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套路贷审查标准的选定:严苛与宽松的对比

套路贷审查标准的选定:严苛与宽松的对比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对于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套路贷”抗辩,法院、法官已进行了审查。有的“套路贷”甚至还办理了公证。法院动辄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套路贷”抗辩,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换言之,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如下:第一,法院认定“套路贷”抗辩成立。同样,结果③中的借款人可在民事法官驳回其“套路贷”抗辩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套路贷审查标准的选定:严苛与宽松的对比

实际上,对于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套路贷”抗辩,法院法官已进行了审查。关键问题是,应该如何把握审查标准。

一方面,如果审查标准过严,那就意味着,借款人须提交比较充分的证据,法院才能支持“套路贷”抗辩。但“套路贷”行为人作案手段隐蔽,高度伪装,许多受害人上当受骗而不知,或全程被牵着鼻子走,难以举证。“套路贷”行为人的惯用手法是,先与受害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由受害人出具借条,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受害人支付与借款合同或借条金额一致的款项,制造“套路贷”行为人向受害人全额支付借款的证据。有的“套路贷”甚至还办理了公证[28]“套路贷”行为人向受害人转账后,会当即要求受害人将转账金额全部取出,并现金退还部分款项给“套路贷”行为人。而“套路贷”受害人往往法律意识淡薄,[29]证据意识不强,举证能力有限。法院动辄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套路贷”抗辩,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若受害人通过刑事程序最终认定出借人的行为构成“套路贷”,则相应的民事判决必将改判,影响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另一方面,如果审查标准过宽,法院轻易采信“套路贷”抗辩,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虽然有助于打击“套路贷”,防止“套路贷”犯罪分子通过民事诉讼获得非法利益,但对实际上并不构成“套路贷”的出借人极为不利。虽然最终经公安或检察院或法院认定借款行为不构成“套路贷”,出借人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但其中所耗费的时间长,借款人也极有可能借此时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事实上,除非采用极端严苛的审查标准(即只有经过公安认定不构成“套路贷”,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作出无罪的生效判决,民事法官才否定“套路贷”抗辩),否则民事法官采信或否定“套路贷”抗辩,客观上都可能存在错误。换言之,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法院认定“套路贷”抗辩成立。当事人主张“套路贷”抗辩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30]民事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客观上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案件确属“套路贷”;二是案件确非“套路贷”。在案件确属“套路贷”的情形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败露,不仅导致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就连出借人此前非法占有的借款人财产也要返还或退赔。相对应地,借款人不仅无需再支付本金和利息,而且因“套路贷”遭受的损失也可挽回。[31]在此情形中,正义得以实现(即结果①)。而在案件确非“套路贷”的场合,借款人以“套路贷”抗辩骗取了民事法官的信任,案件被裁定驳回起诉,在本次诉讼中成功地逃避了债务,而出借人的本次维权行动因借款人的欺骗而被迫终止。换言之,正当权益未得到法律保护,而失信行为获利,其结果是非正义的(即结果②)。(www.xing528.com)

第二,法院认定“套路贷”抗辩不成立。在借款人提出“套路贷”抗辩而未获得支持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将继续审理;基于出借人提交的借款合同或借条以及银行流水,法院极有可能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客观上也有两种可能:一是案件确属“套路贷”;二是案件确非“套路贷”。在案件确属“套路贷”的情形中,出借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为非法利益披上合法外衣,不但导致此前出借人非法占有的财产未予返还或退赔,反而进一步获取了借款人的财产(本金和利息),成功地牟取非法利益。而借款人除此前给付“套路贷”行为人的财产外,还须继续给付财产,可谓“雪上加霜”,其结果是非正义的(即结果③)。而在案件确非“套路贷”的情形中,出借人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借款人意欲通过“套路贷”抗辩逃避债务未遂,正义得以彰显(即结果④)。

从上述表格可知,在法院支持或驳回“套路贷”抗辩的情形下,均可能出现非正义的结果:在结果②中,真实权利人即出借人本次维权不成,而债务人在本次诉讼中成功地逃避了债务;在结果③中,“套路贷”行为人通过欺骗法院获取了非法利益,受害人则进一步遭受财产损失。

不过,在假设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最终能够准确查明借款行为是否属于“套路贷”的基础上,则结果②中的出借人可等待刑事程序澄清事实后,重新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32]使非正义最终转向正义,正义虽会迟到但从不缺席。不过,此处的风险在于,借款人可能假借“套路贷”抗辩以及相应的刑事程序之机,肆意挥霍或转移财产,致使出借人最终获得了正义的判决也可能无法执行到位。

同样,结果③中的借款人可在民事法官驳回其“套路贷”抗辩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假定公安机关等刑事司法机关最终查明,出借人的行为属于“套路贷”,则:若民事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借款人可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请求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若法院已就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借款人可申请再审,并停止执行原生效民事判决。不论属于何种情形,非正义最终将转化为正义。不过,此处的风险在于,若出借人获取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并执行到位后,借款人才收到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则出借人可能肆意挥霍或转移财产,导致借款人的财产损失难以被返还或赔偿到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