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儒 曹培浩[2]
目 次
一、影响犯罪圈大小的两个变量: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二、犯罪化:未来刑法修正中的主旋律
(一)坚持犯罪化的根据与理由
(二)犯罪化的立法技术(www.xing528.com)
三、非犯罪化:未来刑法修正的重要一极
(一)非犯罪化之于刑事和谐的重要价值
(二)行为法非犯罪化的主要目标
四、结语
当立法者以“犯罪”之名禁止某项行为时,国民即失去了为该行为的自由。“犯罪”越多,则国民的自由空间越小,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对立也就愈显紧张。因此,从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的角度而言,犯罪圈自然是越小越好。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似乎已经迎来了立法的时代。美国刑法学家道格拉斯·胡萨克在评论美国联邦和州刑事司法制度近况时,就将“刑法规模和范围的爆炸性扩张”作为其显著特征之一。[3]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日本立法机关也打破“沉默”,频繁地修改刑法典与相关法律,立法上呈现出明显的犯罪化倾向。[4]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行以来,我国在二十余年内完成了对刑法的十次修正工作,频率之高,入刑范围扩大之宽亦引发了学界对刑法立法问题的广泛关注。但遗憾的是,我国关于犯罪圈的大小以及刑法是否过罪化的研究大多是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相互对立的立场上展开的,这忽视了立法上正常的犯罪化活动与必要的非犯罪化活动之间的相互作用之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犯罪圈的价值。要在法律层面上构建一个既能充分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以维护社会秩序,又能切实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以维护国民自由,国家与国民各得其所的犯罪圈,就不得不以具体的时代和社会为背景为转移,综合考虑我国立法上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活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