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间借贷案中套路贷的审查与应对

民间借贷案中套路贷的审查与应对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种情形,以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混淆最为典型。虽然《“套路贷”意见》同时指明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差异,[6]但实践中,有的“套路贷”同真正的民间借贷几乎一模一样,除非“套路贷”行为人承认,否则难以察觉。

民间借贷案中套路贷的审查与应对

周成锋[1]

目 次

一、合法与非法: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关系

二、真实与虚假:“套路贷”抗辩真假难辨

三、严苛与宽松:“套路贷”审查标准的选定

四、类型化处理:以“套路贷”可能性大小为标准

(一)出借人自认的案件

(二)因涉及“套路贷”而被刑事立案的案件(www.xing528.com)

(三)出借人未自认且公安机关也未刑事立案的案件

五、其他需补充的问题

(一)告知出借人申请或续行财产保全的权利

(二)告知借款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权利

(三)刑事程序终结的,民事程序应立即恢复

六、结语

近年来,法学界关注的刑民交叉或民刑交叉问题,大多聚焦于刑民交叉案件分类、[2]刑事与民事的程序选择、[3]刑事处理对民事处理的影响[4]及其他问题。[5]应当说,法学界对于上述问题的研究已比较充分。不过,这些研究都建立在刑民区分明显的基础上,如合同一方已构成诈骗等犯罪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民事权益该如何维护。问题是,当刑民区分不明显的行为,以民事案件形式呈现在民事法官面前时,民事法官该如何处理?此种情形,以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混淆最为典型。根据2019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的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虽然《“套路贷”意见》同时指明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差异,[6]但实践中,有的“套路贷”同真正的民间借贷几乎一模一样,除非“套路贷”行为人承认,否则难以察觉。以笔者看到的一则案例为例:2015年12月4日,甲向乙借款40万元(有借条和银行流水),同年12月7日又借款14万元(有借条和银行流水),12月7日当天归还了14.7万元,现乙起诉甲要求归还借款本金39.3万元及利息。甲称,2015年12月4日的借款实际只有20万元,其收到乙40万元转账后(甲本来只想借20万元,但乙称按照行规借20万元必须写一张借40万元的借条),取出40万元并将其中20万元退还对方,并于2015年12月24日现金归还26万元。但上述抗辩没有证据证明,且乙不予认可,最终一审判决甲归还乙借款39.3万元。甲不服,提起上诉。[7]就此案而言,乙的起诉有甲出具的借条和相应金额的银行流水,在甲没有充分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乙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极大。本案或许就是我们所称的“套路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