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体育组织通过法律获得赛事转播权利的基础上,它们需要通过出售赛事转播权将其变现为实实在在的收入,而售卖的方式则会直接影响其价格,特别对于职业体育联盟而言,如果由单个俱乐部独自出售其所拥有的赛事转播权,那么各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将会严重影响其价格。为此,联盟发展出了集中出售这一方式,赛事转播权由联盟集中出售,然后将收入分配给各俱乐部。事实表明,此种出售方式不仅大大提升了转播权的价格,而且有利于各俱乐部之间转播权收入的均衡,这在转播权收入占俱乐部收入重要部分的今天,对于各俱乐部之间战力的均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我们知道,俱乐部之间的实力均衡对于一个职业联盟至关重要,一场结果没有任何悬念的比赛是无法吸引观众的,这也是职业体育相对于其他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性。但是,此种出售方式从形式来看显然属于垄断,是一种典型的横向联合以控制价格的行为,根据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的规定,任何协议,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如果限制了州际的贸易活动或者与国外进行的贸易往来,均为非法行为。显然,这是反垄断法所不能容忍的,最初的集中出售法院也给出了否定的评价,在1953年的United States v.NFL案[23]和1961年的United States v.NFL案[24]中,美国法院将NFL集中出售转播权的行为认定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构成垄断。
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过职业联盟的游说,特别是有职业棒球的司法反垄断豁免的范例,[25]以及对职业体育发展本质性规律的认识,美国国会在1961年通过了《体育赛事转播法》(Sports Broadcasting Act),《体育赛事转播法》规定了5项关于赛事转播协议反垄断审查豁免的内容,随后这5项内容被编入到法典之中,成为法典的第1291—1295条。[26]该法对反垄断法在体育赛事转播合同中的适用做了规定,在《谢尔曼法》所构建的反垄断法适用框架中撕开了一个口子,对特定的体育转播合同,主要是职业体育联盟的赛事转播合同,给予反垄断豁免。该法对职业体育赛事转播权出售的豁免条款主要是第1291条,该条规定:反托拉斯法对于协议的豁免覆盖了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和结合性的职业橄榄球联盟。反托拉斯法……将不再适于任何参与到职业橄榄球、棒球、篮球和曲棍球联盟从事或经营有组织的职业橄榄球、棒球、篮球和曲棍球团队运动的人之间关于出售或转让全部或一部分成员俱乐部的职业橄榄球、棒球、篮球和曲棍球比赛的赞助电视转播权的联合协议。此外,这个法案将不适用于橄榄球联盟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俱乐部之间的联合协议。[27](www.xing528.com)
这对于职业体育联盟而言,无异于拿到了尚方宝剑,在《体育赛事转播法》的支持下,美国四大职业联盟的电视转播出售价格屡创新高,为美国职业体育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体现了立法对职业体育发展的支持。但是,根据法院事后的判例,我们看到,该法对于职业体育出售赛事转播权虽然给予了较大权限的豁免,但是这种豁免不是没有边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法的豁免范围确定了如下边界:其一,适用的职业体育范围仅限于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而不包括其他的职业体育转播合同。其二,豁免的范围仅限于免费电视,也就是说仅指免费向用户提供信号的电视台,而不包括向用户收费的有线电视,更不包括互联网兴起后所出现的网络转播。[28]其三,《体育赛事转播法》豁免的是职业联盟的横向集中售卖转播权的行为,而对于在转播权出售中所可能出现的纵向限制协议,并不属于该法所涵盖的豁免范围,仍然受到《谢尔曼法》的调整。[29]其四,通过司法判例所形成的棒球反垄断豁免并不包括体育转播合同,也就是说,棒球转播合同的反垄断豁免仍然适用《体育赛事转播法》的相关规定,这事实上大大缩小了职业棒球在体育转播方面所享有的反垄断豁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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