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被告人陈某与相关机构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确定可获得两套动迁房。2014年陈某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自己的一套房产以人民币7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朱某随即支付了62万元购房款。后来陈某以标的房产不存在、3年内不能上市交易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驳回。2017年被告人陈某隐瞒该房屋已出售的真相,再次以人民币24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出售给被害人金某,并签订《动迁安置房预售合同》,收取房款人民币20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重大事实、又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巨额购房款不予返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5]
其实,现实当中,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司法优先处理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许多因合同侵权或违约引发的民事案件常常被当作刑事犯罪来解决,这不仅抑制了当事人选择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自由,也限制了非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作用的发挥。由于现行法律对“一物多卖”行为的规定并不明确,多数司法机关在认可“一物多卖”合同效力的同时,对出卖人拒不返还财产的行为又以合同诈骗罪作刑事犯罪化处理。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并初步统计发现,各级法院将“一物多卖”且拒不返还财产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按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判决不在少数。但在笔者看来,司法机关普遍对“一物多卖”作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处理仅仅是对该罪的刑法规范文本进行价值判断,而未对生活频发的“一物多卖”现象进行事实上的价值判断,忽视了对该行为社会价值基础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评价。事实上,对现实生活中频繁发生的“一物多卖”行为的司法处理需要进行三个方面的谨慎思考:一是犯罪化处理的根据是什么;二是犯罪化处理的必要性是否存在;三是“一物多卖”且拒不返还财产是诈骗故意还是侵占故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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