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欣向荣的航天产品贸易市场给中国航天产品贸易的有效管控提出了重重难题。中国目前既无实实在在的航天基本法,也无航天产品贸易的专门法,整体航空立法存在数量极少、层级不高的缺陷,与中国航天产品贸易的实际需求相差甚远,往往使我们处于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因此,中国构建航天产品贸易的法律制度,首先应当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第一,必须尽早出台中国航天基本法。现存可供参考用于规范中国航天产品贸易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完全替代不了航天基本法的作用,无法给中国航天产品贸易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统筹性的规范和指引。[10]制定中国航天基本法虽然迫在眉睫,但也应该遵循循序渐进的客观规律:首先,建议按照先制定原则性规定,再对原则性管理规范进行细化的立法模式,即先确立整体的法律制度框架,再根据实际需要一一具化和落实细节;其次,必须注意国内法对于国际条约的遵守与转化,绝不能违背相关国际条约义务,即新法不能随意违背事先已经确立和存在的规范,避免出现立法的矛盾和混乱;再次,中国的航天基本法并不需要完全摒弃现有的空间管理模式,可以以现有管理模式为母体,保留其中合理的部分,剔除其中不合时宜的部分,制定出符合国情且可行性高的法律;最后,我们制定的基本法,不仅仅是满足现行航天产品贸易市场的需求,还要有预见性地作出有前瞻性的规定,为此后极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指引,即要制定承上启下的基本法,来同时满足中国航天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潜在需求。[11]
第二,针对航天产品贸易的专门立法。我国已经出台的《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以及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出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办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法规为此前我国航天产品贸易的正常开展已经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然不能代行航天产品贸易专门立法的作用。[12]航天产品贸易日益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明日之星,我们必须在完成航天基本立法的工作后,尽快将制定航天产品贸易专门法提上日程,保证专门性规定对实践的针对性指引作用。(www.xing528.com)
总而言之,尽早出台航天基本法,随即制定航天产品贸易专门法,来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我国航天产品贸易的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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