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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法律评论16卷:程序公正理念的理论支持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程序公正理念越来越受到我国重视,学者们认为,程序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死刑案件辩护制度,实质上是以程序公正理念为指导的。而程序公正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控辩平等武装,这正是死刑无效辩护制度的生存基础。从这些方面我们可以看出,重视程序公正、保障面临死刑人获得充分有效辩护权是近些年我国程序法上的发展趋势,这一发展趋势为我国建立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

湘江法律评论16卷:程序公正理念的理论支持

进入21世纪以来,程序公正理念越来越受到我国重视,学者们认为,程序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15]追求程序公正是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共同的价值取向,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仅是按照既定的程序去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而且也包含着一种程序价值目标的选择和实现。死刑案件辩护制度,实质上是以程序公正理念为指导的。如前文所述,无效辩护制度的意义正是通过维护控辩审三方平衡,尤其是针对控辩平等对抗结构的诉讼构造的稳定性,来维护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而程序公正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控辩平等武装,这正是死刑无效辩护制度的生存基础。[16]近些年,在程序法方面,我国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严格了刑事诉讼程序、明确了各主体行为的程序性要求,从而较好地限制了诉讼程序中各参与主体行为的恣意性,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障。除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外,我国还进一步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为死刑案件获得充分有效辩护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特别是《律师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与职责,其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要求死刑案件辩护人应当积极负责任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没有积极履行职责,甚至“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那么律师协会可以针对其违反义务行为制定相应的惩戒规则与措施。

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上的要求,我国还出台了很多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是一些针对死刑案件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我国死刑案件中面临死刑人获得有效辩护权提供了指导和具体要求,确保面临死刑人能获得充分有效的辩护。2007年3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16年8月,“两高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7年10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这些规定不仅强调刑事案件应当有律师进行辩护,更强调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从这些方面我们可以看出,重视程序公正、保障面临死刑人获得充分有效辩护权是近些年我国程序法上的发展趋势,这一发展趋势为我国建立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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