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只能将违反这一目的的行为予以禁止,因此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对违反保护法益目的情形所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中的违法性不同于民法中的违法性,在财产犯罪理论中,刑法没有必要以民法为基础来确定其构成要件。以本案为例,即使在民法中认定买受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从而没有民法上的“财产损失”,也可认定行为人对买受人实施了合同诈骗罪。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财产法益是被作为经济的利用、交换、收益的手段而予以保护的,货币本身不值得保护,而其作为交易手段、达到目的的手段值得保护。此外,交付财产既获得了经济上的利益又实现了一定的社会目的,因此法益处分产生了不言而喻的重大社会意义。若受害人错误地认为达成了财产交换并实现其社会目的,则应当确认存在法益关系错误。[13]刑法中,只要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目的没有实现、交换财产失败,就意味着财产法益遭受侵害,根据诈骗罪中保护财产法益的立法目的,可以认定受骗者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
民法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信赖为基本的核心价值,除有更高的法律价值需要保护外,不应否定之。冒名处分他人财物的案件关系到交易安全保护和所有权保护二者之间的利益衡量,只能在二者中选出最值得保护的一个。在现代社会中,交易安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常稳定的重要保证,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特别重视建立具体制度来保护交易安全,例如善意取得制度[14]、表见代理制度[15]、法律行为的无因性原则等。以善意取得制度为例,其实质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善意信赖和交易的安全,以牺牲他人的所有权为代价。由此可见,在交易中存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时,除非有特殊原因或更值得保护的利益,否则应允许善意买受人运用善意取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6](www.xing528.com)
由于民法与刑法的价值目标的不同,本案得出如下结论: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冒名人应当对买受人承担房屋过户的义务。②在刑事法律关系中,买受人的财产交换失败、处分财产的目的没有实现,客观上该交易没有产生对等交易,即买受人财产法益受到侵害,冒名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对买受人承担购房款的退赔义务。这就导致在刑民交叉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实际损失承担者与刑事被害人不一致,而实践中对犯罪行为定性常常错误地以被害人为判断标准,将民法中实际损失的承担者与刑法中的被害人混为一谈进而根据被害人对犯罪行为定性,从而得出诈骗罪无法与善意取得共存的结论,这是极其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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