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但在笔者看来,研究刑民交叉案件的目的不仅在于从实体法角度识别法律关系的种类和数量,还在于从程序法角度论证运用何种法律规范优先调整的问题。那种以实施民事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双重法律关系的案件不能认定为刑民交叉案件。例如,以设立公司法人专门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就不能称为刑民交叉案件。
尹晓闻[2]
目 次
一、一起“一房二卖”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思考
二、立约意思自由:“一物多卖”实现交换价值最大化的保障
三、刑事规范退缩:强化非刑法规范的制度自信(www.xing528.com)
四、“一物多卖”拒不返还财产:欠缺合同诈骗罪的故意要件
五、以侵占罪处理“一物多卖”拒不返还财产行为: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学界普遍认为刑民交叉案件就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之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3]但在笔者看来,研究刑民交叉案件的目的不仅在于从实体法角度识别法律关系的种类和数量,还在于从程序法角度论证运用何种法律规范优先调整的问题。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既不能仅仅从实体法进行考察,也不能仅仅从程序法进行考察,而是应当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4]既然刑民交叉案件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模糊性和混淆性的特点,那么对刑民交叉案件概念的归纳就不能只阐述所涉及法律关系的类型和交结状态,更要从本质上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最终选择某种法律关系作为优先解决的内容。如果只是说兼具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就是刑民交叉案件的话,那么几乎所有犯罪都应当界定为刑民交叉案件,因为绝大多数犯罪都是对民事权利的侵犯和对刑事法律关系的严重破坏。所以,刑民交叉案件应当是指那种交结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且难以确定运用何种法律规范优先调整的案件。那种以实施民事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双重法律关系的案件不能认定为刑民交叉案件。例如,以设立公司法人专门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就不能称为刑民交叉案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