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归责原则。因为食品电商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相关信息,才就消费者的损害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故此时的归责原则也为过错责任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与《食安法》第131条第1款所规定的“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存在交叉,但并不等同。因为没有办理实名登记同时就很有可能不能提供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但也不排除虽未办理实名登记却能提供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能性;反之,办理了实名登记也可能不能提供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因为从实际操作来看,网络实名登记往往只要求自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件正反面和本人手持身份证件的照片,身份证上没有联系方式,上面的地址也可能不是经营者的实际居住地址,经营者自行填写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并未被核实。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要求的过错不同于连带责任情形下的过错。因为对食品电商平台而言,连带责任较之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因只能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责任更重,故只要没有办理实名登记,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只有在办理了实名登记但不能提供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才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范围。前文论述了食品电商平台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不应包括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则不同,即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包括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首先,从文义分析,《食安法》第131条第2款第一句中的“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就应包括经营者侵权和违约两种,第二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电商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电商平台赔偿”紧随其后,可以表明食品电商平台的责任范围即法条第一句中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因此不应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排除在外。其次,虽然食品电商平台不是食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本不应成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但正是因为其不能提供经营者的有关信息,才导致消费者不能向经营者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即因为食品电商平台不能提供相关信息,才导致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无法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因此食品电商平台的行为就对损害后果产生了间接的原因力。[25]换言之,食品电商平台的过错与消费者损害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加之在经营者无处可寻的情况下,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食品电商平台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很有必要的。(www.xing528.com)
3.追偿。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理,食品电商平台赔偿后,理当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至于追偿的范围,既包括已经对外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还包括对外承担责任时遭受的损失。[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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