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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无留置权 的论点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租赁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租人享有留置权,从而出租人主张留置权没有合同依据。法院根据以上理由,判决不支持出租人享有留置权的结果是正确的。综上,实务中大部分的案例不支持出租人享有留置权,这与有关文章认为审判实务界业已达成了一种默契,应尽量减少乃至避免商事留置权的司法适用相契合。

房屋出租人无留置权 的论点

在法信平台中以“房屋租赁合同”“留置权”为关键词在全文中进行检索,可以检索到6个案例,均未支持出租人享有留置权。以下列举其中3个案例进行分析:

“A制衣公司诉B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9]案例要旨为:留置权具有法定性,即留置权系具备一定要件时,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属法定担保物权范畴。法律并未规定当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对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留置,故该留置行为应定性为侵权行为。

“欧某诉深圳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10]案例要旨为:出租人留置的是承租人的商品,属动产,承租人拖欠租金,债权已届清偿期,但出租人留置承租人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首先,出租人对租赁房屋内承租人的财物不属于合法占有;其次,租赁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留置的约定;最后,出租人占有动产与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行为并无牵连关系等。

“GC公司与HT公司商事留置纠纷案”。[11]案例要旨为:涉案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而不是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故不符合留置权成立中要求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定,本案也不属于有关商事留置权的规定,因为企业之间的房屋租赁行为并不属于商事留置中规定的商事行为,而只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www.xing528.com)

上述三个案例囊括了法院不支持出租人享有留置权的理由,本文不再繁列其他的案例进行说明。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不支持出租人享有留置权,是以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作为标准进行判断,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动产享有留置权,即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②租赁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租人享有留置权,从而出租人主张留置权没有合同依据。③出租人对承租人动产的占有不属于合法占有,对留置行为合法性进行判断。④出租人留置承租人动产与承租人拖欠租金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便租赁双方是企业,因房屋租赁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商事行为或经营行为,从而不成立商事留置权等。

法院根据以上理由,判决不支持出租人享有留置权的结果是正确的。但在研判及逻辑上不够准确,没有正确认识留置权与留置行为的联系与区别,没有认清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约定之间的关系,对出租人的留置行为性质把握不准。

综上,实务中大部分的案例不支持出租人享有留置权,这与有关文章认为审判实务界业已达成了一种默契,应尽量减少乃至避免商事留置权的司法适用相契合。[12]但是在法院系统有关调研文章中,存在支持留置权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趋势,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可以产生留置权。[13]故实务中的这两种势态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应引起关注及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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