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理学法律位阶的划分标准,我国现行法律的位阶关系基本如下:宪法最高,其他所有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不得与之抵触;基本法高于普通法;普通法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高于规章;上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又高于下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4]
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颁布航天基本法,除此以外,也尚未制定任何规制航天产品贸易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或规章,即我国在航天活动领域既无航天基本法的原则性指引,也无航天专门法的具体化规范,而只能参考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在具体实践中,可供我们参考的航天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数量可观,但其先天存在位阶低、零散、模糊以及滞后的缺点,完全满足不了中国蒸蒸日上的航天产品贸易市场的实际需求。制定航天基本法和航天产品贸易专门法的提议也绝非一时兴起,早在2012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就已经提交过制定航天基本法的议案,这表明航天立法已经获得了社会大众的高度认可和关注。而现存丰富的法律文件以及国外先进的立法实践也都为我们加快推进航天基本法和航天产品贸易专门法的建立提供了有力支持。(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针对航天产品贸易,既没有航天领域的基本法律可以参照遵循,也没有专门性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依据进行规范,而只能参考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管控。也就是说,相关主体在对我国航天产品贸易进行管制时,只能以多变且不稳定的政府政策为主要依据来进行管控,任意性极强。这折射出的是中国航天产品贸易的法律规制存在立法层级低、针对性弱和具体法律适用混乱等问题。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推动我国航天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更是中国航天产品贸易法律制度构建的必经之路。“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我们必须尽快制定航天基本法和航天产品贸易专门法,否则,长此以往,法律的缺失酿成的恶果就是我国航天产品贸易市场秩序的紊乱和航天产品贸易的畸形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