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慈怀慧舍养生文化馆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稻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稻子公司)与深圳音乐厅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音乐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5]中,法院认定,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的约定,如天稻子公司在音乐厅公司解约后未如期清场撤离,则音乐厅公司可进入租赁场地清理留存物品,并可以清理租赁物业留存物品之所得抵偿天稻子公司所欠付的租金等费用。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第231条的规定,在天稻子公司与音乐厅公司均为企业法人,且音乐厅公司清理留存物品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况下,音乐厅公司对前述物品享有法定的留置权,在音乐厅公司关于本案的租赁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之前,本院对天稻子公司关于将场地内物品恢复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等等。
“青田县防腐设备厂与青田良正精锻汽配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6]中,法院认定,承租人未按约及时支付给出租人其承租厂房的租金及相应税款,现承租人已离开其承租的厂房,但动产抵押登记表中的变压器及配电设备一套仍留在租赁厂房内,由出租人合法占有,且双方均为企业,故出租人对上述设备一套享有留置权;判决青田县防腐设备厂对变压器及配电设备一套享有留置权,等等。
“无锡市锦盛投资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万照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祥冠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7]中,法院查明,承租人确认不能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存放在承租土地上的物品行使留置权,等等;认定出租人出租厂房后,与承租人之间成立租赁关系,且通过租赁关系合法占有了堆放在厂房内的钢材,故对其就厂房内钢材享有留置权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无锡市锦盛投资有限公司对堆放在租赁建筑物内的钢材享有留置权,有权就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等等。(www.xing528.com)
以上三份裁判文书是检索到的支持出租人享有留置权的案例。房屋从用途上可以分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四类,上述案件发生在租赁物为厂房、商业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之中。承租人租赁厂房、商铺,放置在其中的财物或动产的经济价值及使用价值一般较高,可移动性不足,易于被出租人扣留、留置,成为留置的标的物。三案的租赁双方均为企业,法院适用《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认定出租人享有商事留置权。债权人取得商事留置权仅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且债务到期)并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与留置的动产无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更无须属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实务中,商事留置权的成立只需要衡量债权的合法性与占有动产的合法性即可判断。[8]故在适用上,商事留置权比民事留置权容易判断。三案中有两件案件是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或合同外达成了出租人有权留置承租人动产或享有留置权的一致意思表示,有无租赁双方的约定,是法院是否支持出租人享有留置权的重要依据。第二件案件中出租人留置的动产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法院支持了留置权,体现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的优先性。此外,应当注意到的是,上述三案中有两案的承租人即被告均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缺席审理。在承租人失联的情况下,放置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无人处理,价值将受贬损,法院在被告缺席时判决出租人享有留置权,在效果上更为经济、合理,但是在结论和思路上,上述三件案件存在一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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