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奎[2]
目 次
一、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简述
二、我国死刑案件设立无效辩护制度的必要性
(一)符合“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律理念
(二)满足面临死刑人各项权利保障的需要
(三)提高死刑辩护律师的职业能力与职业责任心
(四)制约死刑案件的任意性,减少死刑错案的发生
三、我国死刑案件建立无效辩护制度的可行性
(一)“少杀、慎杀,严禁错杀”的死刑政策提供了政策依据(www.xing528.com)
(二)程序公正理念提供了理论支持
(三)司法案例提供了实践依据
四、我国设置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一)规定辩护人“积极有效辩护”责任
(二)确定无效辩护的具体表现方式及判断标准
(三)设置死刑案件无效辩护的审查机制
(四)明确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审查的法律后果
“律师的辩护行为中出现严重瑕疵而导致影响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一旦律师的行为被上级法院宣布为无效行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就将被撤销并发回重审,以此保障被追诉人宪法意义上的辩护权。”[3]无效辩护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面临死刑者充分有效辩护权而建立起来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这一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有效的辩护权、实现诉讼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然而对于这一制度,我国立法尚处在空白状态,理论上对其进行研究也只是近几年的事,在笔者看来,在我国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下,特别是在中国律师做的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大部分都是用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获得的其他证据来证实当事人是无罪的,而不是简单地提出合理怀疑就让法官按照疑罪从无这种精神判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4],了解与借鉴这一制度,对于保障面临死刑人充分有效的辩护权、减少死刑适用、防止死刑错案的发生无疑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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