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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未自认未刑事立案,湘江法律评论第16卷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卡哇伊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出借人未自认案件涉及“套路贷”且公安机关也未刑事立案[37]的案件,其处理结果比较复杂。此类案件涉嫌“套路贷”的可能性极大,应中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若借款人此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认定出借人不构成“套路贷”的,民事法官可直接据此驳回“套路贷”抗辩。

对于出借人未自认案件涉及“套路贷”且公安机关也未刑事立案[37]的案件,其处理结果比较复杂。这类案件可进一步分为四类:一是借款人收到借款转账当日即全额取出的案件,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收到乙转账而来的100万元后,当日又将100万元全额取出;二是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第三人退还或偿还款项的案件;三是借款人自认已收到全部借款的案件;四是其他案件。[38]

1.借款人收到借款转账当日即全额取出的案件。此类案件涉嫌“套路贷”的可能性极大,应中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前文已述,“套路贷”犯罪分子的常见犯罪手法就是与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并向被害人转账支付与协议金额相同的款项,再要求被害人将转账金额全部取出,并退还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制造已按照协议全额支付借款的假象。而真正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会在收到转账支付的借款后立即取现,尤其是在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大额取现既费力又费心。在电子支付极为发达的今天,微信、支付宝等常用电子支付方式普遍可用,借款人收到转账后倘需向他人付款,其完全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方式,而完全没有必要全额取现再支付。换言之,真正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收到转账借款后全额取现,不合常理。因此,遇到这类案件时,民事法官应保持警惕,在借款人辩称取现退还出借人或其关联人员的情况下,可以案件涉及“套路贷”为由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过,为避免误判,民事法官应同时告知出借人有权申请或续行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借款人假借“套路贷”抗辩逃避债务。

2.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第三人退还或偿还借款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民事法官可建议借款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也可依职权追加为诉讼第三人,以查明该第三人与出借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借款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第三人与出借人之间的银行往来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民事法官认为出借人与第三人有恶意串通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也可主动调查收集。[39]借款人二审时才提交证据证明其向第三人退还或偿还借款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审遗漏诉讼当事人为由,发回重审。经查实,出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应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借款人自认已收到全部借款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由于明显不符合“套路贷”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虚假给付事实等特征,因此,借款人提出“套路贷”抗辩极有可能是为了逃避债务,[40]不应支持。借款人收到全部借款的,即便出借人存在非法讨债行为,也不属于“套路贷”。借款人坚称案件涉及“套路贷”的,可建议其向公安机关报案。(https://www.xing528.com)

4.其他案件。对于其他案件,由于没有明显的“套路贷”迹象,借款人也未自认已收到全部借款,不易判断。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借款人不能就案件涉及“套路贷”提供较充分证据前,民事法官只能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套路贷”抗辩。但应告知借款人,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借款人此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认定出借人不构成“套路贷”的,民事法官可直接据此驳回“套路贷”抗辩。

需特别指出的是,出借人既未自认、公安机关也未刑事立案的案件,并非固定不变,这类案件完全可能因出借人自认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而适用前述出借人自认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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