的身体优势(下文第四部分将更详细地介绍,事实并非如此)。但仅仅猜测大量跨性别女运动员的涌入不能作为排除她们的理由。总而言之,为证明学校内性别区分运动队的合理性,而提供的那些已经过时的理由、已经被拒绝的、没有任何逻辑或法律依据来证明完全排斥跨性别运动员参与符合社会性别认同的运动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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