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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法律评论第16卷: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问题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或者出现民事裁判权与刑事裁判权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该条所称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行为对国家法益、公共法益以及公民个人法益的侵犯性。国家应当追求公益与私益的协调统一,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湘江法律评论第16卷: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问题

“先刑后民”除了在诉讼程序以及既判力方面存在相互矛盾的判决和其他冲突外,也会导致权力和权利间的进一步的冲突。[15]首先,从诉讼行为上看,案件管辖的冲突是程序冲突的起点,应该由当事人选择进行民事诉讼还是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公诉;随着诉讼进程的深入,诉讼行为的不断运行,这种冲突会转变为:在同一案件程序上民事优先还是刑事优先?即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或者出现民事裁判权与刑事裁判权的冲突。[16]其次,司法实践一味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思想,可能会出现公权力干预私生活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于地方保护目的,利用刑事司法权力介入经济纠纷,从而干预民事案件,最终实现“以刑止民”目的的案件屡见不鲜。[17]最后,社会过于强调“公益大于私益”,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该条所称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行为对国家法益、公共法益以及公民个人法益的侵犯性。[18]刑法虽然也打击侵害个人法益的行为,但主要是强调对于公共秩序的维护,而民法则更加注重对于私人利益的保障,致使司法者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一律将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忽略了对于私益的保护。如果我们不去考虑刑法处罚的正当性,不去探寻刑法之外的处理手段,就像站在“法的门外”的乡下人习惯了等待和恳求,甚至不去考虑其他出路。如果我们只懂得做固有秩序的守护者,就永远无法推动社会的进步,只会使得“权力关系充分内化,权威达到极致,无权者的卑贱意识达到极致”。[19]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不能钻进刑法的死胡同,不能让私人利益一味让位于公共利益,否则会造成刑罚范围不当扩大,与刑法的谦抑性相违背。国家应当追求公益与私益的协调统一,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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