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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法律评论第16卷:实质个别财产界定财产损失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二,形式的个别财产说仅仅从形式上判断被骗者是否具有财产损失,只要被骗者由于欺诈行为交付了财产就具有财产损失,这完全不考虑被骗者是否具有实质的经济上的损害,违背国家鼓励市场交易的宗旨,一些还未被市场普遍认同的经济交易容易被认定为诈骗,在债权人欺骗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场合,债务人虽然受到欺骗,但是由于债务人并没有实质上的经济价值的减少,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是不公平的。

湘江法律评论第16卷:实质个别财产界定财产损失

诈骗罪(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不能过于注重客观上整体经济价值的实现,而应当将经济价值和交易目的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即行为人虽提供了同等价值的财物,但告诉买受人真相后买受人将不再支付价款的情形下,受骗者的交换目的基本未能实现,宜认定为诈骗罪;或者在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受害人错误地相信行为人交付的财产之用途,错误地认为行为人是真实的交易主体,这就存在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22]虽然客观上看不出有损失,但是买受人主观上的交易目的没有满足,仍可认定具有财产损失。笔者反对整体财产说和形式的个别财产说的原因在于:其一,整体财产说将受骗者的交换目的的考虑置于纯客观的价值衡量之后,对于具有重大交换目的的被骗者来讲,其交换目的的重要性程度并不比财产的损益重要性程度低,因此交换目的应当与客观价值衡量置于同等的地位。整体财产说过于注重客观价值而忽视了当事人在主观上对利益的损失判断,即使受骗者客观上没有经济损失,但是其交易目的没有达成就相当于其花费的财产浪费甚至流失。其二,形式的个别财产说仅仅从形式上判断被骗者是否具有财产损失,只要被骗者由于欺诈行为交付了财产就具有财产损失,这完全不考虑被骗者是否具有实质的经济上的损害,违背国家鼓励市场交易的宗旨,一些还未被市场普遍认同的经济交易容易被认定为诈骗,在债权人欺骗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场合,债务人虽然受到欺骗,但是由于债务人并没有实质上的经济价值的减少,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是不公平的。在骗卖的场合被害人虽然获得了与其支付价款相当的标的物,但是他如果知道真相就一定不会购买该商品,并且根据一般社会公众的认识,基于购房用于居住生活的目的,购买一个产权有争议的房屋达不到安定居住、不受干扰的预定目的,应当认定购买者有经济损失。因此,认定是否具有经济损失,应按照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将客观的经济价值和交易目的同等重视、综合衡量,这里的交易目的是否实现按照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来认定,客观的经济价值与交易目的两个标准缺一不可,任缺其一则应认定具有财产损失。(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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