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实质上是一个权利救济的渠道,其目的是维护死刑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保护面临死刑人各项权利,确保死刑适用的正确性。对于国家侵权型的无效辩护,毫无疑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为是程序性违法,那么被告人以此为上诉理由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上级法院审查后认定无效辩护成立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对于律师的失职行为是否属于程序性违法,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程序性违法的主体包括律师,所以对此仍有异议。对此笔者持肯定态度,因为辩护律师的瑕疵行为导致辩护权无法得到有效实现,这实质上本就是侵犯了甚至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在死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不称职行为将导致控辩双方不平等,无法有效制约控方公权力的行使,从而产生对被告人不利的法律后果。除了前述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后果外,无效辩护的行为无疑是丧失职业道德的,因此实施无效辩护的“无德”律师将会受到行业纪律和相关法律的惩罚。
【注释】
[1]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南省教育厅项目“论我国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实现”(09C979)的阶段性成果。
[2]作者简介:王奎(1977—),男,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治湖南建设与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全面依法治国与司法反腐研究所成员。
[3]李玉萍:《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页。
[4]参见李贵方、张燕生等:《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60页。
[5][美]艾伦·德肖薇茨:《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
[6]贺红强:“美国死刑案件中的律师帮助权和有效辩护的互动”,载《社会科学家》2013年第2期。
[7]转引自冯健鹏:“有权利必有救济”,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2月6日,B4版。
[8][印]约书亚·卡斯特里诺、雷·墨菲:“法律援助问题:体制比较”,刘家安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4期。
[9]Evitts v.Lucey,469 U.S.387(1985).转引自吴常青、王彪:“论我国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构建”,载《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
[10]Kimmelaman v.Mornson,477 U.S.365,377(1986).
[11]林劲松:“对抗制国家的无效辩护制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4期。(www.xing528.com)
[12]The State v.T Makwanyane and M Mchunu.载 南 非 宪 法 法 院 网,http://www.constitutional⁃court.org.za/uhtbin/hyperion-image/J-CCT3-94.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2月28日。
[13][法]勒内·弗洛里奥:《错案》,赵淑美、张洪竹译,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1~2页。
[14]孙长永:“中国死刑案件的司法程序——基于国际准则的分析”,载孙长永主编:《刑事诉讼证据与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64页。
[15]参见沈德咏:“论疑罪从无”,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16]参见王占启:《死刑适用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67~173页。
[17]参见陈瑞华:“有效辩护问题的再思考”,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
[18]参见熊秋红:“有效辩护、无效辩护的国际标准和本土化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6期。
[19]参见“明某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载http://www.sohu.com/a/251058298_642038,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0月15日。
[20]参见[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等:《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一卷),吴宏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27页。
[21]参见吴纪奎:“对抗式刑事诉讼改革与有效辩护”,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5期。
[22]参见左卫民:“有效辩护还是有效果辩护?”,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
[23]参见吴常青、王彪:“论我国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构建”,载《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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