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套路贷案件:真假难辨的辩护论点

套路贷案件:真假难辨的辩护论点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甲抗辩称乙构成“套路贷”,且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上诉称,乙预先扣除了利息,故该案属于“套路贷”。以上7案表明,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违背客观事实,滥用“套路贷”抗辩。不过,在上述36案中,有1案可能涉嫌“套路贷”。二审法院认为,甲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与案外收款人丙存在恶意串通,亦不足以证明甲实际支付了高额利息;甲与案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可另行解决;对甲主张的“套路贷”抗辩不予支持。

套路贷案件:真假难辨的辩护论点

据统计,2016年1月—2018年12月全国各级法院民事一审判决书中包含“套路贷”“套路借贷”“套路借款”“虚高借款”“虚高借条”或“虚高借贷”等相关关键词的案件共1803件,其中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的1082件,合同纠纷106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1件,合计1289件,占71.49%。在上述1803案中,原告诉讼请求涉及“借款”的有1367件,其中应诉的被告以“套路贷”作为答辩事由的有1124件,占82.22%;而判决结果涉及“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有1202件,占87.93%。[11]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虽然被告抗辩称原告的出借行为涉嫌“套路贷”,但绝大多数抗辩意见未被法院采纳。据笔者在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检索判决书中含有“套路贷”关键词的民事案件,在随机获取的36份民事判决书中,借款人[12]主张出借人涉嫌“套路贷”的成功率为零,其中33份判决书中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套路贷”抗辩,另有3份判决书补强了驳回“套路贷”抗辩的理由:公安机关经核查相关线索后,认为出借人涉嫌“套路贷”的证据不足。[13]上述36份判决书中,有7案的“套路贷”抗辩明显不能成立:

案例1:借款人甲二审提出“套路贷”抗辩,但其一审时对借款本金数额无异议,且自认已收到该笔借款,并支付了部分利息。[14]

案例2:甲向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乙借款13.0933万元,支付了购房首付款。房地产公司向甲开具购房发票并将房屋登记在甲名下。因甲只偿还1万元,乙起诉要求甲偿还本金12.0933万元及利息。甲抗辩称乙构成“套路贷”。[15]

案例3:甲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向乙借款9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1.11%,甲认为借款利息太高,属于“套路贷”。担保人丙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16]

案例4:甲向乙借款80万元,丙、丁提供担保。一审判决甲偿还本金80万元及利息,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丙、丁不服上诉,以乙支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3万元利息、乙是机关公务员没有出借能力为由,推定本案是“套路贷”,请求驳回乙的起诉。[17]

案例5:甲向乙借款30万元,未还。乙起诉甲要求还本付息。甲抗辩称乙构成“套路贷”,且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二审法院调取了甲在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其中陈述:甲向乙借款30万元后,偿还了甲的个人借款。[18]

案例6:甲等6人向乙借款95万元,未还。乙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甲等6人抗辩称:借款约定的月利率为3%,且乙支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1个月的利息,故本案构成“套路贷”。[19](www.xing528.com)

案例7:甲向乙借款2万元,乙向甲银行转账1.79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5%。甲归还了利息,但未偿还本金。乙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一审中,双方均认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了3个月的利息合计0.21万元。一审判决甲偿还借款本金1.79万元及利息。甲上诉称,乙预先扣除了利息,故该案属于“套路贷”。[20]

实际上,借款人确实全额收到借款的案件(案例1、案例2、案例5),明显不符合“套路贷”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虚假给付资金的特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律保护上限(案例3、案例6),并不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只是会使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借款人已支付的年利率超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可主张返还。[21]而预先扣除利息(案例4、案例6、案例7)属于民间借贷通常做法,该行为虽不被法律认可,[22]但亦不属于“套路贷”中的虚增借贷金额。以上7案表明,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违背客观事实,滥用“套路贷”抗辩。

不过,在上述36案中,有1案可能涉嫌“套路贷”。

案例8:据借款人甲陈述,其多次向乙及其公司员工借款共计37.5万元。甲收款后立即支付乙或其公司员工“下户费”“砍头息”(其中1次除外),甲共向乙或其公司员工偿还30.747万元。甲向法院提交了甲乙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甲通过微信问乙“我现在转你么”,乙回答称“你转这个人卡里,转完后告诉我”)、多笔汇款记录、案外收款人银行卡信息截图以及甲的丈夫与案外人(非收款人)的通话录音,以证明:乙连同其他人恶意串通,收取高额利息,侵害甲的财产。乙申请案外收款人丙出庭作证称:丙与甲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丙从未替乙向甲收取利息。二审法院认为,甲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与案外收款人丙存在恶意串通,亦不足以证明甲实际支付了高额利息;甲与案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可另行解决;对甲主张的“套路贷”抗辩不予支持。[23]

在笔者看来,案例8存在“套路贷”嫌疑。从甲的陈述看,其至少有2笔转账给案外人,而且都是在每笔借款到账后当天就转出去。虽不能排除是甲与案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但也不能排除是乙借款给甲后通过他人收取的“下户费”“砍头息”。在构成“套路贷”的案件中,有的出借人会特别要求借款人将还款付到其他人账上,目的是不想让借款人向出借人的还款在银行流水上有所体现。[24]“出借人针对借款人的还款,或要求转账至第三人名下,或要求现金还款但不出具《收条》,嗣后再向借款人全额主张还款。”[25]“常见套路是由出借人A出面与受害人谈妥条件,再由放款人B完成转账及合同签署工作,后续由A接受还款,最终由B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6]

从上述随机调查情况看,当事人提出的“套路贷”抗辩,有可能是假(如案例1—案例7),也有可能是真(如案例8)。[27]因此,对“套路贷”抗辩有必要加以审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