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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航天业的发展与航天服务贸易法规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航天事业经过长期发展,航天活动日益频繁,美国逐渐致力于航天法律的编纂工作,并于2010年将航天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梳理编纂,如《美国法典》第51编涵盖了美国航天发展以来的多数联邦单行立法。因此,航天服务贸易相关的行政命令凸显出较高的时效性价值,从总统与其所代表的政府所公布的行政命令中更能预知美国航天事业未来几年的发展重点与战略目标。

美国航天业的发展与航天服务贸易法规

随着美国的商业航天进一步深化发展,航天飞机的高成本威胁着NASA的预算[13]NASA开始与私营主体签订航天计划合同,并催生了太空旅游的发展。《商业航天发射法》2004年修正案赋予私人和商务旅客进行亚轨道太空旅游的权利,并许可私营主体提供该服务。该法要求商业亚轨道飞行操纵者作出书面信息披露,以保护游客的知情权[14]但是游客被排除在赔偿资格范围外并且不受责任保险保护。

美国航天事业经过长期发展,航天活动日益频繁,美国逐渐致力于航天法律的编纂工作,并于2010年将航天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梳理编纂,如《美国法典》第51编涵盖了美国航天发展以来的多数联邦单行立法。因此,1958年《国家航空航天法》、《商业航天发射法》及其修正案、《陆地遥感政策法》等随之失效。在美国的航天法律规范中,最为重要的是2010年颁布的《美国法典》第51编“国家航天与商业航天方案”,其中第501章整章节围绕商业航天开展,“促进商业航天机会”与“航天运输服务的联邦采购”项规范了商主体可以从事以下航天活动:空间科学数据的提供、商业技术转让项目、商业航天运输服务;同时设立隶属于商务部的空间商业办公室,负责促进商业航天的发展,通过搜集、分析与传播空间市场信息以推动商业航天投资,以及协助商业航天提供者与美国政府交易,并帮助商业航天提供者与政府进行业务分流,避免其与政府在提供空间硬件设置和服务方面发生冲突。该法强调美国鼓励私人企业提供发射及配套服务,只在必要的情况下调整发射与服务,[15]并通过简化与加快商业发射许可证的发放和转让实现鼓励私营企业的目标。[16]在私营遥感空间系统的许可规定中,私营主体在运营系统时应保护美国国家安全与履行国际义务,并且任何一国政府都可以以合理条件适用由此系统获取的有关该政府管辖区域的未增强可用数据;私营主体必须向商务部部长提供系统全部的轨道和数据收集特性,而且持证者与外空或外国实体签订协议时应当通知部长。[17]而在太空旅游方面,并未进行详细规定。(www.xing528.com)

联邦立法与行政法规为航天服务贸易指明发展方向并提供法律保障,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也通过地方立法积极支持本区域内的航天产业发展。由于立法程序繁琐,而且法律需要经过多方面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折中才得以颁布与实施。因此,航天服务贸易相关的行政命令凸显出较高的时效性价值,从总统与其所代表的政府所公布的行政命令中更能预知美国航天事业未来几年的发展重点与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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