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航天产品贸易法律制度的构建除却面临基本法和专门法缺失的困境,同样不容忽视的是现行管控机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可以总结为:过时的管控模式、模糊的管理机构、冗杂的操作程序和落后的保密管理。
1.管控模式过时。航天产品最大的特点是其中绝大多数都属于我们所说的“军民两用物品”——即不仅可用作军事目的,也可作为民用产品对待。因此一旦民用航天产品被恶意以军事目的应用,将对国际安全构成严峻威胁。过去“军民混线”管控模式实行的时代背景已不复存在,若还死守过时的“军民混线”管控模式,将无法实现对军民两用产品的差别化和针对性管理,因而也无法在实践中保证管控的有效和严格落实。[5]为了避免此前因混合管控而导致的效率低下和管理混乱的现象出现,同时考虑到航天产品贸易市场的逐步扩大,我们必须摒弃过去不合时宜的“军民混线”管控模式,探索开发新的管控模式,实现航天产品的有效管控。
2.管理机构模糊。由于我国没有成立航天产品贸易的专门管理机构,因此,只能依靠我国对外贸易的主管机关商务部来完成相关的基本管理工作,同时需要海关、发改委和质监局等部门协同实现对其的专门性管理和控制。但正如前文所述,航天产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将其置于现有相关机关和机构的笼统管理下,既达不到预期的管理效果,也影响了相关机关和机构执行本职工作的效率和效果。[6]对于具有军民两用性质的航天产品,理应特殊对待,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去统领和协助其他相关机关完成对这种特殊产品贸易的全面管理。(www.xing528.com)
3.操作程序冗杂。航天产品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我国需要进行的审批程序相当繁复,各类别产品的审批部门和审批程序大相径庭,尤其是航天产品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极其繁琐,拉低了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阻碍了我国航天产品贸易的正常、高效运转。将相关机关的精力折耗在重复、机械的审批工作上,分散了其对真正技术含量高、扩散风险大的航天产品贸易进行严格审批的精力,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背道而驰。[7]为了降低航天产品进出口贸易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创造良好的航天产品国内审批环境,我们必须下定决心,精简航天产品贸易过分冗杂的操作程序。
4.保密管理落后。航天产品贸易市场的开放化和自由化,直接威胁了涉及相关技术的保密管理工作。一方面,我们受航天产品贸易自由化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驱使,致力于航天产品贸易市场的深入交流;另一方面,航天产品贸易的开放化,日益加重了相关航天技术保密管理工作的负担。我们既不能落后于世界航天产品贸易发展的步伐,同时又想做好保密管理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一方面需要拒绝成为绝对保守主义者,将一切自由化的航天产品贸易拒之门外;另一方面也不能做一个完全自由主义者,对一切航天产品贸易市场的扩大敞开胸怀,任其自由发展。[8]固然我们无法阻挡航天产品贸易的开放化和自由化的脚步,但强化保密管理工作是必须始终被我们铭记于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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