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1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除特定情形外,[8]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当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9]时,出借人有权向法院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而“套路贷”是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套路贷”意见》的规定,“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①“套路贷”行为人以虚假理由诱使或逼迫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②“套路贷”行为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随后收回其中全部或部分资金,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款项;③“套路贷”行为人通过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④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套路贷”行为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方式不断垒高“债务”;⑤软硬兼施“索债”,“套路贷”行为人可能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特定关系人索取 “债务”。 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威胁手段实施的“套路贷”,一般定诈骗罪,而采用其他手段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行为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返还,行为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有剩余的,予以没收。
因此,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法律性质差异极为明显:前者合法有效(特定情形除外),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后者是犯罪行为,出借人不仅要被定罪量刑,而且其支付给借款人的本金也被没收,更无权收取利息。换言之,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系非白即黑的关系,只要被认定为“套路贷”,则借贷合同违法无效,[10]不存在“套路贷”行为人被定罪量刑后还有权利依据借贷合同收回本金和利息的问题。(www.xing528.com)
或许有人会说,“套路贷”根本就不是民间借贷,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放在一起,没有比较的余地和价值。确实,如果站在知晓一切事物本质的神的角度来看,“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毫无关联,也无比较的必要。问题是,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都有限,而认识对象纷繁复杂、变幻莫测,尤其是高度伪装成民间借贷的“套路贷”,更是难以被识破。就笔者之前所述案件,在目前的证据来看,乙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但客观上可能是“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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