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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罪化对刑事和谐的重要价值——湘江法律评论(第16卷)成果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对于犯罪化而言,对非犯罪化本身的研究都是十分鲜见的。非犯罪化的结果可以分为行为合法化、行为行政违法化、行为民事违法化和国家态度中立四种类型。行为的民事违法化是指将原本属于刑事违法的行为直接从公法领域调整到私法领域,救济与惩罚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总之,立法者不积极地对刑法典中的部分行为进行非犯罪化,对刑法的健全发展而言也是一大威胁。

非犯罪化对刑事和谐的重要价值——湘江法律评论(第16卷)成果

相对于犯罪化而言,对非犯罪化本身的研究都是十分鲜见的。立法上的非犯罪化没有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内涵丰富,其仅指立法者通过立法活动将一定的行为排除到“罪刑表”之外,不再受到刑法评价的过程。非犯罪化的结果可以分为行为合法化、行为行政违法化、行为民事违法化和国家态度中立四种类型。[24]行为的合法化是指立法者不仅使行为不再受到刑法的评价,而且还使行为受到法律上的承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行为的行政违法化是指,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不足以用刑法进行规制或者刑法前置法能够对该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时候,立法者将该行为从罪刑规范中去除但是仍将该行为保留在公法领域内作一般违法处理。行为的民事违法化是指将原本属于刑事违法的行为直接从公法领域调整到私法领域,救济与惩罚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态度中立是指立法者在将行为从刑法中剔除的同时也暂缓用其他法律调整该行为,对该行为既不做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也不肯定该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

有学者认为,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具有两个方面的价值:一是作为犯罪化的“反方向张力”可以促使国家的刑罚权对国民生活的干预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二是能够保障刑法的健全发展。[25]笔者认为前者可以从刑法的谦抑性和法益保护主义中推导出来,但后者还必须联系刑法立法的有效性进行论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刑法作为国民重要的行为规范之一,其被遵守的前提是要获得国民的广泛认同。如果某刑法规范所体现出来的价值观已经是不合时宜的,那么其正当性和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就会受到国民质疑,当刑法成了人们“批评的对象”时,刑法的权威就会下降,刑法对不法行为进行规制的有效性就会下降。另一方面,“刑事立法必须能使其所创设的刑事法律规范给社会带来实际效果,而不能将其作为一种摆设”。[26]真正的“刑法肥大症”不是因为刑法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增加,而是因为立法者增设了或者没有及时去除那些没有实际效果的刑法规范。总之,立法者不积极地对刑法典中的部分行为进行非犯罪化,对刑法的健全发展而言也是一大威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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