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理想的社会与理想的人的分析出发,罗素论述了教育的目的和作用。他认为,教育的目的和作用就在于引导和改造人的本性,培养理想的人及其理想的品格,以达到改造社会以及创建理想社会和美好生活的目标。只要顺应自然法则,使儿童的本能或冲动得到良好的引导和充分的发展,就能培养出理想的人,并建立一个理想的社会,使每一个人都能过上美好的生活。
罗素强调指出,理想的人也就是具有理想品格的人。他说:“我将提出在我看来共同组成一种理想品格之基础的四种特性:活力、勇气、敏感和智慧。”在他看来,活力就是正常的健康人所具有的精力,是形成理想品格的首要基础。它存在于每个身体健康的人的身上,随着人的年龄增长而逐步衰退直至消失。勇气就是人在内心深处真正彻底克服恐惧的品性。它是积极的和出乎天性的,而不是消极的和被迫的。敏感就是对单纯的勇气的矫正。就好的方面而言,它是指由许多事物并由正常的事物而引起的愉快的或是相反的感情。智慧就是实际的知识和接受知识的能力。在一个人的教育中,训练智慧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智慧生活的本能基础是好奇心。
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罗素强调指出,应该对儿童的身体、情感和智力予以恰当的处理,也就是说,应该对儿童实施自由教育。在儿童教育中,必须遵循更多地发展个人自由的原则,采取给予儿童有更多自由的方法,使儿童自由自在地、无拘无束地成长。这也是皮肯希尔学校所遵循的教学基本原则。
罗素认为,自由教育对于儿童情感和理智的发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儿童情感的发展需要很大程度的自由。缺乏自由的儿童常常会同成人发生冲突,并对周围的一切怀有敌意和仇恨,最后导致一系列恶果。另一方面,儿童理智的发展需要创造性和理智兴趣。缺乏自由的儿童就会使他们天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及兴趣毁灭。正如“被强迫进食的儿童将会对食物产生厌恶感,同样,被强迫学习的儿童也会厌恶知识”。(www.xing528.com)
罗素提倡的教育上的自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和不学以及学什么的自由,二是见解和行动的自由。罗素认为,所有的儿童(除低能儿童外)都有必要学会读写,因此,学和不学的自由只能部分地给予儿童。然而,儿童应有更多的学什么的自由。他又认为,见解的自由既关系到教师也关系到学生。在各种教育上的自由中,它是最重要的,也是唯一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当然,行动的自由也是重要的。只要儿童的行动是有益的或至少是无害的,儿童就应该有行动的自由,但他决不能干涉别人的自由。
但是罗素不主张毫无纪律的绝对自由。他提倡的自由教育并不是意味着儿童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他看来,自由必须有具体的范围:凡是对别人或者本人有损害的自由都要受到限制。因此,实施自由教育的关键,在于自由和纪律之间的一种巧妙的结合。罗素说:“虽然教育中也要尊重自由,……但是,显然不能给以完全的自由。……权力,在教育上,在某些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总之,教育者应该尽可能给儿童以更多的自由,更好地尊重儿童个人的自由,同时伴随必要的权威与纪律,但要按照自由的原则来行使权威与运用纪律。皮肯希尔学校在规定必要的纪律的同时,更强调的是儿童的自律。罗素指出,在儿童教育工作中,压制是一个坏方法,它从未真正成功过,而且会造成儿童心理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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