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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法律评论第16卷:司法案例提供实践依据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东北妞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学者研究认为,2012年4月5日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某强奸、抢劫案以及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案是迄今为止发现的首个因律师无效辩护而导致上级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事后核实查明,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没有按照规定会见被告人,而在李某案件的辩护中,出席庭审的陈姓律师庭后提交的辩护意见不是其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而是由未出庭的周律师早先写好的书面辩护意见。

随着程序公正理念、有权利必有救济观念等司法理念的研究与传播,在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充分有效辩护权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必要的救济程序已被广泛认同,并因此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件中得到了具体的运用。我国学者研究认为,2012年4月5日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某强奸、抢劫案以及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案是迄今为止发现的首个因律师无效辩护而导致上级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本案中,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均认为“本案在原审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到公正审判”,故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一审法院事后核实查明,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没有按照规定会见被告人,而在李某案件的辩护中,出席庭审的陈姓律师庭后提交的辩护意见不是其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而是由未出庭的周律师早先写好的书面辩护意见。一方面,致使该两起可能判处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工作流于形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另一方面,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未在开庭前征得被告人同意认可其担任指定辩护人,致使律师此后进行的一切辩护工作及其参与的审判工作,均归于无效,严重地浪费了司法资源。[17]从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的理由来看,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其原因为面临死刑人没有获得充分有效辩护,但从事后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因无疑主要是辩护律师的无效辩护。所以有学者指出,这意味着无效辩护开始成为我国法院撤销下级法院裁判的理由。[18]除此之外,2017年11月16日,江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律师迟某某在没有会见被告人明某某及阅卷的情况下,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为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合议庭未准许迟某某参加明某某案的辩护。[19]这些案例的出现,在笔者看来,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无效辩护制度被我国司法界所接受,这为我国死刑案件设置无效辩护制度提供了司法实践依据。(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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